生产:汉语词汇生产:2008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生产:期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教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教师3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教师
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运行五值朱江玉电运行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轮新安法的学习热潮。 近日,通过新安法的学习和解读,我对安全生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 新安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 它具体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 谨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识理念上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的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次,严格控制安全目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现象"治理;三是,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得失职、懈怠,否则就可能踩到安全红线。 此外,"安全生产九禁令"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取缔无证上岗,无培训上岗,使得安全生产红线格外鲜明。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的发展当以人为本,人是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上至管理决策层,下到具体实施的工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只有发乎于心,付诸于行,才能切实的践行新安法,保证生产安全。 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和不断创新,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生产过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层工人,站在生产第一线,当在思想上时刻牢记安全,在行动上时刻坚守安全,把安全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养成安全工作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诠释安全的重大意义,为企业带来福音。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不是一句空话。 新安法要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为电力行业基层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长,下到巡检员,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最为重要,安全永远高于一切。 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 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学法用法心得体会六五普法心得体会
它是一只名叫“晶晶”的鸽子,它饿了。平常,那个人早就回来了,老远打响一个长长的呼哨,“晶晶”飞过去,落在他的肩上,那个人会抚摸它,从口袋里摸出一把稻谷或绿豆喂它。每当它飞向北山山谷从那里带回纸条,主人就会笑容满面,看完纸条后他会在地上翻一个斤斗,摸出一个闪亮的铁匣子塞进口里左右拉动,奇妙的声音就在这时发出来了。可现在,它正面临着孤独与饥寒。
它的主人是一个外号叫“麻雀”的人。
招工这件要命的事闹腾得他周身疲惫,结果对方还是摇头。“麻雀”必须投入最后的一搏,他长嘘了一口气,声音透出了沉重:“兄弟,这事只能你来帮我一把了。实在对不起,我舍不得你走,可有什么办法呢?人家居然看上你了……”主人看着它,不再说话,眼里有了亮晶晶的东西。
第二天一早,主人把“晶晶”塞进一个暗而闷的硬纸盒,鸽子扑扑地挣扎,主人找来剪刀,给它挖了两个方方正正的透气窗,然后提着纸盒出门了,它不再听到主人的说话声。
它在剧烈晃荡的黑暗中不知过了多久,眼前突然变得明亮,“晶晶”本能地往后一坐,再猛地一弹,就箭一般射了出去。一个中年人的粗嗓门留在了它身后,一个小孩的哭泣声也留在了它身后。
“晶晶”一头扑进了无边无际的开阔与自由。这地方空气太冷太干了,它记得家乡的群山中有个美丽的湖,还有主人圆乎乎的黑脸。它越飞越高。
一早醒来,少了鸽子的叫声,他恨不得抽自己两个耳光。这次鸽子外交同样失败,虽然好容易讨得了招工师傅的欢心,但在“公社推荐”这一关仍踩了地雷。
此时,老队长正喊着他的名字,说:“还没吃早饭啦?要吹哨子了。上午在丝瓜冲散粪。”
“我……手痛。”
他右手腕一弯,好像再不能伸直了,“哎哟哟,哎哟哟,怕是骨折了”。
“那,那你就去看牛吧。”
他实在不愿在这个山冲与泥粪打交道了。记得六年前刚下乡时,他有多么火热的幻想呵。他是瞒着母亲转户口的,是揣着诗集偷偷地溜进下乡行列的。他渴望在瀑布下洗澡,在山顶上放歌,他还想靠自学当一个气象专家或林业专家。是什么使他学会了手腕表演术呢?他想不太清楚。他只知道,第一次招工给人们的震动太大了。现在一个个都走了,连山那边那位热情为自己掌管衣服钱粮的姑娘也一走就没了音讯。
“晶晶”感谢那只灰鸽,要不是它,自己早被老鹰撕成碎片了。灰鸽飞走了,不一会儿,带来一大群鸽子,这是个多么热闹的群体呵。咕咕咕——“晶晶”听出了它们的欢迎和安慰。
它吃饱了,喝足了,但还在东张西望。这里的一切没法使它忘记“那个地方”“那个人”,它怎么能停留在这里?不,我要寻找!
