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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17 12: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些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4篇

【篇1】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工作总结

我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我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推动本次工作的开展。

1.成立治渣土、控扬尘、绿色施工领导小组。

2.施工现场周边采取围挡措施,门前及围挡附近及时清扫。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4.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堆按要求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

5.外脚手架按要求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6.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的机械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易产生扬尘的建材按要求存放在库房或者严密遮盖。

7.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应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手续齐全。

8.楼内清理垃圾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9.施工现场按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10.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按规定及时清运。

11.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专业化洗车设备或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

通过此次尘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更加深刻的明白了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才能保障人体基本健康,而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离不开我们对渣土、扬尘工作治理的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会继续将渣土、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来抓,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际性成效。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照片

以上为组织工人对道路遗洒残土进行清扫

以上为对现场及外围进行覆盖

以上为对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建立封闭式垃圾站

大门口设置洗车池

【篇2】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

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切实承担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实行综合治理目

标管理,争创安全文明单位和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领导职责

1 、党政领导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并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及任期目标之一统筹安排、真抓实管。
2 、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健全,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按照学校综合治

理工作部署,主动找准位置,增强参与意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和主观能动性。
3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特点,提出综合治理工

作要求,逐级完成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工作网络,落实"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提高全体工作人

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防互防能力,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5 、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并与评先受奖、政绩考核、晋职晋级挂钩,做到奖

惩结合,赏罚分明,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6 、严格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一

次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奖惩兑现。
(二)工作目标
1 、确保政治稳定。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情报信息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

突发事件,不发生影响办公室稳定的严重事件。
2 、维护治安稳定。积极开展"创三安"和"五合格"达标活动。达到治安秩序良好,无

职工违法犯罪,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无内部矛盾激化,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群体

性上访事件发生,工作人员安全感增强。
3 、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师生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遵纪守法形成风

尚。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
4 、除"六害"、树新风。组织甘之如饴生争创"文明职工"、"五好文明家庭"、"安全文

明单位"活动蔚然成风。
5 、加强重点部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共财物

被盗赔偿责任制,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 、加强外来用工和出租房的管理,做到底数清,手续齐、管理有序、措施落实。
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办公

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实施意见。
二、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普法任务。及时疏导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加

强重点要害部门的防范。
四、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
五、定期检查考核,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年度总结与评先受奖、晋职晋级挂钩。
三、综合治理办公室
一、当好党政领导参谋,根据上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实

施意见,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综合治理的信息,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综合治

理典型经验。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治活动、法制宣传、缓解矛盾和帮教轻微犯罪人

员的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开展争创"五好家庭"

和"文明市民"等活动。
四、年终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五、负责整理保管本单位综合治理方面的文稿、资料,建好台账。

【篇3】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

“生地”变“熟地”的工作流程

一、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一)关于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已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此前,

2006年6月,我市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收,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上述两个概念,一个是着重从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方面说的;另一个是从工作实施的程序上说的。两者是统一的,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统一统计、报表口径,结合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的特点,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将其细分为三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不是国家或者市政府制定的,而是市土地整理中心制定的一个内部的工作阶段的分类方法,这里介绍一下。

第一阶段,土地收购阶段。

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被收购土地原权属方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并将按合同或协议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在本市,以下行为可认为是土地收购。

1、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土地收购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地上物及腾空、移交土地。

2、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拆迁实施部门,签订居民房屋拆迁协议,收回住宅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明确补偿标准和居民安置方案,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规定的期限实施拆迁并移交土地。

3、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或直接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规定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第二阶段,土地整理阶段。

土地整理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购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被收购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地上(地下)物拆除的过程。被收购土地达到场清地平(“净地”)并经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验收合格后,即为土地整理工作完成。

在统计时,土地整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照统计时点被收购土地的工作部位进行描述,分为完成拆迁整理80%以上基本形成“净地”、完成拆迁整理50%以上、正在拆迁整理但未达到50%三种状态。

1、完成拆迁整理80%以上基本形成“净地”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基本达到“净地”条件。“净地”的含义为已收购土地的地上物拆迁完毕,且土地权属已注销登记至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名下。

