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永年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永年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依规、联查联处、分类处理、严肃追责的原则,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或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未处理结案的,也属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擅自将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工业园区及有关乡镇配合,依法依规查处。
(二)规划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三)施工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法违纪环节。重点检查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工程建设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对违法项目中有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房地产企业及其责任人,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不纠正违规行为、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1月26日至2月28日)。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组织开展整治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工作。2月28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项目台账和违法建设行为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
(二)整治处理阶段(3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县国土、城乡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工业园区、有关乡镇依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整治,逐案查处,处理一件销号一件。对已经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违法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
(三)抽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列入整治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0%。重点抽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行为是否合法;对违法项目和行为的查处是否全面、彻底;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对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是否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制度不完善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违法项目和行为查处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查处,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主要领导,并视情况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四)迎检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整理完善专项整治资料和台账,组织迎接省、市抽查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工业园区及有关乡镇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五)验收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县政府对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产违规项目专项整治工作、违法行为查处及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验收,对全县工作进行总结,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重大违法项目予以公开曝光和从重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永年县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及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精心组织、强力推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联查联处。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及有关乡镇要依据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整治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所有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各司其职,独立执法,又要合署办公,联查联处,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三)分类处理,严肃追责。对查出的违法项目要视情节轻重分类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对在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拒不停工的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得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尤其是对违法占地、严重违法项目和屡教屡犯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查处过程中,要处理一件销号一件,对已经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在违法项目处理上要实事求是,把严重违法与一般违规项目区别开来、商品房与保障房(含回迁房)项目区别开来、主动配合接受处理与顶风违法拒不整改区别开来,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2015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开工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力制止,将其控制在萌芽状态。
对在专项整治及今后日常监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违法工程建设的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不断强化管理,完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重大违法项目处理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机制,改进执法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防范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五)改进行政审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及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的各项要求,坚持联合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开设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六)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筑、房地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大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力度。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处理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