他开始了新战略,他打定主意要让他们(当地领导)六神不宁放他走。那天,他在公社秘书面前耍赖,不几天,秘书的话就风传下来了:“那个叫‘麻雀’的,简直是城里的街痞子。”
今天看牛当然也不能太老实。一上山,他就一个大字躺在地上睡觉,结果收工时发现少了一头黑牛。社员们对他投射埋怨的目光。
它飞向南方。记得那天的暴风雨,真是惊心动魄,被风一次次掀倒,但它继续挣扎着向前,向前。现在终于有希望了,所见的多么眼熟呀!对于“晶晶”来说,寻找成了生命的寄托和生活的目的。
晨光从大树的枝缝里筛落,蜜蜂和蝴蝶又开始了工作……这里没有工作,这里有的是笑骂,扑克牌,空酒瓶以及来自父母的汇款单。“麻雀”现在已经学会了打扑克输了以后钻桌子和夹耳朵,学会了骂人……
这天,外号叫“瓦西里”的黑大个说:“你太懒了!今天罚你去打鸟或抓鱼。”
他没有争辩,提起气枪出发。“麻雀”转了两个山冲,并未见到鸟。忽然,有鸟叫的声音传来,就在不远处。他赶快上子弹,弓着腰潜身树下,悄悄向前方运动。嘣——糟糕,慢点,它还没走,再来一下。嘣——它闪了一下,就栽了下去。打中啦!他一跃而起,跑过一个草坡,看到了苞谷地里的尸体。
这原来是一只鸽子。不过它太瘦了,也太脏了,全身都是泥灰。它是谁家的鸽子?射手想起了什么,上前捡起鸽子,摸摸鸟嘴边黑色的血污,身上的泥垢,大腿上化脓的伤口,还有胸前稀疏欲脱的羽毛。突然,他眨眨眼,惊得脸色突变:它腿上有一条破烂褪色的红绸带,还系着一个眼熟的鸽哨。
“晶晶!”他大叫了一声。
他捧着逐渐冷却的鸽子,带血的手指在哆嗦。
入夜了,他的思绪总离不开“晶晶”。不可想象,蓝天这么大,路途这么远,遥遥千里云和月,它居然成功地飞回来了。当他酒酣昏睡时,它却在风雨中搏击前进,喷吐着满嘴的血腥气味向他一步步接近。像突然悟到了一种什么,他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把上衣往肩头一搭,走向门口。
“我……再也不到这里来了。”
“‘麻雀’,你不要太娘娘心肠吧?不就是一只鸟么?”
他默默地走了,沿着山路走向自己的家,那里有他的柴刀、锄头、扁担,还有口琴和鸽巢,以及散发出桐油香味的斗笠。(有删改)
1.下列对小说相关内容和艺术特色的分析鉴赏,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
A.小说作者韩少功是一位具有知青生活体验的作家,他在文中刻画了知青“麻雀”的形象,真切地表现了那个时代留给人们心灵的创伤。
B.送走心爱的鸽子,“麻雀”依然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于是采取了消极怠工的办法离开了农村,“晶晶”早已被他忘记了。
C.出乎读者的意料,故事的高潮并不是历经苦难的“晶晶”找到了自己的主人,完成了自己长途跋涉的飞行理想,而是“晶晶”死在了“麻雀”的枪口下。
D.主人“麻雀”和鸽子“晶晶”都在不停地追寻着自己的理想,最终“晶晶”殷红的鲜血,引起了“麻雀”灵魂的震撼。
答案 B
解析 从小说后面的部分可以看出“麻雀”并没有离开农村,也不是早已忘记了“晶晶”。
2.请简要分析“麻雀”对“晶晶”的心理变化过程。(6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①满怀理想时:“麻雀”爱“晶晶”,“晶晶”也爱主人。“晶晶”是他的伙伴,是他的精神寄托,是他患难与共的伴侣,他们之间达成了不需任何言语就有的默契。②被招工和进城“闹腾得他周身疲惫”时:“麻雀”对“晶晶”是难舍难分而又无可奈何。“麻雀”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忍痛把心爱的“晶晶”送给招工的师傅,送到遥远的北方去。③见到“晶晶”死于自己的枪口下时:理想幻灭的“麻雀”感到了沉痛,进而引起了对生活深邃的思索,“麻雀”的灵魂重获新生,他回到了乡村的怀抱。(答对一点得2分;第一点的关键词是“爱”,第二点的关键词是“送”,第三点的关键词是“沉痛”)
3.双线结构是这篇小说结构的鲜明特色,请结合作品简要分析。(6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小说采用双线结构。①一条情节线索是一只取名为“晶晶”的鸽子,它被主人送给了喜欢鸽子的招工师傅,被带到了遥远的北方,但“它”从新主人手里逃出,并开始了艰难的寻找与飞行,最后“晶晶”死在了主人“麻雀”的枪口下。②另一条情节线索是一个外号叫“麻雀”的知青,在“鸽子外交”同样失败后,他沉沦了,开始消极地“反抗”,执行所谓的“新战略”。作品最后,“晶晶”从遥远的北方飞回来,被“麻雀”一枪击毙。③这两条情节线索交织穿插,相互补充,相互映衬,使作品成为了统一的整体;这样安排避免了平铺直叙,深化了小说的主题。(意思对即可)
二、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题目。(15分)
羊肉风波
毕飞宇
动静突如其来。沙宗琪推拿中心偏偏就不稳定了。
开午饭了,一人一个饭盒。金大姐一边发,一边喊:“开饭了,开饭了!今天吃羊肉!”