2、完成拆迁整理50%以上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地上物拆迁整理进度已达到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

3、正在拆迁整理但未达到50%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地上物拆迁整理工作已经开始,但尚未达到整理50%的状态。

三是土地储备阶段。

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实施收购的土地已经拆迁整理完毕,并已配备规划指标,可随时上市进行交易的土地,如果要用一个有别于“净地”的词汇,我们认为“熟地”比较恰当。

因此,我们所定义的土地储备,应同时具备“净地”和规划指标两个条件,缺一均不能称之为储备。

二、我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的设置情况

2003年颁布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规定,我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是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等工作。

鉴于当时历史原因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的需要,实际上讲,除市土地整理中心外,进行土地收购相关工作的还有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等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管理,2004年,根据有关文件,市土地整理中心与上述整理机构的关系被明确为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收购的业务指导工作。2007年,根据环外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和市区散片平房拆迁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增加了天津市安居建设总公司、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受托土地整理单位。

今年,按照市内六区平衡试点工作的需要,各区分别设立了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机构,受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开展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最近我们也召开的授权仪式,出具了土地整理委托书。

今后,根据需要还有可能增加委托土地整理机构,收购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流程

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收购整理储备计划阶段、收购整理储备方案阶段、收购整理储备实施阶段和委托出让阶段。

(一)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阶段

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是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内容,也是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实施土地收购、拆迁整理的依据。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拟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编制并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具体落实到地块,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各整理机构报送的实施计划和资金状况,汇总编制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

因此,各整理机构的项目实施计划是编制年度土地收购计划的基础。市内六区平衡试点办法施行后,各区平衡试点项目实施计划是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计划编制、上报、审议、批准的时间要求,一般是每年十一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报市土地整理中心,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汇总,将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信息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与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论证计划盘子和具体项目。

就土地平衡试点项目讲,计划编制阶段,由各区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报送年度收购整理储备计划。计划须落实到具体地块,报送材料包括计划文本、附表、地块范围示意图等。

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下达后,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各区出具土地整理委托书。

(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制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具体包括现状调查、

规划论证、投入产出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1、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现状情况,主要划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包括:

(1)土地的地类、权属情况,各地类土地面积构成情况,各权属单位土地面积构成情况,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地类权属审核表。

(2)涉及多家集体单位的,进行土地现状权属指界、测量,由测绘部门出具测量报告。

(3)土地的现状使用情况,集体工矿用地有无抵押。

(4)涉及集体村庄的,调查成果包括村庄户数、人口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等。

(5)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查清争议情况及解决方法的建议。

(6)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

二是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调查成果,包括:

(1)土地权属情况,权属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单位土地使用情况,各单位经营情况。

(2)土地权利登记情况,应当在地籍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核查土地他项权利的情况。

(3)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查清原因,落实收购及后续登记的处理办法。

(4)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涉及居住用房的,同时调查居民的户数、房屋建筑面积等。

(5)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报告争议情况及解决方法的建议。

(6)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

三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调查成果,包括:

(1)土地面积。

(2)房屋的使用状况,区分楼房、平房,调查房屋建筑面积。

(3)居民户数、人数等。

(4)xx建设情况。

(5)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

现状调查的工作量很大,专业性很强,为提高效率,保证调查工作质量,在整理单位自行组织现状调查的同时,也可委托地籍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分

局、区房管局等专业机构负责。

2、规划论证

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招商引资具体项目,结合规划技术规范,进行收购地块的初步规划策划,以便于开展投入产出分析。这项工作主要是和规划管理部门衔接,此部分内容,后面市规划局同志将具体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3、投入产出分析

收购整理储备工作,一方面是实施规划、促成项目建设的重要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对土地资产的经营。因此,在经济上要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经过经济可行性分析认为可行的才能继续实施土地收购。

