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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历史时期党史范文(通用1篇)

时间:2022-05-14 18: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四个历史时期党史1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四个历史时期党史1篇

【篇一】四个历史时期党史

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并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的3年。

第一时期,中国肃清了残余的敌对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的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的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等一系列运动,对旧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还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工农业生产已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个时期,各方面都学苏联,法制设也一样,但它主要还是根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的。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十分广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政令,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暂行法令、条例、单行法规,为全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这六方面:

(一)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国家机构

截至1952年底,全国30个省、2个省级行署区、160个市、2174个县和28万多个乡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普遍建立起来。同时,新中国还依法加强了各级其他国家机构的建设。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职权,保障了这些国家机构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土地改革和巩固新生政权斗争中的立法活动

(三)恢复国民经济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新中国建立头3年,围绕没收官僚资本、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合理调整工商业及发展生产等,国家和各地发布了许多指示、决议、决定、暂行规定、办法。立法占到60百分点。

(四)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

(五)正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六)开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宣传及研究

1949年11月,北京政法学院在北京正式开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第一所培养司法专门人才的大学。7月,西北政法干部学校成立,武汉大学政法系改为法律系。9月,西南政法学院成立。至年底,新建了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将中山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的政治系合并为法律系。

经过两年的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国高等政法院校和法律系基本形成体系,法律研究有了全国性的指导机构,法律刊物在法律研究和宣传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二阶段

确立了人代会制度,1953年9月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了中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和中国的国体、政体,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任期、职权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事项,还规定了中国的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它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国家立法制度的确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种立法体制实行不到一年,为了加强国家立法工作,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1955年7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1959年,全国人代会再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闭会期间可以修改现行法律中不适用的条文。在这之前的1954年6月,国家撤销了有权拟定暂行的法令、条例的大行政区建制,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改变了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的省、市、县政府有权拟定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的制度,只保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使中国形成了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决议规定: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从而第一次明确了立法解释权;审判过程中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也第一次明确了司法解释权;对于学术性或知识性问题,由中国科学院或者由人民日报社会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中国的这种立法体制一直延续了20多年,到1979年才有所改变。

(四)国家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建立

1954年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实际上,国务院当时已制定和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其决议、命令和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1954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设立了法制局,聘请国家机关、学术界、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参加其工作。同时,国务院各部委也设立了法律室,在本部委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协助本部委起草法规草案;研究有关的法律问题;整理、编纂本部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务院还要求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规模较大的重要国营企业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或试建法律室。这是当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五)完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变了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任免其院长、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长、副检察长、审判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以组成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做法,确立了新的审判与检察体制和制度。

(六)“一化三改”的有关立法

这个时期,中国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而法制建设对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和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时期曲折: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开始转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八大)指出:必须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各级人大和它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监督,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中共八大的这一指导思想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产生失误,“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使得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前景并未实现,相反,却进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曲折前行的时期。

1957年夏季,极少数右派分子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对他们进行反击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当时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许多批评意见被当作“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变成了敌我矛盾,造成了反右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使一大批共产党员干部、爱国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受到严重打击,极大地损害了正常的民主法制建设。在这场斗争中,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许多重要原则,例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都当成错误的东西加以批判;把批判地吸收、借鉴历史上和外国的法律斥责为旧法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忽视和削弱了司法机关的职能;重政策、轻法。由此引起的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状态,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受到削弱。律,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倾向日益严重。法学教育和研究中也出现了教条主义倾向,使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探索受到了严重伤害。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一些本来应当出台的基本法律没有制定出来。例如,从1950年开始起草刑法,到1963年10月先后写出了33稿,最终未能公布。基于同样的原因,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也陷于停顿,最终没有制定出来。

第三时期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标志着“文化大革命”正式开始。

“文化大革命”中,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指挥和鼓动下,共产党和国家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各级领导干部也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一度停止了工作。

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66年6月举行了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后,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它的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其工作人员被下放,立法工作全部停止;地方各级人大停止活动的时间更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被取消。

   第四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49年到2001年,我国出台国家级法规数据41860余件,地方法规数据34480余件,合计76000余件,2.9亿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550余件,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390多件,占同类法律的70%还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余优件,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规章3万余件。因此,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在50年里做完了西方法治国几百年的工作。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二、法治化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法律制度是在一天里建立起来的。 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美国在18世纪建国的时候,起点比较高,而其开国领袖们却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是参考当时最先进的权力制衡理论确立了其建国原则,从而在短时间里超过了英法等国家而成为先进的法治化国家,即便如此,也用了二百多年的时间。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三、立足国情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入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以经济建设为例,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7%的快速增长,最近又连续四年增长10%以上,2006 年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第四位,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必须承认新时期历史性的发展进步。同时,在发展速度快、发展势头好的形势下,更要清醒地正确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因这些成绩和进步而改变20 多年前我们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因此,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立足国情把握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要保证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要根据加快依法治国步伐的新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实施。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使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使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规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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