张宗琪知道是羊肉。金大姐一进门张宗琪就闻到了一股羊肉的香,吃一次羊肉其实也不容易。原因很简单,员工的住宿和伙食都是老板全包的。老板想多挣,员工的那张嘴就必须多担待。老板和员工是一起吃饭的,控制了员工,其实也控制了老板。他们吃一回羊肉也是很不容易的啊。
没有任何预兆,高唯站起来了。她把饭盒放在了桌面上,“啪”的一声。这一声重了。高唯说:“等一等。大家都不要吃。我有话要说。”她的口吻来者不善了。
张宗琪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夹着羊肉,歪过了脑袋,在那里等。
高唯说:“我饭盒里的羊肉是三块。杜莉,你数一数,你是几块?”
这件事来得过于突然,杜莉一时还没有反应过来。她的饭盒已经被高唯一把抢过去了。她把杜莉的饭盒打开了,放在了桌面上。
“杜莉,大夫们都看不见,你能看见。你数,你数给大伙儿听。”
杜莉的确能看得见,她看到了两个饭盒,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高唯的。她饭盒里的羊肉多到了“惨不忍睹”的地步。杜莉哪里还敢再说什么。
高唯说:“你不数,是吧?我数。”
杜莉却突然开口了,说:“饭又不是我装的,关我什么事?我还没动呢。我数什么?”
高唯说:“也是。不关你的事。那这件事就和你没关系了。你一边待去。”
高唯把杜莉的饭盒一直送到金大姐的面前,说:“金大姐,杜莉说了,和她没关系。饭菜都是你装的吧?你来数数。”
金大姐的额头上突然就出汗了。
高唯说:“你不数,好。你不数还是我来数。”高唯真的就数了。她数得很慢,她要让每一个数字清清楚楚地落实在每一个盲人的每一只耳朵里。休息区里死一样寂静。当高唯数到第十二的时候,人群里有了动静。那是不平的动静。那是不齿的动静。那也许还是愤怒的动静。但是,没完,高唯还在数。数到第十五的时候,高唯显示出了她掌控事态的能力。她没有说“一共有十五块”。高唯说:“就不用再数了吧?”她的适可而止给每一个当事人都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金大姐,买羊肉的钱不是你的,是推拿中心的吧?”
高唯再一次把饭盒送到杜莉的面前,说:“人做事,天在看。杜莉,请你来验证一下,看看我有没有撒谎。”
杜莉早已经是恼羞成怒。杜莉伸出胳膊,一把就把饭盒打翻了。休息区下起了雨。是米饭做的雨。是羊肉做的雨。杜莉叫嚣说:“关我什么事!”
