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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4篇】

时间:2022-05-18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建设是党的工作的属概念,又是党务工作的种概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己的性质而从事的一系列自我完善的活动,不仅包括党务工作,还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党的建设关系重大、牵动全局。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4篇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篇1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篇2

关于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问答

为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现结合市直机关实际,从基层党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工作流程、阵地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陆续以问答的方式在市直机关党建微信群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关注交流。

一、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基层单位,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其中,党员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有些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如单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大,领导干部配备比较强,或党员比较分散,管理困难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二、哪些情况应成立临时党组织?

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组建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等,经批准,可以根据党员人数分别设立临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三、正式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的党支部是否撤销?

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才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对已经成立的党支部,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这样的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支部党员可与临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四、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和职数怎样确定?

1、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3、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一般设委员5至9人,其中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4、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与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相同。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五、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哪些委员?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纪律检查委员(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群工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有的委员如工作上不需要,也可不设立。

六、怎样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的划分,一般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党员分布情况来决定。为了有利于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应尽量同行政、生产组织相一致。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3人。如不足3人,可同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行政、生产组织的党员合编在一个党小组。有的支部党员人数较少,且党员的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七、党小组长怎样产生?

党小组一般设组长1人,如党员较多,工作岗位分散,也可增设副组长1人。党小组长应由所在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支委会指定。其任期一般和党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的同时改选党小组长。

八、不划分党小组的支部,要否设党小组长?

党员人数较少、不划分党小组的支部,不必增设党小组长。支部的一切活动(包括 支部大会、组织生活会)均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组织。

九、在职干部能否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

关于在职干部能否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中央组织部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根据这条规定,为了做好离退休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可以选派一名在职干部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篇3

