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stock)是指某一指定的时点上,过去生产与积累起来的产品、货物、储备、资产负债的结存数量。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存量和流量是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常用的两个概念。两者都是变量,即在一定时间内其大小可以计算的数值。它们的区别在于存量没有时间维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4篇
第一篇: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
我市存量房交易将采用电脑评估计税价格
近日,记者从在市地税局召开的全市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评审会议上获悉,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将于今年5月31日正式上线运行。这意味着,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将由电脑评估系统自动产生。
计税价格将更加公平、公正
据了解,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即通常俗称的“二手房”。当前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等偷逃税款现象。我市将实行的新的评税方法是在充分采集房地产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房产评估方法,以计算机辅助估价信息系统计算出存量房的计税价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科学、规范的审核评估。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评估方法和评估价格的科学、公正、准确,市地税局委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管理学院承担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体系技术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技术方案》,综合运用现代数理统计原理,制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的技术细则,规范评估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系统内的各类标准,包括参数、标准和计税价格等数据是经过政府采购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士在合法、公平的原则下测算、论证、评估得出,再经房管、国土、住建、价格和评估公司等部门的估价师、工程师组成的专家组评审,数据真实、科学、客观。此外,还依托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评估软件,并运用科学化手段完成软件本地化,建立实时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测评估价系统运行效果,及时调整系统设置;根据市场状况、估价分区、标准房价格以及其他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新,确保评估价格的准确和科学。而且,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上线后,存量房的计税价格由电脑自动生产,不受其他人为因素干扰,将极大地提高此类交易的公平、公正。
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负更加合理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价格,主要应用于存量房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
同时,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也介绍到,今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如对评估价格存在争议的,将由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无需再用“往返跑”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正式上线后,纳税人在进行存量房交易时,无需到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可直接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窗口申报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由存量房评估系统进行评估,然后缴纳相关税费。最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免(征)税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这样将大大减少市民手续办理时间。
第二篇: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
编 制 说 明
一.编制原则
1.本基准价主要用于指导设计和标底编制,在实际执行中如发现超基准价的,须按《超基准价审批表》报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进行方案优化和审批,经审批后价格作为相应设计方案基准价的完善与补充。一般情况下,基准价每年修订一次,除偏离较大的项目外;
2.本基准价中的建安部分主要以成都地区典型工程项目案例的概、预、结算资料为参考依据,使用概算资料作为基准价参考依据的工程项目必须已办理完成出图审批手续;
3.本基准价中的前期费用、市政及环境工程部分结合了现在的实际情况,在参考2006年度的基准价的基础上调整编制的。
二.编制依据
A、计价文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2004年《四川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
3.《四川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计价办法(2006)。
B、价格文件
1. A类材料价格:参照《2007年长期合作项目资料汇编》材料中标价(成都地区)加3%采保费;
2.B、C、D类材料价格和人工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成都市信息价计算(详见基准价中备注),实际采用不信息价时,可作相应调整。
C、相关费率
1.规费按四川成都市有关文件计算,凡计价中涉及费率的均取中间值计算。
三.基准价科目划分说明
各成本科目对应的主要内容:
A、土建工程
1.桩基础工程:
1.1、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护壁、桩芯、钢筋笼、凿桩头;
2.土石方工程:
2.1平整场地;
2.2土(石)方挖、运、回填、夯实、土方机械进退场费;
3.钢筋混凝土工程:
3.1、基础、底板、柱、梁、墙、板等构件的混凝土;
3.2、基础、底板、柱、梁、墙、板等构件的钢筋;
3.3、组价措施项目:模板工程、泵送砼增加费;
4.砌体工程:
4.1、所有墙柱的砌砖、砌块、砌石、墙板;
5.防水工程:
5.1、地下室、基础防水;
5.2、变形缝、止水带;
6.门窗工程:
6.1、各种门窗及小五金;
7.屋面工程:
7.1、屋面、露台的保温隔热、防水、面层铺装、变形缝;
8.大型钢结构工程:钢柱、钢梁、钢屋架等;
9.室内装饰工程:
9.1、楼地面(含阳台地面)、内墙面、天棚基层抹灰、挂网、卫生间、阳台防水、墙身防潮层(毛坯);
9.2、楼地面(含阳台)、内墙面、天棚面层装饰、厨、卫配套设施(精装);
10.外墙装饰工程:
10.1、外墙(含阳台及栏杆立面)基层抹灰、挂网、防水、面层装饰;
10.2、外墙(含阳台及栏杆立面)GRC构件;
11.幕墙工程:
11.1、整体幕墙、局部幕墙窗;
12.栏杆工程:
12.1、楼梯、阳台、空调架等的栏杆及铁艺;
13.其他:地下部分脚手架及垂直运输等、及以上未涉及到的内容。
B、水电暖通安装工程
该部分包括给排水、强电、弱电、暖气、通风空调、防雷、消防七个部分.
