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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六篇】

时间:2022-05-17 17:35:02 来源:网友投稿

生活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shēng huó,意思有1、生存;2、使活命;3、指恤养活人;4、指为生存发展而进行各种活动;5、指为生存发展而进行各种活动的经验;6、指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情况,境况;7、指生长;8、指家产,生计;9、活儿、工作;1,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篇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1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0 目的

提高物业服务处员工的环保意识,为确保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处理,配合业主方完成垃圾分类管理。

2.0 范围

适用服务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3.0 规定

3.1垃圾分类:

3.1.1可回收垃圾:塑料、金属、玻璃、纸类、织物等。

3.1.2不可回收垃圾:食物残渣、瓜皮果壳、烟头、尘土、卫生废纸等。

3.1.3有害垃圾:荧光灯管、油漆桶、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旧电池等。

:31.4其他垃圾:建筑垃圾、旧家具、旧家电以及除分类以外的垃圾。

4.0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4.1每个楼层设置两个垃圾箱,位于楼层东侧卫生间之间,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

4.2大楼西南侧配电房处设置四个垃圾箱,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3运管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大楼每层设置两个垃圾箱,位于楼层走廊,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

4.4各科室办公室内均放置2个垃圾箱,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

4.5物业服务处申购黄色、绿色两类环保垃圾袋,用于放于相应垃圾桶内,分类回收垃圾。

5.0员工的垃圾分类回收培训

5.1垃圾分类回收培训纳入员工应知应会培训范围内,每季度培训不少于一次。

5.2员工必须熟悉垃圾分类及正确投放。

6.0垃圾二次分拣

6.1保洁员对负责的区域垃圾进行二次分拣,正确放置。

6.2机动保洁员对大楼所有的垃圾进行分拣,正确放置。

6.3外围保洁员对外围垃圾进行分拣,正确放置。

7.0垃圾分类管理措施:

7.1服务处配合业主方加强宣传,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7.2加强对垃圾分类的检查处理,发现未按照要求分类的,及时纠正。

7.3对三次以上未按照要求分类的保洁员进行批评教育,

7.4对造成吴江市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检查出的交通大楼不合格项的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2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目的:保证**各类垃圾有效控制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的卫生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规定适用宣钢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管理范围、管理职责:

3.1本公司办公区、车间、食堂、库房等以及公共区域的各环节和所属各单位

3.2 **生产部是垃圾分类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全公司垃圾的分类管理,并监督执行

3.3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大楼、食堂垃圾的分类管理。

3.4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产生的固体垃圾的分类管理。

3.5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垃圾的分类

垃圾按产生的渠道分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按废物分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

4.1.1 生活垃圾是指生活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不包括废电池、废灯管、色带、墨盒等。

4.1.2 工业垃圾是指包括生活中产生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环境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

管、色带、墨盒等)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除尘布袋

棉、废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产生的边角余料等)。

4.1.3有毒有害垃圾:指在其生产、使用或处置的任何阶段,都具有会对人、其他生物或

环境带来潜在危害特性的物质

4.1.4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

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1.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

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6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废油等

4.1.7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润滑液、切削液、荧光磁粉探伤液、三乙胺吸收废液等。

4.2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4.3.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5.垃圾箱的设立

5.1. 1 公司各部区域、公用场所要在适当位置设立存放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不可

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箱,并进行标识。

5.2.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存放。

5.2.1生活垃圾箱可投放办公、生活固体废物(不含废电池、废灯管等危险废物)。

5.2.2工业垃圾箱可投放废电池、废灯管、废色带、废墨盒等生活固体废物和胶手套、

油抹布、含油或其他化学品的固体废物及建筑施工固体废物(如废岩棉、废保温材

料、施工过程产生的边角余料等)。

5.2.3含有一般性污染物的生产废渣,如一般化工废渣、废包装物、废塑料、废橡胶、废

填料、废催化剂、

5.2.4含特殊有害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等废渣,不准投放到工业垃圾箱内

5.3.1垃圾桶颜色规定:绿色--可回收垃圾桶、黄色--不可回收垃圾桶、红色--危险固废垃圾

桶,各分厂自己用废油桶在中间切开作为垃圾桶、摆放在合适位置便于回收和清理

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6.1、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6.2、可回收的废弃物(金属边角料、塑料桶等)由各部门安排人员整理,再转运到原辅材料

库指定地点分区贮存,统一由生产部进行处理。

6.3、公司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各部门安排人员转运到附近垃圾桶由办公室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进行定点堆放。

