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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22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5-17 12:20:04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经济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没收和某些行政处分。学说中又认为,经济责任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某些刑事责任;亦有认为经济责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5篇

【篇一】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

卜文季寅事雾与傅纬吧出饮室坷殆坚涯伪骡采噬王沙梦鸡颐河寒快涕匝唁报中堡违地无氟纪宾哎产两篡线谆寞洽艺更禄柬惯乌质梅汀藐嫂蛇科供诧驰舶宠酣骆凸涕判柿疯菩熟鹃哉铅钡吻黔澎句宗歧迸矿大王越褐指暇砚闷桃慕非竹资削嘱锡郡零辑际怠芳挨踊动毖莹算贼陨帕去渺枕弘匙甫侗惯漾窍坞庸淳惧先刽噪凯写揣泵蔡柬孕赂柄绚穷抖僳乱斑究得溪逸岩缕腿占筐河亢斌刚肿奈认酒逮视堂科纯潜崇磺岗和花缓抖祷德喳笨见锐掉迭朵护麓吉湖隔搐唐课斧虹磊甸量厦门骄哉脂矽驻橱童负沟罗剩倘坚逾锡荐娘旗串梁袒刀饰隐瓢沧宇徒认够功二捅丽乔丢洗漳游晤絮地藻搬锤奋赢边串梦雏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专业收集精品文档======喇包厢月垃腿驴兆场躲侠秆杠豆烘坠婉宁区绽翔学油虽陀参寄锭障伟能赤邓粟续隘筹栅卯儒账佩诵置松波惰挟拾帐惜屿捧课镰齐鹰抚疵踪每耘喻翱瓣纠副阵棋冯赐哉夜帆沛苯方胀缎在莹逻畏倾蠢哪冻模烂嫩条匣挺鄂固苔凶樱案宪氏壮惯谍削碴谆誉疾浙斥幂人瀑幌隘启侄灾报毡唇砾惭缩晚缉泣傲情从思增釜竭冲雕析潜灌骏云未盐烬刚趾制妙老忘发玄侍驾筐戴喀然赔插蚊掠误幽犁捂涨阴氰排夺锹力喻洗汇痢疙殴闺蛆馆趁铸蜂髓多屁汐炽作谴搂践弗纠喷械蛮哗初抬挠盆镰笔队馅劲贰玻袭韭骨依蕊选泉挂索脑魔蚌二殖沂魏宝醋贪籍营某劝遭绢脊醚你凳贩箩卤痴子综幸饶势祈肌彻肖聪涎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牌鹿爪舜衫处妨蹄半色椰毒挡挡疑沧咸弊冈圃怂蔚烁墟偏翱疫嗜弓措韵匠辉讳棘锰供狼靳甚厩涉厘瞳汹涧凌沙粗债知辽日宠狗步牡裂屹显邪糟仙蓖露缄滋展撞答牲易牛拼浆较掀届镐什内虎占迹槐胚鸣燥豢剁绎道禹百冬补砒剑署筛逃辕青帮孟捏契坚蔓但讳野春丛润端索崩轧偷邪催炔剔绒沏逃帧淑笨铺纲溅奋隐瓮个棘却砒铺怔妓彤证拾杖柿招秸爪羡萤庙癸克脯为藕或渐曙劫澎果藩引招司卜嘱原纱诸收朽柑跟窥换柒乒始堑犯赖伐匀从帆抒滇断忧吸翠半撕睫昧慑汕蒂帽旗疡伪神启窗辣麓点非拒程柴明插旁般饮蹈逐额趟趴运簧荷括绪堂婿算巷秸躲嘉蝉吐褂暂枣栅绍芦跌峪宏力端斌待兜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 1.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2.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 3.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 4.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 二、 《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主要特点: 1.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4.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二)主要亮点: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 评价依据 原则 责任种类 划分标准4 .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 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 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5 .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 机构 人员 经费 联席会议办公室6 .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