1、给排水工程:(1)给水: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心阀门为界;(2)排水:一般情况下,室内外
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1.1、一般情况下,包括:泵、入户水表、管道及配件等(毛坯);
1.2、一般情况下,包括:泵、入户水表、管道及配件、洁具等(精装);
2、强电工程:一般情况下,入户电表(入户电表除外)开始计取;
2.1、一般情况下,包括:电缆及桥架、户内电箱、管线等(毛坯);
2.2、一般情况下,包括:电缆及桥架、户内电箱、管线、灯具等(精装);
3、弱电工程一般情况下,包括:户内预埋管、线盒等;
4、暖气工程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界线以入口阀门或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包括:供热管道及配件、散热器等;
5、通风空调工程一般情况下,包括:风机、风管及部件等;
6、防雷工程一般情况下,包括:防雷接地装置、卫生间等电位等;
7、消防工程一般情况下,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淋、消防报警等。
C、其他项目费用
1、室外供电工程:从开关房或综合房至住户电表止(包含电表)的永久用电安装工程;
2、室外供水工程:主管、管线铺设、小区水表安装,主要有自来水系统与直饮水系统;与市政管道界线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碰头点为界;
3、室外供气工程:供气工程:燃气管道系统、附件,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4、小区园建:广场、门楼工程;园林桌椅购置及安装;雕塑、喷泉、环廊、假山及其他园林建筑小品建造;路灯、草坪灯;垃圾箱等; 6、小区绿化:区内、区外植被、花草等绿化物品采购、种植及维护;
5、市政道路:小区内部大型道路工程〈不含园建道路,园建道路含在小区园建项目〉,红线外、小区内市政规划道路工程;道路排水、排污管道工程。
6、室外排水排污工程:住宅楼外第一个排水排污检查井到市政排水排污检查井的排水排污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站;
7、小区弱电系统:智能化系统、通信工程、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其中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IC卡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背景音乐及公共广播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电话、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或数字电视系统工程;
8、室外零星设施:门牌、道路指示牌等小区标示,信报箱供货安装。
D、各分部工程均包含相应项目的管理费、利润、按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
四.设计限额基准价类型划分原则
1.别墅按联排数分有:独栋、双拼、三联排、四~六联排、七~十三联排;按有无地下室分有:无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地下室。
2.高层按楼层分有:七~十七层、十八~二十七层、二十八层以上;按有无地下室分有:无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地下室。
注:基于以上划分原则,此次选定的标准化案例大范围中,存在许多案例的类型重复,因此这次修编的设计限额基准价包括的类型尚未完整,缺少的类型待后续补充。
五.其它说明
1.设计限额基准价分为三个部分:前期费用基准价、建安基准价、市政配套基准价。
2.建安基准价中的工程特征包括结构特征、装修标准两方面内容,用于方便工程设计人员和概算人员参考。
第三篇: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
[201709]修订版
南 京 市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自行交易版)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依据《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第8号令)、《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2号)等政策法规制定。
二、本合同适用我市玄武、鼓楼、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台区的存量房交易。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施行。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署或按指印确认。
四、在“□”中打“√”表示选中,打“×”表示不选中。
五、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甲方(卖方): □甲方指定网上操作人:
乙方(买方): □乙方指定网上操作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地产交易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权属状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南京市 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土地用途为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单元号为 ,丘权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 至 止 □划拨取得;该房屋状况详见《房屋状况说明书》(附件一);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3、甲、乙双方确认,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其中含定金(小写) 元,(大写)____________ ,尾款(小写)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采取A□自行给付B□银行托管C□担保托管方式之一进行交易,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如下:
A、□自行给付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风险的全部责任:
□全额付款
(1) 将购房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_____________,由甲、乙双方自行给付。
(2)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贷款
(1) 将首付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由甲、乙双方自行给付。
(2)甲方同意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额。乙方同意于___________ 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筹款补足。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____________ 元,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B、□银行托管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风险的全部责任:
□全额付款
(1) 将购房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_____________,由乙方解交银行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贷款
(1) 将首付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由乙方解交银行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额。乙方同意于___________ 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筹款补足。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____________ 元,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C、□担保托管
甲乙双方分别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指定网上甲方账户名:
□指定网上乙方账户名:
乙方在下列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规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账户。
□全额付款
(1) 前将购房款人民币(小写) 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解交托管账户。
□(2)甲、乙双方同意将部分房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不存入托管账户,双方商定于 由甲、乙双方自行给付。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贷款
(1) 前将首付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解交托管账户。
□(2)甲、乙双方同意将部分房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不存入托管账户,双方商定于 由甲、乙双方自行给付。
(3)甲方同意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额。乙方同意于 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账户。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筹款补足。
(4)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 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3、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 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 的赔偿金。
□
第三条 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
4、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5、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 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支付赔偿金。
□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义务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已确认提交上传的买卖合同网上报备;
2、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由甲方承担的税种为: ;
由乙方承担的税种为: ;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该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存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未隐瞒房地产的权利瑕疵和影响交易的重大情况;