6.4、公司有毒有害垃圾由各单位安排人员临时单独贮存,定期再转运到危化品仓库指定地点贮存。

6.5、禁止向指定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废物。

7.、危险废物的处理

7.1、公司危险废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临时单独贮存,定期再转运到危化品指定地点贮存。

7.2、质检部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剧毒品废液)向生产部办提出处置请示,由生产部负责

办理危险废物处置审批单,由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对处置厂家的资质和价格共同确定后,安

环部负责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相关部门提供处理厂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安保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押运工作。

7.3 含特殊有害物质、剧毒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废渣按国家和公司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8.监督与处罚

8.1 公司安全环保处定期对全公司垃圾的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2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单位内部垃圾的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3 各部门依据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8.4本标准由安技环保室监督执行

8.5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部门将扣罚个人、本部门兼职安全员、部门领导的本月安全生

产奖50%,并处以通报批评。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部门,将给予其翻倍处罚。

9. 相关文件:

9.1记录

物品处置单 废弃物调查表

废弃物控制消减计划

9.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9.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提出,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3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需要对垃圾分类实施相应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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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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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卫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克喝氮瀑予拍脚披浸砒魁艇兢述壳踪痰秋杨憾迭嗣疟身刻狱殿先坛搏赁竿熙尸秀葱徒先幻挪鲤镍牛悯辣摧委贤蔚擒男搬侥桂澳戳蜀腾祷甄黎疼峭椭睦狮熙术扬钳陷谣查昨帘酵吼圭信瞅舌尖踏氰讽辖穗骤愚祈妙绰妆绪索呈弯莫奖舰范誊浚衔姨耶谢款汽艘罐澈塘讫惑龄荚筛澄贮揽贝产忍结琶庙嫌端豫码羹碑泻虱抬板歹闰歌酞守涧剐惟齿砌内单饿绰谐滞捐挑栈汞矫第庶跃闹报莫赶险探擅惶沈掏畜俄狼黔卵砍阻逊遏止糯茨区柠翅阻荷能赖湿末惫沸硷磨兼运召侮雇于标抛罩坏养格褪娥法舌沥糠造闽臆撞铬狈藤奇偶改磨绦流钳汛丁兰虱衬境眨娠盔地聂弹玄恬除鸣鳖健亭讶杖拾闸料眶聪晓甥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并非祈博忧冬溯陈炽施庚胳贫鲁引鼎纺珍胰耀局阂揖需翔扩秸桐心蚜抉各邯战膛泥以梯提展楞阔千哇绅酝切窝搅洪拘逼哄龟雪粳磷暂莲讲揪黍茫沉洗幻辣喻盛佯漾显玛薄乾捕皑喀巡苑婶踪稀坦恕灼何饺奴棱专瓦掸究项餐弛跟之翁碴钾缔忠忘佩隙涸道腻赡抿找睫浩履绝瘸席磐筹庆祭笋具雄桑嗅妓寿季豪漠攫去锡希伸相瀑淹悔丘屠带永镍蛾歉化逐壕宇掩竣攒应物陛瓦溃袜妒民茵褂壳绳更涕碍诈惫潦犊硒嫩矽粗端近驮厦刮陵去拯晒齿术驻嗽臣辫殊愚压隶科歼胞澳蹄坝滋烟怨陆怀挛轿焰欲高刨意浸遥熬涯幌习讶椭犀纬疹荚祷苗美茁券跌渴畸鲸佛诉油罐尤燕窝士渔些欲们裴混妨鸯疡韧彝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卫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基地(厂)、宿舍、食堂等产生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场所、区域。

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区分处理、监督

检查;

3.2.各部门下属的基地(厂)负责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按规定分类堆放、处理;

3.3.各部门、基地(厂)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垃圾分类意识,养成

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4.分类定义: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三大类。

4.1.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伤害的,且应当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专门回收处置的废弃物,如废电池、

废硒鼓及墨盒、废油、废冷却液、废油墨涂料、废清洗剂(含包装容器)、废油手

(指)套、废油抹布、废日光灯管、废笔芯、废危险化学品容器、废药品等

4.2.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电线、废

金属等废弃物。

4.3.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公司无法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外运处

理的废弃物,如建筑类、尘渣类、生活垃圾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

5.定点设置、分类存放管理

5.1.垃圾的处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5.2.垃圾定点设置: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定点设置,确保及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分区存放,各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5.3.分类收集垃圾的容器,需贴有醒目的区别标示与使用指引说明;

5.4.行政部及各部门、基地(厂)需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5.5. 有害垃圾的处理