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是抓好基层党组织和管好机关党员,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与时俱进的要求,树立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一是具有战斗保垒作用。《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基层组织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发展壮大党员队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充分发挥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社会,打败外来列强侵略和国民党反动势力,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年代,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优势,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服务人民群众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机关党组织发挥了十分突出和非常重要的作用,战斗堡垒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党提出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机关党组织正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考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二是先进带动作用。机关党组织是基层单位中最先进的组织,其组织中的每名党员都能按照党章要求自己,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对党忠诚,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率先垂范,甘于奉献,时时处处给机关单位其他非党人员做好表率和示范作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性,带动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这种先进带动作用是党的执政性质、执政地位和执政需要所决定的,是党的自身建设所必须做到的,是机关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和扩大影响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三是教育引导作用。教育是机关党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关党组织坚持不懈常抓的一件重要工作。机关党员除了干好岗位工作以外,还必须经常不断地接受机关党组织开展的党内各项教育活动,学习党的新理论、新政策、新知识,增进党性修养,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增强自身能力素质。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做学习科学、运用科学的模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通过机关党组织的教育和引导,使广大党员增强党性,加强修养,树立更为牢固的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自觉引导和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弘扬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四是管理监督作用。机关党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这是机关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纯洁党性、端正党风的一项有效机制。机关党组织通过对党员思想教育管理、制度约束管理、行为监督管理,使党员的思想境界提高和升华,坚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决心,坚定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一切的理想信念,通过党的制度管理和党员行为规范约束,使党员从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严格按照党纪法规履行职责,从党性党悟上管住自己的立身言行,遵守党的各项制度法规。机关党组织在管理党员的同时还履行对党员的监督作用,通过对党员思想和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滋生腐败现象,纯洁党的组织和党员形象。其重点是加强对党员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党员权力失控,加强对党员决策工作的监督,防止党员决策失误,加强对党员日常行为的监督,防止党员行为失范。管理和监督党员是我们纯洁党的队伍的有力武器和至胜法宝。五是联系群众作用。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基层组织的最大优势之一,密切联系群众、同人民群众建立血肉关系更是我们党的工作目标,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更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党组织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人民群众改造社会、改造自然,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决议、主张只有被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联系群众、引导群众、动员群众,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党的路线和主张才能通过人民群众的具体实践变为现实,党的纲领才能正确实施,才能证明我们党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党,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正确的党。机关党组织面对基层、服务一线,有着联系群众的最大优势,也是贯彻和执行党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要求体现,更是机关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党一贯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帮扶群众所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把群众的利益作为最大的利益,把服务群众作为最大的政治,规范基层党组织的从政行为,体现共产党的执政宗旨,通过联系群众从而把服务群众的工作做到最好程度。六是推动工作作用。搞好机关党的建设对推动机关各项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机关党组织用党的工作教育党员、激励员工、凝聚人心,特别是强化了党员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机关党员更能比其他成员在工作上表现的积极主动,在思想上表现先进成熟,在纪律上能够严格要求,能够坚持发挥以干克难、勇于拼搏、不怕牺牲的精神,能够带头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率先垂范地完成单位所分配的各项工作,能够多给单位的领导班子提建议、出主意、想办法,能够齐心协力地推动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机关党建的现状、差距及成因
要搞好机关党的工作,必须对机关党建的基本现状、工作差距及存在问题成因有一个清醒客观的认识,对工作中深层的问题加以冷静详细的分析,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机关党建的基本现状
第一,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大多数机关单位都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凡是机关单位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了基层党支部;凡是机关单位有7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成立了基层支部委员会;凡是机关单位有50名以上不足100名党员的,成立了党总支并下设若干个党支部。这些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都能够在上一级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有效开展党内工作。各基层党支部委员会分别配备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党机关基层组织体系非常健全。
第二,领导班子素质增强。机关党组织的领导成员绝大多数是具备一定文化程度的知识分子,比其他基层党组织成员的知识水平相对较高。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推进,机关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能够带头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坚强的意志对待党的工作,使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素质、能力、水平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提高驾驭和统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能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成为落实党在基层各项工作的坚强堡垒。