4、甲方保证在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前,除本合同已经披露的权利瑕疵外,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置权;
5、乙方保证所提交的身份资格、其它相关材料和陈述的相关情况真实、合法、有效;
6、甲乙双方应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实施机构的网上操作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和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确认提交上传后向交易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以该房屋为标的,进行其它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提交交易登记机构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各自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提示:甲、乙双方仔细审阅和理解本合同条款,自愿签署本合同,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照|身份证号码:
证照|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本合同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确认提交上传)
附件
房屋状况说明书
1、房屋基本信息
房屋坐落:
权证号:
丘权号:
卖方共有情况:□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房屋用途:
产权来源:
登记时间:
2、 房屋自然状况
总层数:
所在楼层:
房屋套型: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年代:
3、房屋权利状况
抵押状况: □有 □无
租赁状况: □有 □无
司法查封: □有 □无
行政限制: □有 □无
其它: 此处空白
4、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及家电、家具:
(1)□管道煤气 □有线电视 □电话 □网络
(2)□洗衣机 □冰箱 □彩电 台 □空调 台 □热水器
(3)□无家具 □床 张 □衣柜 □书桌 □餐桌 □沙发 □其他:
5、 房屋质量瑕疵
渗水 □有 □无
白蚁 □有 □无
其它:
6、其它影响交易的不利因素
7、房屋装修基本情况
装修程度: □毛坯 □简装 □精装
8、租赁、抵押、相邻关系及其处理方法
甲方承诺以上信息,自签订本合同前均真实、合法、有效。签约时乙方负有查验义务,如有不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须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自行交易声明
卖方:
买方: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交易双方郑重申明坐落于 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未委托任何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系自行成交,自行办理交易登记手续,自行承担交易中的权属风险和交易风险,如有一切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声明人:
日 期:
声明(非资金托管)
兹有买方购买卖方坐落于南京市____________ 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购房款为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采取非资金托管方式,自行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风险的全部责任。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年 月 日
第四篇: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
存量房(土地)交易税收政策条款汇集
一、营业税规定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57号)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税〔2009〕111号)
(三)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国税发〔2006〕144号)
(四)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渝地税发〔2005〕172号)
(五)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渝地税发〔2005〕172号)
(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
(七)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89号)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二、个人所得税规定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
(二)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国税发〔2009〕121号)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财税〔2009〕78号)
(四)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1145号)
(五)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实行查实征收。
实行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核资料,待审批后办理纳税手续。查实征收方式为: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与房屋有关的直接费用。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可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扣除额为房屋原值的10%。(渝地税发〔2006〕228号)
(六)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国税发〔2006〕144号)
(七)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国税发〔2006〕108号)
三、土地增值税规定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渝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
(二)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渝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四)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五)土地增值税征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细则)
四、印花税规定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
(三)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0.05%。(印花税条例细则)
五、契税规定
(一)契税法定税率为3%。(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二)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个人购买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契税减免政策,应按法定税率征税。(渝财税〔2010〕83号)
(三)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四)契税减免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契税条例细则)
2.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还房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渝地税发〔2010〕32号)
3.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渝地税发〔2010〕32号)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上述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是指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个人实施继承的行为。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以及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承受其土地房屋属于受赠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还包括: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剩余法定继承人进行的继承行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一方去世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受的行为。(渝地税发〔2010〕32号)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6.共有土地房屋分割。(1)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因此,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其中,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均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2)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割时,共有人未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不征契税;若共有人超过应得份额承受权属,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税。上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是指按我国物权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有财产的情形。(3)土地房屋权属增减权利人。土地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渝地税发〔2010〕32号)
六、综合规定
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渝地税发〔200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