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的若干方案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方案】丹东市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丹东经济发展若干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
丹东经济发展的若干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实施《丹东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我市经济核心的竞争力,促进丹东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大幅度增加技术创新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落实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增强自身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特别是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建立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启动市级科技创新机构建设计划。市本级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机构。凡经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和相应经费匹配。积极鼓励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4、鼓励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企业应围绕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对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有关计划,并给予资金匹配和其它政策优惠,市本级科技经费也要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技改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5、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增加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强度,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市本级计划优先立项支持。
6、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享有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企业在扩张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7、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获国家名牌和驰名商标、省名牌和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评为省优秀新产品的,其后续改进和更新换代中的重大技术项目,市科技计划优先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凡企业引进的重大装备、产品和技术,应把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作为企业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对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给予支持。
9、鼓励企业积极和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共同跟踪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发展。企业与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科技合作项目,市本级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给予重点支持。
10、支持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高新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市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努力争创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项目,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凡在丹东产业园区及高新技术园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12、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对在我市或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根据科技成果认定的结果,给予相应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13、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市)政府按管理权限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4、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市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6、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事业单位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17、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应规定成果转化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的政府资助。
18、对本市以外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我市独立或合作实施转化的,享受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9、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设立专利申请与产业化专项支持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其中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发明专利适当补贴专利申请经费,其产业化项目市本级计划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省级计划。
20、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市科技、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和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等自主研制和参与研制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要加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力量,完善管理、执法与服务功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提供有效服务。
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2、实施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按照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与国家、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对接,抓紧培养一大批急需的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骨干。继续通过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相关培训机构学习深造,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建工作,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创新能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3、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创新创业。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重点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百千万人才计划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24、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审、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三位一体的评聘分开制度。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2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不损害原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可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在不同企业事业单位兼职兼薪;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保留原身份。
26、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做好引才引智工作。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凡来我市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其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27、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注重通过实践检验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五、加强政府引导,营造创新环境
28、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努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十一五”期间要达到省内中等城市的先进水平。 依法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和专款专用。市和各县(市)区在编制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2006年,市本级财政科技三项经费要大幅度增长,达到省内中等城市平均水平,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相应的比例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29、发挥财政资金对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主要用于引导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加速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30、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31、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按照国家、省规定,对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标准检测等服务平台和工业化试验中心,通过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符合省级条件的,积极支持申报省级计划。
32、加大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投入。在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提高人均科学事业费基本支出标准,对重新界定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要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加大公益类科研院所基础设施投入,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购置更新科研装备。
33、扶持科技中介机构。支持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龙头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区、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已有的闲置资产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按照国家、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35、鼓励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根据国家、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按照国家、省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享受实际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36、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
37、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质。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比例。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民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落实国家扶持科普基地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鼓励科普作品创作,策划有影响的科普系列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创新文化氛围。
38、本规定没有涉及的有关科技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9、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政策和本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