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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汤原县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安置方案

时间:2023-05-26 1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汤原县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安置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和黑龙江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汤原县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安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汤原县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安置方案



汤原县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

住房安置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和黑龙江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上报2015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黑棚改﹝20153号)要求,特制定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造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搞好落实,安置好回迁户,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棚户区改造购买存量住房任务。

二、购买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棚户区购买存量住房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汤原县兴原城镇投资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

2.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购买的存量住房要进行评估,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合理控制和降低安置房成本。

三、购买价格及程序

1. 所购房源必须具备五证,各开发单位将存量商品房15层住宅楼房名单及测绘报告报送到县住建局,建立存量商品房房源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部门对房源价格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及房产部门对我县房地产市场售价调查情况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开发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上报县政府,确定回购房源及回购价格。

2. 按照上述程序确定,县城内存量住房购买地点17处,小区分别为华胜小区、清华学府、清华新城、清华园B区、清华园C区、阳光河畔、理想育园、南苑家园、学府新城A区、幸福家园、阳光花园、东湖城小区、丽水名苑、阳光上东、警官新城、荣耀上城、信合华庭,回购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鹤立镇内存量住房购买地点4处,分别为鹤立财苑小区、春晖明苑、喜鹤家园、阳光小区,回购价格为1800元∕平方米。

3. 由汤原县兴原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确定的回购价格与各开发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购买地点、价格、户型、面积等。征收结束后与各开发单位确认最终数量,予以结算购房款。对于框架协议中的房源,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县房产局锁定房源,未经县住建局同意,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出售或抵押。

4. 县征补办向被征收人通告房源,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房源库中选取符合自己要求的房源,先选先得。

四、资金来源及房款结算

1. 资金来源为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中央及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贷款审批完毕并放款后,城投公司依据国开行相关要求和实际回购房源数量与开发企业办理房款结算相关手续。                                                          

2. 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条款到所选回购楼房开发企业结算楼层差价、超出面积部分及其它应交纳款项,领取入户钥匙。

3. 由城投公司负责与被征收人结算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补偿及剩余面积补偿等款项。

五、回迁方式

回迁安置房屋为多层和高层毛坯楼房,设定以下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及70平方米以上户型。根据选择楼层收取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多层楼房,每户享受10平方米上靠政策。对于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30平方米),上靠到40平方米户型安置。被征收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

被征收人上靠面积部分按本年度多层楼房成本造价1930/平方米(华胜小区、阳光上东除外)计算。上靠后还要增加面积的,1层、5层价格为2250/平方米,2层、4层价格为2350/平方米,3层价格为2400/平方米,6层价格为1700/平方米(华胜小区、阳光上东除外)。被征收人回迁后剩余面积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选择回迁至华胜小区、清华学府、丽水名苑的15层楼房,给予被征收人200/平方米补贴(原房屋面积小于回迁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面积计算;原房屋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的,按回迁楼房面积计算)。

回迁华胜小区,选择70平方米以上1-5层楼房,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成本价格1660/平方米,另外收取楼层差价;选择6楼的,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1460/平方米计算。

回迁至阳光上东多层楼房,原房屋面积小于回迁楼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交纳360元,上靠面积部分按2290/平方米交纳,超出上靠面积按阳光上东多层楼房销售价格计算;原房屋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的,被征收人按回迁楼房面积每平方米交纳360元,剩余面积部分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回迁至警官新城、信合华庭、阳光上东、荣耀上城、清华新城高层楼房,以政府回购价格为基准,原房屋面积小于回迁楼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照高层楼房销售价格交纳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选择高层楼房销售价格交纳;原房屋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回迁高层楼房面积交纳差价,剩余面积部分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县征补办负责签订回迁协议,回迁协议一式四份,县征补办留存一份,县兴原城镇投资有限公司留存一份,被征收户留存一份,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一份。安置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六、政策优惠

1. 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购买棚户区改造的存量住房项目,享受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2. 棚户区居民选择购买存量住房按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3. 棚改回迁居民选择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该安置小区内其他商品房同样办理商品房房照。

4. 超出原有房照面积部分由开发企业交纳各项税费。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由开发企业负责。

七、组织实施

1.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购买存量住房开发小区房源的确定,棚改政策的落实,协调督促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具体由购买存量住房工作组组织实施,汤原县兴原城镇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2.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存量住房房源库,做好房屋购买项目的上报,税费减免审核等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购买存量住房项目资金审计工作。

4.县地税局负责购买存量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工作。

5.县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购买存量住房资项目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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