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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方案】平山县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7 14:15:04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22号)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方案】平山县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发改方案】平山县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

工作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22)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型则型”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基本实现散煤归零,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二、目标任务

(一)县城建成区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积极协调燃气公司,在县城及周边31个村实施煤改气、煤改电,争取一步到位;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年底前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4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推广3500台。大力推进煤改太阳能、煤改地热,推广生物质炉具和秸秆压块。

(二)2017年底前全县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三)2017年底前全县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三、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煤改气”居民生活用气安装及费用问题,参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石压减替代办〔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5.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县政府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在原来市、县两级财政每吨各补贴15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每吨再补贴100元,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原则上需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其它支持政策

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沼气、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以及设施农业清洁燃烧改造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规划布局阶段(310日前)

县政府依据全县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制定散煤压减替代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对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行政村。

(二)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1月底前)

煤改气、煤改电的,315日前,完成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3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4月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采暖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1115日前,完成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第一季度)

发改、能源、工信、住建、财政等部门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总结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并将自查总结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报送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县政府成立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散煤压减工作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县工信局负责禁燃区内型煤推广工作和全县煤改电工作,县发改局(能源办)负责禁燃区外型煤推广工作及全县煤改地热、煤改沼气、煤改太阳能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煤改气工作,县供热办负责全县集中供热工作。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要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警、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同时立足长远,在建设期为长期的安全管控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各相关企业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煤改气”“煤改电”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乡镇要在采暖季结束后,早安排、早行动,通过宣传引导、设卡检查等方式,防止农户购买散煤,杜绝散煤进村。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环保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配合,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对无证无照散煤经营点一律取缔,严禁在煤炭园区外设立煤炭经营点,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财政局、发改局、供热办、发改局(能源办)、供电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保障资源供应。发改局要及时向市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县“煤改气”情况,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县委宣传部及各相关县直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做好考核工作。将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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