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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方案】铜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3 20:00:06 来源:网友投稿

铜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铜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铜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铜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1号)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依法合规,有章可循;积极稳妥,有序化解;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辖区内开展支付业务,必须在业务开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地人民银行备案。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或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工商部门要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相关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违法违规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清理整顿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六)用好技术手段。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工作机制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负责总体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比照市里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会同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兄弟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牵头负责排查和处置股权众筹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风险。

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铜陵银监分局负责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全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市内保险业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金融管理部门与市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信息办、网宣办、公安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和风险整治等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和风险整治等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住建委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局共同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五、明确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各县区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731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金融”、“网络借贷”、“投资管理”等前述字样的企业作为摸排线索。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跨县区经营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810日前完成。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727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t5323695@163.com,电话:5323680),联络员加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QQ群:307979402

(二)清理整顿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10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评估阶段。各县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10月底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市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区政府和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11月底前完成。

六、坚持标本兼治,建设长效机制

(一)完善规章制度。立足我市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探索监管规则和方法。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对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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