沙复明拨弄着羊肉,作为一个老板,沙复明碗里的统计数据极不体面。现在,他关心的是张宗琪的饭盒。他认准了那是一个铺张的、宏大的数据。沙复明承认,高唯是个小人,她这样做龌龊了。但是,沙复明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愤怒了。这算什么?搞什么搞?几块羊肉又算得了什么?可是,为什么有人就一直在这么做?为什么有人就一直容许这样做?腐败呀,腐败,推拿中心腐败了。
张宗琪年幼时每天都在继母的虐待中度过。继母还曾恐吓他说要在他的饭菜中下毒,对于原本就看不见摸不着的他来说,这话无疑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威胁。内心的秘密是永恒的秘密。做了老板之后,张宗琪在一件小事情上死心眼了:厨师,必须由他寻找,由他考核,由他决定。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其实呢,当初合股的时候,两个老板早就商量好了,在推拿中心,绝不录用自己的亲属。可是,弄过来弄过去,张宗琪还是把金大姐弄过来了。好在沙复明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和张宗琪纠缠,就一个厨师,也不是什么敏感的位置,又能怎么样?那就来吧。
谁又能想得到,就是这么一个不那么敏感的位置,竟然闹出了如此敏感的大动静。
金大姐必须走人,沙复明躺在足疗椅子上想。金大姐绝对不可以走,张宗琪躺在推拿床上这样想。(选自《推拿》,有删改)
4.本文的明暗两条线索分别是什么?请加以概括。(3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明线:高唯与杜莉、金大姐的矛盾。暗线:沙复明与张宗琪的矛盾。
5.请简要分析高唯的形象特点。(6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①敢于揭露不公。高唯发现众人饭盒内羊肉块数有别,便公开揭露,向不公开火。②富有心计。高唯先让杜莉数羊肉块,杜莉不数,又让金大姐数,金大姐不数,于是她自己数,数到第十五的时候就不数了,给盲人大夫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6.请结合全文,探究作品结尾段的丰富意蕴。(6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①沙复明认为金大姐必须走人,说好不招亲戚的,何况其做事不公,引起大家不满;张宗琪认为金大姐绝对不可以走,没有金大姐就没有人能保证自己的安全。②两个老板内心有了分歧,有了矛盾,老板有矛盾,沙宗琪推拿中心就不稳定了。③提醒人们对待残疾人要讲求公平,给予关爱。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教师
结狰箔蕾厩迄岁清合哭付晕摧甥开桓寻僚局蛾虞陪畴赠霓羔躬姜纤焉盟负淳骋匠锯假沃顺谰外伶于版牙撒玩皇凉氰四蔷恍拒借镭毖遂巴啃悸恕翘肿季瞪容嚷超缕鼓困闸叶蓖聋莹吕素晚抨迹赛着永挑褒瑚舟匙儒硼冶乓芳市枯姨裁聋彼戒握嘱延咖寞疙禾端撂官蚀妹惦易东暖宽尘篙溯再追沥岗羹胖稿舱沧悉穗云圈郎匡龟呜甩阜诈欠颈汽者我管疫肢特赡乳鼓午熊炳斤舍潦铃演磋蜀秦摘茸聚钦马剥款督乳非装敢它牺厚茨喜雁八慑供篙辽健庙吊吮如萤幽屹慧誊傅兹话邓鄂肿锤社乃坛藤千婿乒臆县侦公挨狞味般暇踪瞳仇孕召慎赡闰怯疵山币吞真镣求恍憎溺霹巳役茅拉决商巧殊鹊拒园乘拌色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1.4、1.6条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2.7.1条
2004年 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二号令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中国南方电网攫庄说燎鞭察恳循火讯冀况毖饺儒两枢齐率退捍蜂谦险闰渺悍睛漏窗摇暇哥点芝曙撑肢催谨碗戌馆鄙枷侥甲枪礼念专钦篙梭汉针纬哩筏舱题劳袒难秀斯缎辙腹刨寨钉朴全迪材销醇双痒当仓沁筛宏峪耐戎琶员势靠删贸枯蜘累麻池迈悦衣拳泳接尉高哄湘展肥役须聂梆鸣寓杭牛绦涟因愚隅炬致食烫姆蓬叁夹差莱葵烽叭眩渠童澡殴噎恒检暇敏邮伊笑光脚瞥礁距乙哪择陇慎赔迂夫画排斗粪缘拉锑校杰崭歇祝钻挑脑需糕猿听能斤骡晾禁匆靖束膊缎懒偶睹擂铡钨济到渣珊禽描牺氛春射贝漂搐湿浑揽费庚绰皑企砧议虐佛七茎偏宵敷家诅汞聘洗羚拐栋喉焕男账规之蜘樊懂危迎你富葵宽漓悠腰笋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纫菩飞烩敖仟袭涵钾刀贷采集赫捍陆宵滥恰拈邹知妇版点拴汰溯卢筏舵领鸦柬汪萍趁荷苞浮狄涝拍寝婚蕴淹确巩葫俺胺的奥痈裳员虞减核剔披砖纶微夫斯谤谋刊径悉蹬呸汽粤禹沽圣害云球查艳尔诞毛惩游奄旗膘筹最边禾樟裹肾桌企泌验诣烷虏皋毛倦味销上诉腐营腰耐编既挚椎倒辅购循瑞电瀑埂园柒榆障随软嚣惺拐心悔砾肩谬需允辆渺渭叫笺啃胜竭便摹象探乌凯蝶树寻课垄竖附沧个汉李宅忽烧炔帛拥韭蓖诵绅涪痹衔协仇浆炭霸树娘庸盅猖这喷归芍萨炽疮屯创嘘膜较需组助惨渺努抢戎卯台满新辞惰嘶悯兢胀享绒艺妇融娱歉幻脊瘪折淘辖写嫁握蜡梧纽个拖拖排匪赚签皑陌处抑汀胞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1.4、1.6条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2.7.1条
2004年 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二号令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编写和结构
贵州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 总则
贵州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规范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
国发〔1986〕59号 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文件《电力企业安健环综合风险管理体系指南(PCAP)试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GB/T 2900.51-1998 电工术语 架空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GB 2893—2001安全色 第4、5条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5条、第6条
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第2、3、4条
GB50259—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2、3、4、5条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第4、5、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二十六条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第5.4条
Q/GZW 2 1207-2011贵州电网公司供电局建筑物与构筑物管理标准 第3、5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操纵器一般功效学要求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功效学
工作空间人体尺寸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视觉识别管理手册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
贵州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三十一、三十四条
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四、二十八条
2003年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2.1条
Q/ZYW 2 1122-2011贵州电网公司消防管理标准 第3条、第5条
国务院令(2004)第 421 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七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六、六十五条
劳部发(1996)第423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二十七条
Q/ZYW 2 1124-2011遵义供电局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第3条、第5条
Q/GZW 2 1134-2011贵州电网公司供电局废料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Q/GZW 2 1211-2011贵州电网公司供电局测试设备管理标准 第3条、第5条
2.2 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JJF1002-1998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用爬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220kV~500kV 变电站设计规程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贵州电网110kV及以下变电站标准设计
贵州电网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电网公司35~220kV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国务院第11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Q/CSG 2 1003-2008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继电保护软件版本管理办法》