第三,注重培养纳新党员。机关各党组织都能把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注意把那些刚从大专院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年轻人作为培养对象,确定专门培养联系人,实施定向培养联系计划,组织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专门培训,加强对积极分子的跟踪培养,增强积极分子对党的纲领、章程、路线、政策、制度的认识与了解,促使积极分子早日争取加入党组织的坚定信心和决心,使党的组织每年能够定期吸纳和接收一部分积极分子入党,不断为党组织输入“新鲜血液”,培养党组织的新生力量,增强机关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四,党内教育形式多样。机关党组织非常重视党内教育工作,主要通过订阅各类党建资料、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重点进行谈话教育等多种形式教育党员。一是各机关支部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给每位机关党员订阅了《求是》、《党建文汇》、《当代陕西》等党建刊物供党员学习,这些刊物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对机关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是各机关支部普遍制定并实行“周五学习日制度”。每周五下午利用半天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党员进行集体学习,学习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请党校教师讲解或观看电教片等,学习内容一般为党内重大政治决定、上级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通过组织学习,机关党员的党性修养不断增强,政治党悟逐渐提高,坚持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集体观念得到巩固。三是针对少数机关党员身上存在的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机关党组织能够及时指派专人定期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指出缺点和不足,明晰错误和原因,点明危害和倾向,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帮促部分党员走出误区,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在机关和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第五,党员管理有所加强。机关党组织把党员管理作为日常党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与党员的岗位工作履行情况相融合,切合实际地抓好机关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定了《机关党员行为规范》、《机关党员十不准》等行之有效、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章或守则,为党员的行为限定了一个合理的尺度。在日常中,对党员不该涉及的领域和问题予以明确,对党员不该做的事情及时制止,对有倾向性的错误予以批评指正。特别是坚持每年用民主生活会的方式使每位党员深刻反思自己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与党员标准的差距,严格检验各自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措施,即时整改。党组织通过党内生活的方式有效地管理了机关党员,使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履行义务,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六,党内监督有了依据。在两个条例没有颁布出台之前,党内的监督仅停留在自上而下的监督层面上,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发现上级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得到正常反映或有效解决。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同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为依法有效搞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纵向监督、横向监督、逆向监督、相互监督等多向、民主、合理的监督方式,明确了党内上级组织可以监督下级组织、下级组织也可以监督上级组织,党的领导有责任监督下属党员、一般党员也有权利监督党的领导,同时党组织和党员也要积极接受党外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有效监督,为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起到积极作用,是我们党建体系健全的标志和赢得人民信赖的保障。
第七,制度建设不断创新。为了不断适应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需要,大多数机关党组织通过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的办法推进机关党的建设,使机关党建工作更富特色、更具成效。各机关支部根据行业性质和工作特点,分别制定了《党员量化考核责任制》、《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党员“三禁止”制度》、《党员谈心制度》、《发展新党员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党建方面的工作制度,并坚持在日常党内生活中执行和运用这些制度,对推动党的工作,促进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八、作风建设日趋好转。随着党建工作的不断加强,机关党员的作风建设日趋好转,政治文明在机关党员身上得到充分体现。一是思想作风严谨。党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立身言行,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头脑清醒,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二是纪律作风过硬。党员干部坚持用党性纪律约束自己,准时上岗,按时下班,严管言行,做到不该讲的话坚决不讲,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三是工作作风扎实。党员干部按照党员应履行的职责和机关单位分配的任务,爱岗奉献,埋头苦干,务实敬业,积极进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开创了非凡的工作业绩,为单位的整体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四是生活作风正派。机关党员生活相对规律,在单位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保持融洽的工作气氛。在八小时以外也能按照党员的要求树立好自己的形象。
第九,党费收缴逐步规范。机关党员能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自觉履行交纳党费义务。单位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能够按照党员工资涨幅情况参照党费收缴基数标准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数额。目前除退离休党员和下岗党员职工收缴困难外,绝大多数党员能够理解党费收缴标准并如期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上缴管理相对规范。
第十,党的工作有了起色。通过扎实开展机关党的各项工作,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有了提高。党支部班子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支部组织生活相对规范,党员的监督管理有了依据,党建制度有了创新,党建工作总体上朝着蓬勃向上的良好态势发展。
(二)机关党建的工作差距
第一,领导职能行使不够全面。机关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绝大多数是兼职,在履行机关单位岗位工作职责之后,由于支部内部分工不明确,有的党支部负责人的职责履行不够到位,特别有的支部书记连“三会一课”都不能坚持,有的没有按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不能够扎实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坚持抓好党内各项制度的检查和落实。由于党支部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全面,导致支部整体工作的推进效果不明显,造成工作重心上的缺失现象。
第二,组织生活开展不够经常。机关单位由于业务工作性质的限定,支部党员的组织生活开展不够经常,没有坚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中的最基础的“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和讲党课工作,没有按时研究确定支部党建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党支部职能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致使党支部生活不能正常化,影响了党支部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
第三,阵地建设不够规范达标。机关党员活动室阵地建设是为机关党员提供党内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但由于机关办公用房的限制,多数党员活动室属于兼容性的,党建内容与其它内容合并在一起,缺少阵地建设严肃庄重的直观感。有些机关单位根本就没有党员活动室,党员的集体生活有时在行政会议室进行。相当一部分机关单位党员活动室布置过于简陋,设置内容过于简单,有些过时的党建内容没有得到及时更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机关党员的正常党内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第四,党员活动多寡不均。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内活动是激发党员积极性、创造性和增强党员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当中机关支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情况却大不一样。有的机关支部一年能够多次组织机关党员开展学习党章、争先创模、集体劳动、文艺联欢等活动,丰富了党建内容,充实了党员身心。但相当一部分机关支部常年很少开展甚至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得机关党建缺乏生机和活力,机关党员对党组织的印象和地位有所淡化,不利于机关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工作开展。
