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农业担保基金设立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2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八项行动”,大力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清远市特色农业担保基金设立方案,供大家参考。
特色农业担保基金设立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粤府办〔2015〕2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普惠金融“八项行动”,大力推动我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担保、增信效力,探索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力度支持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打造茶叶、草食动物、北江特色渔业、花卉苗木、新型水果、优质蔬菜等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在我市设立“清远市特色农业担保基金”,通过基金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和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业种养企业提供低息、免抵押的融资担保服务。
一、业务运作模式
在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设立“清远市特色农业担保基金”。基金首年规模为2000万元,由合作银行放大10倍即2亿元向特色农业企业发放贷款或对特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由基金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和特色农业龙头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具体业务分为“政银保”贷款模式和“政银保企”贷款模式。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
在清远市内[含各县(市、区)]从事清远鸡、乌鬃鹅、黑山羊、桂花鱼、娃娃鱼、稻花鱼、优质稻、茶叶、油茶、砂糖橘、水晶梨、火龙果等特色农业种养业务、加工业务的优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观光农业、种养专业户以及相关社会服务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贷款扶持对象。
(二)扶持对象准入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在清远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5.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要求市级以上,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要求市级以上,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6.其他经济组织需符合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核定标准。
三、贷款额度
(一)“政银保”贷款模式: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其中:种养专业户最高可贷50万元;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可贷100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可贷200万元;省级及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可贷3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具体项目核定)。
(二)“政银保企”贷款模式:单笔综合授信额度不超1500万元(由合作银行对开展“公司+农户”业务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风险信用评级确定综合授信规模,其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授信1000万元;省级及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最高授信1500万元)。
四、贷款用途
从事特色农业产业种养、加工、流通类的生产经营贷款。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合作银行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20%;鼓励合作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如借款人另有购买其它涉农保险以降低贷款风险的,合作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给予更多优惠。
七、保费
保险保费按照贷款金额的2%收取,其中50%由投保人(即借款人)支付,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50%由市信用担保基金扶持,按月向保险公司结算并支付保费。保费根据贷款期限于贷款发放前按年缴交。
八、风险分担
(一)“政银保”分险模式:当贷款(指贷款本金)逾期,并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合同贷款逾期额的10%由合作银行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由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其余损失,年度赔付总金额不超过当年“政银保”及“政银保企”两种业务模式累计收取的保险保费的150%。超出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部分的贷款损失,50%由基金承担,50%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利息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政银保企”分险模式:由合作银行向特色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由农业龙头企业为与其建立了“公司+农户”合作关系的种养农户提供贷款担保,由基金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增信,分担农业龙头企业30%的担保责任。
贷款到期,由农业龙头企业负责对种养农户的贷款及利息进行100%代还,待种养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结算时,再由农业龙头企业对种养农户进行扣收。
当贷款逾期损失,并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合同贷款逾期额的10%由农业龙头企业承担;由合作保险公司在当年保费收入总额内先行赔付损失,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付的贷款损失总金额不超过当年“政银保”及“政银保企”两种业务模式累计收取的保费收入总额的150%。剩余的贷款本息由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基金分担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本金30%的风险补偿。
(三)其他分险模式: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还将适时引入如保证保险等其他贷款分险模式,开拓多元化的增信分险方式。
九、基金管理
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作为市信用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也是市特色农业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基金会下设特色农业担保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保办”),负责基金业务的运营,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及各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办公室地点设在市金融局,具体业务工作由其下属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
基金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在市信用担保基金项下创立单独台账,并纳入市信用担保基金绩效管理,接受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十、业务办理
(一)“政银保”业务
1.申请推荐。
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所在地农业局核定借款人是否符合扶持准入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推荐意见。
2.贷款受理。
(1)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并将“业务推荐函”及相关材料报市农保办备案;
(2)市农保办对贷款项目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增信担保的复函,同意担保时出具《担保承诺书》。
(3)合作银行将《担保承诺书》及其相关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保单。
(4)在贷款发放前,市农保办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10 %划拨担保资金到合作银行专用帐户。担保资金不超过合作银行发放特色农业担保贷款年度总额的10%。合作银行未经农保办确认同意办理的贷款项目及违反国家法律及金融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担保代偿范围。
(5)合作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于1个月内将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市农保办备案。
3.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市农保办、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进行核对。
(2)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市农保办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担保、保险责任的证明。
4.逾期赔付。
如借款人无法按约偿还贷款,市农保办、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相关约定办理理赔和代偿手续。其中,市农保办和合作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担保、保险责任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当贷款到期,并经合作银行催收,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超过30天,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即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市农保办需在合作保险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市农保办赔付额资金最大限度为担保金额度,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5.追偿分配。
对于理赔或代偿的贷款,由市农保办、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成功,三方按各自承担比例再进行分配。
(二)“政银保企”业务
1.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与其建立了“公司+农户”合作关系的种养农户向合作银行批量申请贷款。
2.受理。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马上进入审核程序。
3.调查、评审。经调查评审,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农保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农保办向合作银行和企业出具《担保承诺书》。
4.合作银行将《担保承诺书》及其相关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保单。
5.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6.合作银行将完整的贷款材料送农保办备案,并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十一、风险控制
(一)市农保办建立动态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防范贷款风险。具体参照合作银行及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合作银行每季度向市农保办提交特色农业担保贷款的评估报告(含每户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特色担保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逾期叫停。当“政银保”或“政银保企”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合作银行暂停发放该类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合作各方应当依照约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特色农业担保基金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增强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农保办根据基金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除合作银行采取相关措施外,由农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享受相关涉农资金扶持政策。
十三、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市信用担保基金存续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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