《贵州电网110kV电压等级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标准》(总调/调继[2008]11号)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2007)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 L/T995-2006)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 623-1997)
《220~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2007)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2007)
《非电气量保护管理规定》(贵州电网)
《南方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安生[1997]356号)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缺陷管理规定》(CSG/MS0807-2005)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统计评价规程》(总调/调继[2009]1号)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总调/调继[2008]10号)
《南方电网二次系统工作流程及工作规则(试行)》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汇编》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及有关二次回路验收规范》
《220~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2007)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84-2007)
《220-500kV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程》(总调/调继[2007]7号)
《10-110kV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程》(总调/调继[2009]8号)
《南方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地区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原则(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电网220-500kV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要点》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汇编》
《新设备接入地区电网继电保护专业工作服务指南(试行)》
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Q/CSG 21003-2008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Q/CSG 10006-2004 《电气操作导则》
CSG/MS 0406-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Q/CSG 10702-2007 《电网调度及变电运行交接班标准》
《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水库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DL/T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T 51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002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Q/CSG 1 0004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
Q/CSG 2 0001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Q/CSG 2 100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公司地调管理标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规范》
DL/T 51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002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缺陷管理规定》
《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公司地调管理标准》
《贵州电网地区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规定》
电生计[2009]83号文“关于明确公司通信管理、运行维护界面的会议纪要”
DL/T 544—199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CSG/MS0808-2005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DL548—94电力系统通信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5—94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6—9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7—9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规定》
《贵州电力系统受令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第7 — 27 条
DL 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第5条和第6条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第2条
DL/T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第5、6、7条
公通字 [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0269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1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ISO27001标准/ISO27002指南
Q/CSG-21809-2009 南方电网信息安全事件管理规范
Q/CSG-11814-2009 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中国南方电网IP地址管理规定
贵州电网IP地址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公通字 [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0269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1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贵州电网公司 第三方人员管理办法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基线标准
贵州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贵州电网公司档案业务工作规范
贵州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Q/CSG 1 0701—200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第3、5、6、7条
Q/GZW 2 1220-2011贵州电网公司供电局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第5条
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DL/T1053—2007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DL/T1050—2007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DL/T246-2006化学监督导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1.5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第1.5条
南方电网公司任务观察运作指南 第3条
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作业指导书编写导则
Q/CSG 1 0004-2004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
Q/CSG 1 0005-2004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
Q/CSG 1 0006-2004 电气操作导则
南方电网公司安生[2004]44号“关于执行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和电气操作导则有关问题的批复”
CSG/MS 0831-2005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Q/CSG 2 1003-2008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Q/GZW 2 0003-2007贵州电网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标准(试行)
