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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

时间:2023-03-30 10:25:07 来源:网友投稿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菁选3篇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第五条 城市人民*鼓励城市二次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现代化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2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 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及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供水计量应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户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不得毗邻起居或卧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二)设置排水设施,有独立的用电、用水计量装置;

  (三)安装通风装置和防火防盗门;

  (四)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温度传感报警装置;

  (五)泵房内应有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及应急照明系统;

  (六)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设备备件存储的空间。

  泵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对泵房的远程监控,实现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其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有权人承担;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3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建立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三)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记录应存档备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用户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当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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