第五,发展党员严中显宽。发展党员是机关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真正严格按照《发展新党员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图》进行发展党员的支部却为数不多。有的支部根本没有制定发展新党员工作计划;有的机关党组织不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多年不发展党员;有的支部不能够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接收党员,更有的支部间隔几年一次突击发展多名党员。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没有严格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谨重发展”的要求培养和发展党员的结果。
第六,党员教育效果不够显著。教育党员是机关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但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教育程度的效果却大相经庭。有的机关支部通过学习、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机关党员的教育,强化党性、党风和党纪观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有的机关支部则按照口头强调和发放资料的形式促进机关党员的教育工作,使党员的受教育程度和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党员的政治素质不强、思想观念不稳、宗旨意识不牢、行为志趣异化是党组织教育不力的集中表现。
第七,党员管理约束不够严谨。党员应该服从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秘密。现实工作生活中,由于机关支部对党员缺乏行之有效的严格约束和管理,党支部负责人和支委各成员没有完全认真履行对党员的管理职责,从而造成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偏差,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言行表现在对社会群众的行政工作交往中,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党员乃至机关的不良影响。
第八,党员监督不够扎实有效。根据《党内监督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制度》,机关党组织应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党组织应加强对所属党员的行为监督,广大党员更应该加强对党组织班子集体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形成纵横交错、上下有序的民主和谐监督体系。然而现实中机关支部多数仍旧停留在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甚至有的党员片面认为监督别人是自找麻烦、惹祸上身等等,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不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形成大的负面影响就任其不管,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效果很不明显。
第九,党费收缴使用不够平衡。机关党员的党费按基数比例规定收缴上解后,许多支部甚至很多党员强烈要求上级配发电教设备或订购学习书报。按照党章中党费收缴使用有关规定,目前用在机关党员培训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仍显不足。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配置起光碟机和多媒体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为广大机关党员提供更为先进、更为便利的教育学习条件,激励机关支部抓党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机关党建工作。在目前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极低、党建阵地投入配套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应该高度重视和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党建的部分经费投入问题。
第十,党建工作缺乏创新特色。机关党建工作多年来一成不变,缺乏新颖灵活的机制和载体创新机关建工作,使得机关党建工作缺乏特色和亮点,机关党组织没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推动党建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因而机关党建工作显得格调单一、缺乏活力。
(三)机关党建工作的问题成因
第一,支部领导重视不够到位。部分机关支部书记认为党建工作软指标、软考核,没有实在具体的东西可抓。特别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支部书记的,认为业务工作是核心,忽视了以党建促业务的重要性,没有系统认真地研究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没有准确把握党建工作在机关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一部分副职领导兼任机关支部书记的,往往认为党建工作靠“一把手”抓,没有对党建工作深入研究和建言献策,没有在推动机关党建工作方面下功夫、用心思。机关中的党务干部一成多年不变,没有及时调整或提拔重用的党务干部有想法、有抱怨,工作上被动应付、消极对待,部分新调整的党务干部对党建工作不熟悉,也有随机应付的现象。
第二,一般党员认识不够到位。机关党员习惯在行政制度管理下工作生活,对党支部的管理和机关党的建设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党员同志认为党建工作是形式主义,有的认为党内管理教育多此一举,更有的党员思想意识形态上根本不存在机关党组织观念,对党组织生活不参加,不主动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不按照按要求交纳党费,不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不按照党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实际上形成与党组织对党员的标准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是思想认识不深刻、不到位所造成的。
第三,管理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机关党建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但多数支部没有严格执行这些制度而使党建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是造成党建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主要症结所在。这种问题的存在与支部班子的整体认识有关,与支部主要领导或组织委员没有完全认真履行职责更有关。特别是一些支部不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履行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在机关党员的考核、奖惩、提拔、任免、处分等问题上不向党委勾通汇报,甚至出现以党组意见代替党委意见的现象,从而造成有违规定、有违程序的事情常有发生,给机关党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
第四,督促检查落实不够到位。党建工作主要依靠督促检查抓工作落实,而督促检查的主体是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的对象是各支部所开展的各项党建工作。由于机关支部数量较多,机关党建事务繁多,机关党委人员较少,督促检查力量不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机关支部工作的督查,机关支部书记对党委安排的党建工作也仅停留在圈阅批示转办文件的形式中抓落实,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过问督查也不是十分到位。因而机关党建容易形成重安排部署,轻督查落实的不协调局面。
第五,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到位。机关党组织的职能较多,但每项职能的发挥情况却不是很理想。有的机关支部没有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的支部没有很好地组织机关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有的支部没有主动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支部对机关统战工作、妇联工作和青年工作不问不管,有的机关支部常年不向党委(党组)汇报工作。由于部分机关支部职能不履行、发挥作用不充分,导致机关党建工作没有太大的起色。
第六,党建经费保障不够到位。机关单位工作运转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然而有限的财政拨款只能支撑和保障常规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党务工作开支的经费却没有列入预算。这样以来,党建工作的开展就举步维艰。党务工作也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失去了经费的保障便无法正常开展,阵地硬件建设、学习园地布置和党建资料购置等常规工作都难以进行,党建工作自然就无法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三、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重点和方法
针对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成因,必须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建的工作目标、主攻重点和方法措施,以开创机关党建工作的全新局面。