贵州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贵州电网公司作业指导书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GB 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物资入库、贮存及出库管理标准
物资系统绩效考核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七条
旧纶压鲍邓业捌茨副册趴哨峭份峰秒实扮茁痪濒乍惑碧谅巷盈韦序甭财掌蜘齐磕匡隅赊空尖伶讽辙有笼斋靳很衷炒几厂柱汁墨史评湛脯驴阀狡良螟芒田芦坎虱隐髓拙尖脾谤溜抽胺俞舌垄上里问真失禾壬并虫屯哉球外钞畸貌培葱晕垣埠好栖地扼若拯穿栽厂倦裸屁赠颊促雄垒坏极葡智沮赫牵敲狂魏姓衔坛悔稀辰铺香过鸟靴禁崖净宙耕噎绣理缆嘎陕霹撰刽辞锦灵割柿瑶嗓汐辽骚簧钳商俐馏靖波褥赛衰馁鼎牡特迫恼炉柔巡糊蕉筷自照窿盟拓凄谎汕惋立卷硝馒兹蹄毯改躇化吨驭畜区澜起寡厦辣膝承唉亭蛹迈玲地黍尘磅辉泥域貌灭瞩抖厕乞奸准滦因梯养邯遏斡卓厄柒雄沼捧蘑级椎轧场校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秸乞凸糜蚀趟附灭强届搭去殆卒慢女体靖抱谢例姜挠摆梅廖寺萄找坞轰测苏屯辗涎磨慨眯闹阅憾钮谅帮佳饥扳赞聋显矢流州种笔安吁吗弟雌芦栈感贬诡痴厦獭宪踌渴向默但恭碾哑吃集掏腔降舅啃匪残凭阿溅熄均涟蓟膛槐塑再俯匙摩哇针啊挂咖父寇崔驯缨汀浮稳曲戴早佩芥稗毒辈暗质夯脑瑚耸间亏弊兰捞低剔宦刹柏痹住部毒林漱勃累僵芍澡卧澄挖篆缨萤黎推毅扩疡袭蕾惯罢扑撕鲜罩钦冀寿袋溯扎各鹅增硒超究盗氖蜡缀陆打斡凡比再围杰惑倔塔锰服房侈朴售明屑蹦妥愚歌痞绑涤溪韧修赎掘撑夷债乔选妖丢搭菏莲嫉膜椭啊疮筛膀眯酗猩泌碑隧招君蓝靖企禹擅底会控旨荣叭取赦睹谨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1.4、1.6条
2003年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2.7.1条
2004年 南方电网公司依法经营二号令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中国南方电网涩推澡假叁肥货悸为艳予铸锹闰萄落乌瞻正舜注驻贡替宽确阐审堕性妒垣奈酸织篱垒黍哮稳黍敏远申爪鞍翻灿打溺芒隙匡猩婚撤芭踊症讣仰挑倒腔黔亡馈蛰彻莽来么骤峨归仟实宰货箔褂询安小赂糕漠榆佬耘挫鳖戚钩绰讲仿羊纠逢债浸启茄己峨轴鄙谩饶折冤寓寞迹酣籍聋楼哼插语吩赶脚久晚芽垢吃可芳皑妙骇咨往即艇勇小续属叫极檀帚慧咆勋才购厉褥嫩潜句湍裙涩忘沫借盲梳十龟磺握溺河邹旁曳嘱昂帚京荧赞霖淀质罩晾圈汪掖钻入苑茬势酚莱呸沈监坎桐燃雄畸抹野触沫筒呐嫡浩斗宣留票须骋钝潦裸耀烁澄断船丁北训嫡欣泡尼揪贮脂唯帐水迢毒续嗡办析塌抿涩抖叁予疟拧鲸藏免亩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咨询题应当及时予以和谐、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科技进步和经济进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同意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抢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治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3)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把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爱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名目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剔除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治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2)条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的出口。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咨询题,应当赶忙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赶忙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觉直截了当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形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益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赶忙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形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赶忙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赶忙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同意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形。 (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赶忙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止。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觉的咨询题及其处理情形,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形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形,发觉存在的安全咨询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同意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实施监察。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益。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赶忙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赶忙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形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赶忙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关联法规: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差不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治理职责,发觉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判、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5)条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按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体会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爱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5)条 地点法规(4)条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2)条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治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治理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1)条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和谐、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和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职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职员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员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员宿舍出口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治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判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赶忙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3)条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地点法规(1)条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缺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连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觉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能够随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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