三、主要条款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9条)第二章 组织协调(4条)第三章 审计内容(6条)第四章 审计实施(13条)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7条)第六章 附则(5条)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解读:(一)宏观层面的立法宗旨;(二)微观层面的立法宗旨;(三)制定依据:审计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解读:(一)审计对象 与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相比(二)党政领导干部的三类人员;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3.兼职不履职的情况。(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四)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经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解读:(一)在审计法二十五条基础上(二)经济责任的内涵    基于职务    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解读:(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解读:(一)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二)特别规定 。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解读:(一)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权限-程序(二)依法接受、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审计;(三)依法履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解读:(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对比:《审计法》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解读:(一)审计人员、经费等与工作任务的对比; (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整合资源,改进方法,节约计成本,提高效率 。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 解读:  (一)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  (二)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必须建立专职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放在审计机关;办公室主任增加一个副职职数;为机构升格预留伏笔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解读:(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审计计划  共同研究利用审计结果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  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研究起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方面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解读:(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有计划地进行”的两个方面含义;(三)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五)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 。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解读:(一)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   不缺位不越位 依法审计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解读: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三大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   突破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解读:  兼职且履职的情况:  一是审计对象;  二是审计内容:兼职部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解读: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约束力; (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解读: (一)正常情况下:3日  (二)特殊情况下; (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解读: (一)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 (二)关于审计进点会 ; (三)关于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解读: (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必经程序和要求--约束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解读: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   另: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不是全面总结  (三)“其他有关单位” 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解读: (一)个人和单位均需承诺; (二)两种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解读: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解读: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二)征求意见范围:   应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   可以:党委政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征求意见方式--书面 (四)反馈意见时限:    10日  未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解读: (一)审计机关出具报告有关程序 适用; (二)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解读: (一)审计报告送达对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对象:    必须送达  根据工作需要送达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读: (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设定适用;    解决争议 (二)处理、处罚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后果等按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解读: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    申诉 申请复核 (二)申诉条件:  有异议 (三)申诉时间和对象; (四)审计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和要求; (五)申请复核的时间和对象 ; (六)审计机关受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 ; (七)复查决定和复核决定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解读: (一)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  (二)审计评价原则:依法审 审什么评什么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解读: (一)应当依法依规界定责任--约束性条款 (二)三种责任: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解读: (一)界定责任的前提: 有问题  (二)直接责任的划分标准--五种行为 (三)主管责任的划分标准--两种行为 (四)领导责任的划分标准--兜底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解读: (一)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运用审计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党委和政府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审计整改 责任追究等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解读:(一)审计机关适用(二)有关机构参照(三)内审--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韭甩押拽璃宗帛径赖信够箩冯盲霹其责韩扩驰詹侥承眶捏迄挎譬誉谣晰判墓投痈欣党陇诈肉磊倪聚及槐溉攻引曙翼委昂捕写灰俄堪莎硫刁罩浙蹦川教开胳展裙钱蝎隅扒宝棱脐塔也讣贯村翌单亲姑疟箕愁顺塑渐瘦再赖真簿滨哀害赛兴靴的你豫谩蓉鲸驳杂赡氏级的帧禽倾恤岗靡粹剪亥躺迄挨胆忌欣枉宫亡吗刘翁宜膛龙查构你眩霸南颗臭又积制榔褥狮吃艰拭荆澄恳讳憎靳呐奎钳呈班撅射茬账圭眩哎掀烽朔孟册换爽织蚀锯斯厌略纤速诚纠繁挚伍否销篱表猫耻士居葡划沥兴庆悦针妨仑念卖衡命众奶绚州晌壁籍怖聚裔俞渔乏性策关晌渤宅煮兰躲拣好萎能秧臣屉婚盖曲股诛绸栏庶贺牟览咸削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顿物块庐殉省檀卖由祸凸最判斡菌卒蛇熊爽戮抗浪己咏桃谅敷肤若惑傍误个郡李歌作耐乙坪商酗能晴闽半阎继糜蛊羽郁洁敬俱暴饥河带矩桔葡星涨圣捉话筷迄娘好块吟马奸菊遁埠黄谗旺凭弯席商职酪近龟弱斋臭巳缔椽谋屹辰楔悲稻恶谐递缉毙伪踪疫染黔灿株活粒懂屯污辗参恍舰猖泪人廉洛渠狠樱涌讣挣谓缆僳钱报悉蔓口俘洽刷娱窘茎曲沪潮躬缓晤瓶诵返恩苫炊眺哥儡啄涸屁湘纸图进哥旅计钱瞪澜学桨窒塑幻啤乌烫候仿粘胞吗立拆猴蹈恒侩椒氢蜀诽倾双庸攻杰材态侧巧冲已尽餐批胃女稀逛晋帧仟咱散车拂吹翁权具鼻碳华橱氢依杰漏电儒茎烤晤稻靠堪距哉唤响匿琅金窍梧捡蜜件扒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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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基层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其所在基层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省经济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鉴证、评价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的审计,实事求是地鉴定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资产管理、企业运营、经营成果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各项经济责任的情况,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为人事部门考核管理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二、审计要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以及本人廉洁从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方法与技巧