(1)投入产出分析原理

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成本+大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土地整理机构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发生的土地整理成本,其最主要部分是土地收购补偿费用,一般而言,还有大约10%左右的其它费用,如财务费用、测量、评估等;二是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成本,目前主要包括综合规划费、城市环境改善费、平衡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政府借贷资金等费用、迎奥运及达沃斯论坛分摊费用、铁路建设费等,下一步市政府将对这些费用进行整合,预计达700元/建筑平方米左右,最终还需要结合具体地块确定。这个成本在出让前通过核算、审计、审核等过程确定,在投入产出分析阶段,可以结合有关规定估算。

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价格减去土地出让成本,再减去大配套费剩余的部分。

也即:

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成本-大配套费

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收益应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格的20%。投入产出分析的原理就是通过已知的信息,测定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是否能够达到20%,如果达到,按规定讲,这个项目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不到20%,则项目不可行。

(2)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过程

下面结合一个简单的案例,介绍一下投入产出分析的测算过程。

假设:

某宗地,已知三个条件:

a.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收购面积3万平方米(45亩),预计收购价格150万元/亩;

b.根据策划方案,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规划可用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容积率1.5,规划建筑面积为3万平方米;

c.结合该地块周边房地产市场销售和楼面地价评估情况,预计该地块楼面地价可达4500元/建筑平方米;

现在需要论证一下,这个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

按照前述原理:

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成本-市政大配套费

其中:

土地出让价格=预期楼面地价×规划建筑面积

=4500×3

=13500万元

土地成本=土地整理费用+政策性成本

=土地收购补偿费+其它费用+政策性成本

=45×150+45×150×10%+3×700

=9525万元

大配套费=大配套费标准×规划建筑面积

=600万元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13500-9525-600

=3375万元

收益率

=25%

大于20%,符合有偿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济可行。

以上是一种最简单的推算过程,根据投入产出分析原理,我们还可以举一反三,用于不同目的测算:

(1)推算在土地出让价格、规划条件设定的条件下,最高可接受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2)推算在土地成本、出让价格设定的情况下,理论上需要实现的建筑规模;

(3)推算在土地成本、规划条件确定的情况

下,最低需要达到实现的出让价格。

4、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的拟定

上述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及投入产出分析是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还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实施期限。

(2)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实施方式——委托收购或直接收购。

(3)其它事项。

5、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方案的报批

就土地平衡试点项目而言,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实施方案是《土地平衡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需要纳入《土地平衡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

各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及土地整理委托书,自行组织实施土地收购、拆迁整理、申请规划指标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

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企业的土地或房产有无设定抵押,有无法院查封,有无权属纠纷,出现以上情况中的一种,必须先彻底解决,再签订协议。

2、办理土地、房产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企事业用的国有土地,这个步骤尤为重要,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签订了土地收购补偿协议,只要土地、房产尚未注销或转移,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企业的财产,与企业有债权债务或其它纠纷的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查封,如果在此前支付了补偿款,极有可能导致收购资金的损失。

3、实施拆迁整理并支付补偿费用;

按照拆迁实施进度拨付补偿费。

4、完成拆迁整理,实施土地看管;

必要时要圈建围墙,以防发生土地的非法侵占,花费不必要的处理成本。

5、申请规划指标,纳入储备。

(四)委托出让

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各区招商引资需要,各区将具备储备条件的地块交由

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市土地整理中心在组织统一委托出让工作时,先由整理机构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供申请委托出让土地情况登记表、委托出让地块成本确认书、土地权属文件、土地出让成本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

委托出让的程序具体为:

1、整理机构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出委托出让申请;

2、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出让成本审计;

3、市土地整理中心起草土地出让委托书;

4、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五)关于土地出让成本构成

根据《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规定,可计入土地出让成本的主要有五项,具体包括:

1、土地收购费用,具体为:

(1)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

(2)测图和购图费用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4)收购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管网拆改费用

2、相关税费,具体为:

(1)收购国有土地的拆迁管理费

(2)耕地开垦费

(3)耕地占用税

(4)新鱼塘建设费

(5)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6)森林植被恢复费

(7)粮食差价补贴费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9)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管理费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11)海域使用xx

(12)综合规划费

3、土地整理费用,具体为:

(1)委托专业部门以自行配套方式进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

(2)对收购土地实施绿化、临时绿化的工程费用

4、土地储备和出让前的费用,具体为:

(1)临时绿化管养费用及砌建围墙、围档的费用

(2)纳入土地储备库的日常管理费用

(3)策划和可行性研究费用

(4)财务费用

(5)管理费用(按照补偿费用的0.8%提取的业务费)

5、其他费用,具体为:

(1)xx环境改善费用

(2)政府收回垫付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3)平衡费

(4)xx基础设施建设费

(5)其他相关费用

四、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相关制度规定

(一)国家级

1、

2007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2、

2007年2月27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

(二)市级

1、

2003年5月31日我市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2、

2006年6月9日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净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是核算、审计土地平衡试点项目出让成本的根据。

3、《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作为土地平衡试点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三)其他相关规定

1、

2006年6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71号),规定了收购整理计划报审的程序。

2、

2006年9月2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统一委托出让

工作的通知》(地整办字[2006]187号)主要进一步规范了委托出让地块应具备的条件,整理单位需提供的要件及委托出让工作的程序等。

3、

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关于中心城区土地收购价格拟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整办字[2006]142号)中规定了为避免同一区域、同类土地收购价格迥异而造成土地收购整理工作的被动,土地收购整理机构在正式确定收购整理价格前,需向市土地整理中心征求意见,由市土地整理中心依据掌握的全市范围内土地收购整理价格基本情况,提出书面具体意见。土地收购整理机构需在征询价格意见的同时附详细的投入产出分析报告。

4、

2007年3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情况月报告格式的通知》(地整办字[2007]19号)规定,为进一步掌握全市范围内土地动态信息,将收购整理储备供应数据细化,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情况管理,编制了定期土地收购储备供应报表格式,建立了统一的报表信息管理制度。

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的相关规定还很多,在此鉴于时间关系不再一一赘述。在具体实施土地平衡试点项目时,欢迎大家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积极解答,热情服务,协助大家做好土地平衡试点项目。