(一)强化机关党建工作的任务目标。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强化机关党建工作必须紧扣党建工作主题,重新审视和从严把握以下三项重点目标:一是务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四大建设要求,紧紧抓住机关党组织建设这个根本,健全班子体系,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组织生活,增强支部活力,重塑支部形象,巩固组织地位,恢复和产生强大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机关党支部的坚强堡垒作用,真正使机关党组织成为机关党员的“司令部”。二是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宣传、引导和增强党员的党性宗旨观念和大局服务意识,促使党员转变作风,转变观念,严格律己,加强修养,争做先进,争当楷模,把每位党员都锤练成思想作风过硬、道德品质优良、工作勤奋敬业、社会形象最佳的一流机关公职人员,切实塑造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真正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务必立足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立足于纯洁党的队伍和强化党员管理,探索和建立一套长效的抓党建工作的良性机制,确保机关各项党建工作有序有效深入推进。
(二)抓好机关党建工作的主攻重点
第一,规范支部生活。机关党建工作的正常化主要依靠规范机关支部生活来完成。规范开展支部的各项党内生活,要靠机关支部书记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切实组织动员支部成员和广大党员定期开好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认真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坚持开展党员周五集中学习活动。通过规范、正常、有序的支部生活,确保机关各项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加强党员教育。机关党员是机关党组织的主体力量,机关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状况是取决这支队伍是否能够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提高机关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主要靠教育手段来实现,教育党员也是机关支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核心工作内容。一要强化党性宗旨观念教育,使机关党员牢固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把为集体奉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植根于灵魂深处。二要强化先进科技文化知识教育,通过学习先进科技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党的事业奋斗坚实本领。三要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党员的法律观念和道德水平。党员的教育要突出以日常为主、以自觉学习运用为主,确保收到良好效果。
第三,严把入党关口。纯洁党的队伍是机关党建必须常抓的一项工作,确保党员队伍纯洁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严把入党关口。要务必按照《党章》规定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严格做好机关党员的发展工作。既不能机械地抬高标准几年不发展积极分子入党,也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滥竽充数吸收不符合要求的积极分子入党,更不能简化程序接纳党员。必须以严肃、认真、正确的态度对待纳新党员问题,确保把机关党员建成一支纯洁、高尚、优秀、过硬的队伍。
第四,开展党建活动。党建活动是促进党建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载体。开展党建活动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趋势方向和广大党员的思想动向,遵照党建工作的宗旨和内容,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党建主题活动,激发机关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搞好机关党建工作开辟活力和动力。
第五,塑造先进典型。学习先进典型是激发机关党员奋发向上的必要形式,塑造先进典型是机关党组织应竭力做好的一项基本工作。要针对各个机关的不同业务工作性质和在社会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有目的、有重点地培养先进党员典型,使这部分先进典型党员具有明显地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其他一般党员学习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通过典型带全局,通过先进带一般,推动机关党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的不断提高。
第六,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为强化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要把这部条例运用好、落实好,还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机关党组织认真按照《条例》中的章节条款规定履行相应有监督职能,充分动员和引导机关广大党员自觉运用监督权利,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做好党内监督工作,主动向党组织建言献策,为改进和完善机关党建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三)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方法措施
第一,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搞好党建工作。《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搞好机关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机关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的负责同志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尤其是在开展支部生活、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监督等方面坚持按照《党章》和《条例》要求进行,确保机关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不断创新机制推动党建工作。创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不竭动力和生命源泉。机关党建要实现不断地超越和发展,必须依靠创新工作来完成。一要创新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党要管党、党支部主管党员的工作职责,把机关支部建设成为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的坚强战斗堡垒。二要创新学习机制,营造机关党员人人自愿学习、人人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机关党员投身改革建设和服务人民的过硬本领,为建设学习型机关打牢坚实的基础。三要创新教育机制,机关党支部务必探索和形成一套党员长期受教育和终身受教育的机制,加大培训、宣传和教育的力度,通过教育使党员的党性宗旨观念坚定不移。四要创新监督机制,充分运用《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党内监督,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应认真履行监督的权利和职责,通过多层次、全方位、民主化的党内监督,纯洁党的队伍,约束党员言行,永葆党不变色。五要创新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党内保密监控工作,防范党内工作泄密和被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或利用。六要创新保障机制,要为党建工作提供坚强有力地组织保障、阵地保障、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制定和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为促进机关党建工作顺利开展打牢坚实的基础。
第三,运用灵活多样的活动载体促进党建工作。党建工作的完成主要依靠开展活动来实现,开展活动要紧紧抓住机关党建的主题和中心内容,以动员机关广大党员广泛参与为手段,以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宗旨,以增强党员宗旨意识和接受党性锻炼为目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通过学习竞赛、团体调研、外出考察、访贫问苦等方式开展一些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推动机关党的工作不断呈现新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切实找准党建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以党建工作推动中心工作,赢得三个文明建设的好成效。作为机关党的组织,不能单就只为了党建而抓党建,必须紧密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寻找党建与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有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地部署机关党建工作,力求达到抓好党建促中心、围绕中心抓党建的工作格局,通过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的交融互动、相互促进,从而达到党建与中心工作齐头并进的双赢效果,开创机关三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
第五,运用和发挥机关党建工作的优势地位和作用,充分团结和依靠社会各阶层力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树立党的良好形象。机关党组织应该正确运用政治、组织、服务优势和引导、宣传、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团结和动员民主人士、党外人士、统一战线、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力量认同党的性质、宗旨和纲领,拥护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齐心协力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树立机关党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篇4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