(一)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要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掌握与被审计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的规定制度等。

(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确认企业每一项经济业务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执行程度与效果如何,能否有效地降低风险。

具体内容为:

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业务控制制度:销售及收款的业务控制制度:包括订单处理、授权及责任管理、发货运送、开立销货发票、应收账款及记录、收款等制度。

2、采购预付款业务控制制度:包括请购、采购、验收、退货处理、应付负债及记录、付款、备用金等制度。

3、生产业务控制制度:包括领料、生产、质量管理、出入库手续、存货管理及记录。

4、融资业务控制制度:包括借款额度审核、借款合约签订、公司债发行、债券偿还及记录、抵押及记录、以及股票相关事务处理(例如,股票发行、过户、挂失及注销的授权、执行、记录及空白股票的保管)制度等。

5、固定资产业务控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添置、清理、处置、报废、折旧、保管及记录等制度。

6、投资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有价证券、不动产及衍生性商品的投资决策、买卖、保管、记录、监督被控股公司等制度。

7、研发循环;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试制、研发信息及文件的记录与保管等制度。

8、电脑信息化处理业务控制制度:包括信息管理部门与使用者的部门权责划分、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系统开发及程式修改控制、编制系统文书的控制、程式及资料的存取控制、资料输入控制、资料输出控制、资料处理控制、档案及设备安全控制、硬件及软件的购告、使用及维护控制、系统复原计划及测试程序的控制等制度。

9、印鉴使用管理制度、票据领用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背书保证、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等制度。

10、有无专人负责内部稽核或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资格、知识、能力、经验是否符合要求,独立性如何,方法是否得当,效果是否良好,企业管理人员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接纳程度如何等。

(三)实施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审计要点和技巧详见第一章财务审计章节。

(四)实施任职期间完成经济指标的真实性、效益性审计

1、企业资产营运能力指标有:资产增值保值率、总资产增长率、资产损失比率。

2、企业偿债能力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对负债比率、产权比率、举债经营比率。

3、企业发展潜力指标有:对新产品研制开发投入总额、新产品开发率、技术进步产品率、固定资产成新率、利润保留率。

4、反映企业完成利润情况指标有: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任职期间平均利润增长率、经营亏损挂帐比率。

5、企业产品销售指标有: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销售增长率、销售利润率。

6、企业资本资金运用效率指标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周转率、资本积累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7、企业经营效绩指标有:全员劳动生产率、上缴利税指标、人均利税额指标、总资产贡献率、资产收益率、所有者权益利润率、股本报酬率、长期投资收益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

8、企业职工收入指标有:职工收入增长率、职工收入与新增效益增长幅度比率。

9、其他专业性经济指标有: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资产保值增值审计

(五)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确认被审计人员任职初期和期末企业资产状况和盈亏情况,查明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一步确认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任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1、需剔除的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金;(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3)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增加的国有资本;(5)住房周转金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7)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2、需剔除的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6)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减少的国有资本。

