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股权基金设立方案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设立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大气基金”)。具体设立方案如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股权基金设立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股权
基金设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设立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大气基金”)。具体设立方案如下:
一、大气基金设立总体思路
(一)资金来源。大气基金以省财政厅转贷给我市的世、亚行贷款资金1亿美元为主要来源,折合人民币约7亿元。
(二)运作原则。大气基金是专项致力于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政策性基金,依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资金保本微利、适当让利社会资本”的思路实施。
(三)运作模式。大气基金主发起,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不低于1:4比例成立若干支子基金,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通过公开招募或招标方式选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子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和项目管理经验,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提升投资效率。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大气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大气基金的统一运作管理。
二、大气基金指导机构
为实现政策目标,防范投资风险,邯郸大气基金设立大气基金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和大气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一)指导委员会构成及职责。指导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和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委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定大气基金设立方案;
2.开展政策指导,确定大气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领域等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项目与基金对接;
3.听取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听取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有关项目情况的报告;
4.审议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构成及职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为日常联络及各项政策、决议的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发展改革委主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其他委员单位联络员任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指导委员会各项决策,做好需指导委员会审定事项的前期工作;
2.建立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指导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
3.审定相关制度办法、实施方案、托管银行等;
4.根据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对大气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5.组织相关人员对大气基金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组织中介机构对大气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基金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大气基金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6.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7.指导大气基金公司项目库建设;
8.执行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等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人、社会合作资本和托管银行,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报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批准;
(三)代表出资人协调各子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各支子基金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对子基金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投资项目库;
(五)为基金开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六)编制大气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定期向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基金整体投资运行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八)负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方向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战略部署,投向邯郸市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县区、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近期重点推动“电代煤”、“气代煤”方案实施。重点领域主要包括:
1.优先支持集中供热项目
支持大型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电代煤”和“气代煤”的集中供热项目。
2.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用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建设等项目。代表项目: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治理和除尘改造,石化等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3.新能源产业项目
用于新能源发电、天然气储备管网建设等项目。代表项目:风电、地热、太阳能、沼气发电厂、清洁能源替代及液态天然气储备站建设。
4.节能减排项目
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园区循环化改造、机动车减排、洁净煤技术提升和产品、空气质量检测及监控、节能环保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能效项目。
5.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为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也可投向与上述产业相关联的项目。
(二)项目筛选
采取政府推荐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由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负责推荐项目,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维护项目库,供子基金选择,子基金也可在项目库以外按投资方向自主选择投资项目。
(三)投资要求
1.每支子基金中大气基金出资与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4。
2.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按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3.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不得成为控股股东,并与社会资本出资按比例同步到位。
4.子基金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明确禁止的业务。
(四)管理费
大气基金管理费可从大气基金托管账户的运营收益和投资收益中列支。管理费原则上根据上年的管理业绩,按截至上年年末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行业惯例标准合理确定。
(五)托管银行选定
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基金托管银行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指标。
(六)收益分配
大气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取得的投资收入,首先归还所有合伙人的本金和基金应承担的费用,净收益中超过预定收益部分可协商适当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按市场惯例协商确定),其余收益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投资回报低,但公益性社会性强的项目,可在市场化运作的框架下,采取优先保障社会投资人合理收益、适当分担投资损失等投资方式,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具体的收益分配、退出与损失承担,按照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退出和终止
按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风险管理和监督
(一)大气基金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财务及外债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费率、社会资本出资人出资额度以及出资条件的确定等,一般应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遴选机制。
(二)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督,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子基金投后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或随时向指导委员会报送子基金的运行情况,确保大气基金合法合规安全运作,防范化解运作风险。当大气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大气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并按协议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
(三)大气基金和子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大气基金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协议。
(四)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大气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五)大气基金要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等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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