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体育场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安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安图县体育场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图县体育场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安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安图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体育场北侧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龙安路;南至:体育场
西至:职教中心;北至: 职教中心道路
共需征收房屋约66户,征收面积5510平方米及其范围内的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安图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安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补偿方案公示期限: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12日止
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调换;
2.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3.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相关用地审批;
5.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6.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翻建及装修;
7.改变房屋结构和土地用途;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补偿方式
为了改善该地块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出资净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统购商品房安置。
九、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2.统购商品房安置:
(一)统购商品房安置方式
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政府购房的二层最高中标价格结合政策规定各项补偿计算出被征收房屋安置总金额,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选房通知单》。
安置总金额=二层最高中标价×安置面积(原房屋面积+按期搬迁奖励面积)+附属物及其他补偿。
被征收人持《选房通知单》与房源企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所选房屋面积不足回迁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予以退还;被征收人所选房屋面积大于回迁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政府统购协议中标价格自行与房源企业结算。
(二)统购商品房安置流程
1.被征收房屋安置总额确定后(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由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其出具《选房通知单》,被征收人持《选房通知单》挑选政府统购协议范围内的商品房。
2.被征收人确定选房意向并核定房价后,由房源企业向其出具《选房回执单》,领取《选房回执单》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选房回执单》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需在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同时领取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的《入住通知书》;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为主动放弃所选房屋,所选房屋自动恢复备选状态。
3.被征收人领取《入住通知书》后,持《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入住通知书》与房源企业交接入住事项。
4.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依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选房回执单》与房源企业核算房款明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应由政府负责部分的房款。
5.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前,房源企业可以对列入政府统购意向协议范围内的商品房可以对外销售,但销售前必须与安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联系并备案。
6.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县棚改办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十、搬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每户1000元,货币补偿每户500元,执行强制拆迁的不予补助。
十一、临时安置费
每月每户400元(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偿三个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十二、营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营业税缴税凭证为准,不够纳税起征点的按实际经营状况,且不超过纳税起征点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损失补偿。
十三、保障政策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原房屋面积+按期搬迁奖励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建安成本价(1700元/㎡)购买,超出部分按政府统购协议价格自行与房源企业结算。
2.低保对象被征收房屋属唯一住房且原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同等产权性质无偿给予回迁到5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3.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持有民政局核发优抚证(在乡的)的被征收人安置标准同低保对象安置标准。
十四、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六、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