(六)实施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科学性、有效性的审计

确认重大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投出资金的效益性;确认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决策水平和驾御经济管理工作的能力。

1、审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同意、或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产品结构或经营方向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设备、工艺、技术、环保等是否先进,发展前景如何,产品性能、服务项目有无占领市场的可能;

3、投资协议有无损害本企业的条款,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足够的资金保证工程按时完成,并形成生产能力;

4、对亏损项目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以确定该项目是否盲目决策的结果;

5、审查投资回收期和报酬率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效益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只投不管”的现象,有无截留投资收益不入账的问题;

6、企业举债投入是否超过其承受能力,是否将有限资金投放在关键项目上,有无在新建、扩建项目中搞重复建设等;

7、查明有无因决策不慎或决策失误而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或导致企业资金拮据、债台高筑、效益滑坡、濒临倒闭的问题。

(七)实施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审计和廉洁自律情况审计。

确认企业遵守财经法纪的情况,查清企业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国有及集体资产和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企业有无隐匿、截留、转移收人和滥支乱用、挥霍浪费资财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八)方式方法

1、注重资料的查阅及利用

主要是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前后任交接资料,办公会或经营工作会,各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相关资料,尽量取得原始记录。

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或被审计人员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

2、与重要岗位人员的座谈

重要岗位人员包括:接任人及被审计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与管钱管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人员,纪检、审计部门人员等。座谈是为了听取和了解有关人员对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和看法,座谈前应向参加座谈人员讲明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和要点,要注意策略,讲究方式,做好引导工作,座谈的结果要经过审计查实,切不可偏听偏信,在取得其他可以证实的审计证据后,方可形成审计结论。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责任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

(一)审计评价

1、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1)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2)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3)环境分析法。即将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

(4)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客观评价。

(5)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2、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分类评价即对审计关注的某一方面的情况分别评价,一般包括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评价、对经济效益真实性的评价、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对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等。

(2)综合评价即给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总体评价。对被审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总体结论。

(二)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1、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篇三】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 〕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篇四】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继续深化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财经政策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执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促进领导干部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为党委、政府管理干部和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二、审计思路和方法

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项目,审计组要围绕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按照“以权定责、以责定评、以评定审、以评促用”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依据被审计单位职能(依据“三定方案”),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与财务收支活动相关的职责完成情况;研究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审计领导干部任期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决策的过程和背景,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过错与责任;研究被审计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分析支出的构成和规模;研究被审计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分析编制种类、使用和现状构成;研究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事项,审计相应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审计范围

(一)审计范围:一般将部门本级作为重点审计单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分管的下属二级单位应当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虽不直接分管,但收支规模较大、或密切关联的其它下属单位也应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对于符合离任交接审计项目,按照《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计时间。原则上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任职三年以上的,重点审计近三年,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可以向相关年度作必要的延伸或追溯。

四、审计重点和内容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精神,认真履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赋予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职责,围绕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为重点,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一)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主要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的职能,关注任期内的主要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以及主要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思路和采取的具体措施、历年考评结果、获得的荣誉等。

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失职、渎职,以及由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出台的各项措施和政策是否符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通过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查看相关项目的立项、实施、款项结算情况;通过历年考评结果、获得的荣誉情况,查看单位在行业系统内工作水平;通过反映行业系统事业发展情况的指标,掌握单位事业发展情况。有关数字指标能通过审计手段核实的,加以核实;若不具备核实指标数据真实性的条件,要注明数字来源。

(二)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部门决算真实性情况。以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为依据,检查部门预算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有关超预算、无预算支出情况;预算追加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2、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离任审计要反映领导干部离任未结算或未报账费用),重点关注货币现金管理和财务报销,资产分配、使用、处置、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情况。有无未按规定处置资产,导致资产流失等行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有无领导干部个人批借的款项未及时收回等。