【篇4】裸露土地治理工作通报

2007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专项治理情况通报

  为贯彻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李盛霖部长提出的“严禁试验数据造假”的工作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07〕183号)要求,各省积极组织、广泛动员、全面推进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各省均已提交2007年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部质监总站也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山西、新疆、吉林、内蒙古、江苏、山东、贵州、海南等8个省(区)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专项治理活动进展顺利。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按照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专项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宣传引导与查处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推动了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各省结合实际下发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多数省还成立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和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积极动员,提高各从业单位对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督促自查自纠、开展专项检查, 阶段性目标成效明显
  根据专项治理活动安排,各省都积极督促等级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各省还进行了专项抽查,重点对压实度、混凝土试件强度、钢筋力学性能等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系统核查。
  从各省情况看,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专项检查达到100%,干线公路和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专项督查达到30%以上,农村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专项督查基本达到5%。
  部质监总站组织的专项检查覆盖8个省(区)16家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其中:乙级机构 10家、丙级机构6家); 16项在建项目(其中:高速公路12  项,重点水运工程4项)的 16个监理合同段和40个施工合同段。
  从全国专项检查情况看,各省坚持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保证了专项检查阶段的工作效果,使专项治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山西、重庆等省市在检查中能够深入分析影响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性的原因,完善监管措施。新疆、辽宁、陕西、湖南、福建、北京、广东等省专项治理工作深入细致,敢于碰硬,对严重造假行为严肃处理。山东省在专项检查基础上对部分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了“回头看”。总体看,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基本摸清了试验检测工作总体现状,建设各方对试验检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试验检测进一步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的贯彻落实,试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力得到提升。
  2007年是12号令颁布实施后的第二年,也是新旧管理办法两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各省结合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宣贯力度。江苏、吉林、山西等省印发了贯彻12号令的实施意见,制定试验检测机构评审工作程序,建立检测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培训等,认真开展试验检测机构评审工作。从抽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试验环境与管理体系等基本符合12号令和等级标准的要求。江苏、山东、吉林、海南等省还定期组织比对试验,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通过严格规范开展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和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考试,试验检测队伍总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以强化工地试验室监管为切入点,试验检测工作规范性逐步提高。
  各省按照12号令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促进工地试验室检测水平的提高。从部总站抽查的情况看,江苏、内蒙古、吉林、海南、贵州、山东等省的工地试验室母体均具有试验检测等级证书。部分工地试验室能够严格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如吉林省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JL01合同段高驻办中心试验室(母体为吉林省天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站,乙级)、贵州省贵阳绕城高速公路西南段业主中心试验室(母体为贵州省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乙级)均能建立清晰齐全的试验计划和台帐,台帐、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报告一一对应,同时建立了不合格台帐及不合格试验处理程序等。
  二、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专项治理活动,试验检测工作得到了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进一步重视,检测机构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总体实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试验检测行为逐步规范。但各试验检测机构、各重点工程、各工地试验室之间发展不够平衡,试验室能力和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一些工地试验室存在问题较多,虚假数据客观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试验检测人员。
  1.大多数工地试验室配备的人员偏少,难以满足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的工作需要。人员持证数量严重不足,个别工地试验室主任由检测员或无证人员担任,随意签发检测报告。
  2.现场试验检测人员与投标文件符合性差,部分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频繁且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变更后人员资格降低。
  3.部分试验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不熟悉,对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不清楚,常规项目操作不规范。
  (二)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流于形式,体系文件可操作性差。部分工地试验室没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的虽建立但针对性不强,甚至照抄母体机构的管理制度,质量责任无法落实。一些检测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基础知识概念模糊或一无所知。
  2.部分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档案资料不全。样品管理概念不清,如水泥、沥青等重要原材料未按规定留样,若有质量疑问无法溯源。
  3.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管理薄弱。部分试验室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标准规程不齐全,甚至个别过期作废的标准规程仍在使用。
  4.部分工地试验室不符合12号令规定其母体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等级的要求。有的虽满足此项要求,但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没有建立有效的授权和监管制度。
  (三)检测设备管理。
  1.检测设备管理不完善。多数工地试验室设备没有资产编号,没有建立完善的设备台帐和档案,一些仪器设备的基础资料、使用记录不齐全,填写随意。
  2.设备检定、校准工作不规范。大部分试验室对设备检定、测试和校准范围认识不清,部分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结果未按规定进行确认,自校设备缺少自校规程、自校记录或未进行自校,设备状态标识不清。
  (3)仪器设备配备数量、质量或精度不满足要求。一些工地试验室在仪器设备方面投入不足,或是配备陈旧落后技术性能差的,或是配备质量和精度不能满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设备。
  (四)试验检测环境条件。
  1.多数工地试验室环境较简陋杂乱,面积狭窄,室内采光通风不好,仪器设备摆放过于密集,不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且存在安全隐患。
  2.部分工地试验室整体布局和功能分区不合理。有些相互干扰的仪器设备未能有效分隔,影响了仪器精度。
