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方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子方案按照《中共AA市委办公室、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尚办发[20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方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子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
方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子方案
按照《中共AA市委办公室、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尚办发[2009]29号)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法定分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存在问题
1、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不合格。依据《AA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只有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各种党和群团工作机构、各种临时工作机构都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查中发现我市个别单位有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现象,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2、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调查中发现,我市绝大多数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合法的,但也有个别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文件相抵触,限制了潜在的市场竞争主体,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没有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程序规则。有的行政机关往往根据某一领导的一个批示甚至一句话或一次大会发言,便匆匆起草一个文件,行政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也是各行其是,互不沟通,对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认真、周密的调查研究,更没有在一定范围内经过相关人员的必要讨论和磋商,不广泛听取意见,事前不经过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不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便草率发文或公布,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导致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违背,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有的甚至与本单位先期制发的文件相矛盾,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无所事从。
4、漏报迟报备案现象普遍。依据《AA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领域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制发之日起15日之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全年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数是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漏报问题。既使已经上报的单位,也没有遵守时限要求,存在着年末集中突击报备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促进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促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高效率;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四、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时限要求
1、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 2009年12月1日开始到2010年3月30日,为期4个月。认真开展各行政执法部门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复查工作,积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过程监督履职效果。如在复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文件上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危害结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自我检查,针对新问题、新现象,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查缺补漏,完善政府法制工作。
2、检查监管阶段。时间: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到2010年5月30日,为期2个月。重点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是否合法、文件内容是否违法、文件监管力度是否到位。对于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对于该单位所涉及的其他方面,要促进其学习提高,避免发生制发文件内容有违法之处的错误,防患于未然。
3、深化提高阶段。时间: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为期19个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认真落实《AA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建设领域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制框架内有序进行。
五、下步工作意见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了规范规章、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许多部门也制定了本部门的规章制定办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一定的操作规程,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骤,使行政机关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做到针对性强,更加科学合理,因此,我市建设领域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AA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落实公开、公正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规范性文件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对不属本级管理的事务不得越权制定文件,对需要部门协调的应及时相互沟通,对属于上级权限的应及时请示,对本部门需要创立规章的不应以规范性文件代替,同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严格的会签制度,对涉及法规性内容应当有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
4、把好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关。严格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第一关,是否有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制发了是关系到一个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是否合格的关键,因此把好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的尤为重要。凡是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发的所有下行文件都要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没有经过法制机构审核的文件严禁制发,对于经过审核的文件法制人员都要在文件签批单上签字确认。对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要进一步开展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制止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5、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关。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除了常规审核的几大方面,如制发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不能只局限于起草人员提供的法律依据,还要看起草人员提供的法律依据是否是现行有效的,是否有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其次,要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缩小了上级文件规定的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是否侵害了其它权利人的利益,是否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最后着重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罚则部分,是否有处罚的主体权限,处罚是否有上位的法律依据,具体措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起草。
6、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性文件报备的规定。依据《AA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报备与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承办股室是两个,报备的责任主体是发文机关的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是发文机关的法制机构,因此,发文单位的办公部门与法制机构要搞好工作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沟通,避免漏报、迟报。
7、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要求制定,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发文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文件进行清理,定期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进行自纠自查。市政府法制办也要经常深入建设领域各执法单位对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进行定期检查,如,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需要征询各界意见的是否征求并有文字记载,是否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检查法制机构审核的书面意见记录,检查是否有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的集体讨论记录等文字材料。是否有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记录,是否对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等。把以上检查内容做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逐步加大检查力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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