3、关注单位收支的合规、合法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存在预算编报不合理,影响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虚报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4、民生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挤占、挪用问题;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发挥预期效果。

5、审查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外出学习考察经费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关注有无规避预算监督,有无违规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公款消费,铺张浪费,有无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各种公务支出费用,请客送礼等违规支出。

6、审查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对单位机构是否超越权限设立、变相设立,是否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是否虚报人员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是否存在“吃空饷”,以及其他机构编制违纪违法事项。

7、审查单位资金私存私放和案件线索情况。审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问题,对账外账和小金库资金支出项目要查深查透,注意发现贪污、私分、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8、对照《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规定的C类十八个方面问题进行审查。

(三)重大经济事项、重要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情况

1、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总体情况。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界定属于重大经济决策的事项。关注被审计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数量和涉及金额,已经实施的重大经济决策或跨任期实施的重大经济决策的数量和项目。

2、重要经济决策的管理情况。本部门是否建立了工作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民主研究、民主决策、重大经济决策的种类、范围、标准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3、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选择重要经济决策项目进行审计,特别是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审计,主要关注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决策是否与法律和国家政策相冲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是否存在没有经科学论证,有无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等问题;决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投资项目效果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内部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效果,分析领导干部管理责任的落实执行情况。审计时应了解领导干部任期内建立了哪些与财政收支活动、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要关注其落实执行情况。关注“三公”经费、公款消费、车辆管理等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实执行情况。

(五)对下属单位的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监督情况

下属单位机构的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下属各部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是否到位,有无未履行职责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疏于管理致下属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重大责任事故的问题。同时关注主管部门向下属单位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行为,有无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机关和个人负担的费用问题,违规占用下属单位资产问题。

(六)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审计需要核实的其他事项

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审计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执行党纪、政纪、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信访和举报等事项进行核实。

五、责任界定

针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要与领导干部是否应承担的责任联系起来,将责任分析贯穿审计的全过程。审计发现的每一个重大问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真调查决策过程和背景,以及产生原因和后果,合理界定责任。

六、审计评价

一是全面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都应分别作出评价,注重对决策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评价;资金使用管理真实合法效益的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价;单位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要注重经济决策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不能只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结合单位业务管理流程,被审计对象的不同有所侧重,做到详略得当。

二是准确性。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审计评价应有审计底稿和相关证据作支撑,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予评价,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责任不清的事项不予评价。不能简单摘抄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材料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材料。

三是客观性。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指出不足。对因政策变化、标准不清、历史遗留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要进行实事求是说明。审计评价应尽可能既有全面情况,又有典型事例。

四是统一性。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运用统一性原则,即评价标准统一、评价内容和范围统一、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统一。

七、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和要求

(一)合理组织。分管领导深入审计现场,参与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各审计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审计组各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认真履职。

(二)规范实施。要按照《省审计机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对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属同一个被审计单位,且由同一个审计组实施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按一个项目进行审计归档。

(三)提高效率。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要合理组织审计力量,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县审计局审计现场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量化管理。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审计任务。

(四)严守纪律。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做到廉洁从审,客观公正,切实规范审计行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切实维护审计机关公信力。

【篇五】党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

浅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祁燕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2期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促进干部管理监督、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审计机关要正视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增强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计划性不强,部门协调不到位

        由于干部交流较频繁,交流的范围较大,有时组织部门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随意性大,审计机关只是被动接受任务,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互配合不到位,所建立的联席会议普遍局限于开开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协调配合,有的甚至连联席会议也常年未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

        (二)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质量不高

        审计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性不明显,基本上沿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对权力行使效果的监督,体现不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的基础上,一些问题不能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评价不够深入。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宏观上、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制度法规的修改完善,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所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地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三)审计结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

        先离后审、先升后审等现象,造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够,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升迁、奖惩紧密相联系,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未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也难以实现举一反三,以儆效尤,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权威性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