  3.部分水泥试验室、标养室的温湿度达不到要求,无备用电源难以保证试验室正常连续工作。部分标养室试件混养、养护不规范。
  (五)内业资料方面管理薄弱。
  原始数据记录不能一步到位,试验记录和报告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信息不全、依据标准规程错误、数据修约不正确、结论表述不规范、签字不认真、数据随意涂改等问题。甚至存在原始资料遗失,造成试验检测数据不可追溯。
  (六)部分监理抽检频率不足,独立性不强。
  部分监理中心试验室抽检的混凝土试件委托施工单位取样及养生,起不到监理的监督和控制作用。
  (七)个别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出具超业务范围试验报告。
  (八)部分外委试验不规范。
  一些工地试验室将检测项目委托给不具有交通行业等级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验,一些外委的试验报告没有执行交通行业的试验规范、规程、标准,部分外委检测项目没有相应的委托协议书或委托单。
  (九)部分试验检测记录、报告有造假嫌疑。
  1.试验检测数量和实际情况不符。如个别工地试验室每人每天完成的压实度试验数量过大;有的用烘干法测含水量试验存在同一编号铝盒一天内多次重复使用,从试验时间上推断试验数据不真实。部分压实度试验报告数量与工程现场实际灌砂法试验坑的数量严重不符,路面取芯数量少于试验检测台帐记录数量。
  2.试验检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如部分混凝土强度、压实度试验结果过于均匀,离散性小,与实际施工水平不符,个别试验室甚至存在三层回填土的压实度检测数据完全相同的情况。有的同一结构物同一部位的施工自检与监理抽检所记录的工况不一致。部分监理的抽检资料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完全重合。
  3.试验检测数据记录、台账不全、不真实。部分工地试验室检测报告没有原始记录或试验台帐;原始记录和台账随意涂改,同一试验项目的设备使用记录与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和试验台帐严重不符。部分试验报告中试验检测人员与原始记录中的操作人员不一致。
  4.个别工地试验室利用试验软件造假。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单位对试验检测工作重视不够。
  试验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检测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各环节的工程质量。然而长期以来试验检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现行的质量管理模式,工地试验室隶属于施工、监理或业主单位,一些施工单位对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使工地试验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将建立工地试验室视为履约、应付检查和为工序交验提供“合格”数据的工具,而没有将其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试验室建设、技术人员配备、仪器设备投入等方面明显不足。监理平行试验目的是验证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数据,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一些监理企业自己不做平行试验,而是委托或者照抄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数据或是编造假报告,以达到满足监理抽检频率的需要,使工地试验室成为了一种摆设和工具,不能发挥其指导生产、控制工程质量和成本的作用,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工地试验室成为产生虚假试验数据的重灾区。
  (二)检测行业发展与建设市场需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检测队伍不断壮大,尤其12号部令颁布实施后,公路水运工程检测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交通检测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与公路水运建设迅猛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现象:首先是检测人员数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持证人数存在较大缺口,检测人员上岗持证率低、流动性大仍将是一个时期内的主要问题;二是检测市场还不够完善,具有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数量相对不足,部分等级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数量过多,其管理力度相对薄弱;三是仪器设备管理比较薄弱,设备质量状况良莠不齐。一些质量低劣、虚假仪器设备流入检测市场。许多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未得到有效的计量检定和运行状况监控;四是试验检测标准规范更新不及时,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施工现代化程度明显增强,质量的均匀性明显提高,施工进度也明显加快,但一些标准规范对检测频率的调整还不够及时,一些项目检测频率即检测工作量仍然偏大,客观上导致为满足检测频率而编造数据;五是施工、监理单位在试验检测工作方面的投入不足,高技术含量的检测仪器使用率低,与现代交通建设的需求形成较大反差。
  四、加强试验检测管理的工作意见
  从专项检查情况看,当前试验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省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试验检测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继续加大12号令的宣贯力度,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随着建设速度、规模增大,工程技术含量的提高,更需要用科学、真实的数据来指导建设,试验检测工作的作用将越来越凸显。12号令是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省必须加大对12号令和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力度,使全行业充分认识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要提高对检测数据造假危害性的认识。
  (二)做好整改完善工作,继续深化专项治理活动。
  各省要对照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并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精心制定2008年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方案,在制度、措施、方法上深入研究遏制数据造假行为的有效途径,从源头上预防数据造假,进一步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根据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决定对2007年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情节较严重的试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见附件),希望有关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省应加大对违规者的查处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三)2008年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
  1。加大试验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组织专项检查。2008年重点检查管理单位、各从业单位及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加
  强工地试验室建设的制度、措施和监管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各省级质监机构要加强对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其提升理念,完善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做好等级机构设备管理(检定、校准)、盲样管理等的工作指导,确保试验检测工作有效开展。
  进一步完善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运作。督促监理和施工企业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正常投入,确保工地试验室的人员和设备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督促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对管理不到位、工地试验室有造假行为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要追究责任,加大查处力度。
  2.继续加强试验检测机构评审和检测队伍培养。组织对各省进行机构评审工作规范性的检查,加强对已取得等级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督检查。各省要积极培育健康的检测市场,切实加强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和检测队伍的培养工作。
  3.建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平台。制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试验检测诚信体系,凡有试验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对其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检测市场,逐步实现对试验检测市场行为的有效引导和监控。
  4.研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用表格和管理软件,用技术手段规范检测行为。
  5。加强试验检测工作相关培训和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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