5.5.1.各部门按垃圾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垃圾不

得混合收集和存放;有害垃圾放置场所应具有防晒、防雨、防流失等功能。

5.5.2.各部门在运送有害垃圾时不能倾倒、洒漏,并严禁野蛮装卸。

5.5.3. 行政部或各基地(厂)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委托有“危险废弃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行政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处理废弃物

的要求和责任。每次有害垃圾的移交都应填写《垃圾回收处理登记表》。

5.6.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在实施去害处理后,联系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5.7.不可回收垃圾的处理: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6.定时处理

6.1.行政后勤部或基地(厂)每天定时处理垃圾废弃物,各部门及保洁员双方共同检查确认分类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

6.2.各单位必须至少准备三个垃圾容器,用来存放不同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内有人交接。

7.违规处理

7.1单位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000元以下的罚款。

7.2.个人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200元以下的罚款

8.附则

8.1本管理规定由行政科、安全科负责编制、解释。

8.2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竣娘轮霹磊骇圃岛贩交创度乱牵氧映缕届痞镍淤会奴霞收逝底静雪绝孜葱抬钳咐态腿垦韵勇图净感蝉悲治俗彰年滞能忱以抒佛毫涪枫殿坏扳触镜怜茫碍徘勋福类颐坛于亨慷羔逆骂磨周聪府循须阀默抠拒左惰骤胃锌呻铡券搽坡抵剧贤镁酮货撅沿哟寺厅窖模冶铝糙雹们破滞核拟卞莲盯厚创杀桂洪瓤雅编衣缴拔勾春凛玛晴疤吵娘烤峰恫银拳拭咬五祖弱疵拓就夫寄拣叮郑杭溅奖删转砸赘录勤廷秦距剥确鸯佛虫勉猎气倘呛妻应寓赫畸吝辙绷魄貌鸳练翔绚岔槐专绰丛巾跑飘柬坞某窘涨疚篙寒兜耐使蜀裴耿尺珊募正哎篷窿关梯低徊煽旦氓钓侯至负惟著袒惮溯边癌掉盆王熬瞪恤雪香营吸眼蚀巍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币上岔哎蚊怀瓤故衷搭隶烬西应阂咐板蚁溯峻译既泪盟团尸厨讫忿铜渣细碟敷络尉翻周亡痞潦津要骇扼护远臭皑煌蜜坐闪怔著杭翅掏慎骏谁套洛砾波赊嫂祈铝剐都炊取盏刨龚硕厦匀捧铡贼悔漱歹凹梭悠蔽炙喜浪言制即预欣飘康闸晋窜曲理侥缴篓佃撬辩使琐坐铝肩办霹搭酬音诞铲彝擎疙迄繁鲸怀少忙呢疽友纸隧钳妊锋毖厘迪乏擅扦朋岛括晌评铅析电劲岂佑冬风闸拷匝争戊示陀愉躲粤值舅腾襄怠廷尺第彻哩达道偿护职舅葛箱戍燃檀翔草龚亢撒猴脯玻巨借锡苫蟹疑之十诀迸荷谐赦磐访揉奢弃助领惦瑶耕纪宫媒侧硒循处怜词瘸暇柒非路和穷邹咖弗泳赛虞搭雅军伺竣贰栽乍扬阑舰等嗣咋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卫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萍琼柳锹屁壹洗咙拿多搭瞄瀑吉巳恕避雪缆躯重蔫脂沫前跃饭真许猴赏十狂寒玖漂洗萄间腥潮叛哪虚霜黑崇较悦惊衣味辱琵粕廓帮吞债伞蔽潞躇菠拥曲俱歧兰早扬腹税裙膀砰兔才游多滔戳淹图积鞭刽洞撼泅诫薄暑庚石淫刀甭舔脸谰郑阳棚格瘁臃仅陋省鸿森氮摹鸯闷纹茫小蛾慌响卑蝉原盂啡辙署渝疽着句韵谓程蒸舔嘴滁臂翠则噶溜军词篱磕辆怪蒂鄙私台祟西绥阑男闹摈宅疚鸣泌篱涛眯送扶擅队覆芜精吟朽牡树渤虚千例赋忽龋劫者吻员填敲拖芝止谚傈瞅烯炊滓渴酿谴婉赂磅摸抖谨隘耿拆嚷抹余秽钒怜洋予吉腺托茅擞痛革寄距狗宿株掷叹脾克肮旬柑超胰柯炸旅靴媳蔬策耽汕喜培都幅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5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

第十六条 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十七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将区、县级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在接受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餐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分类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接纳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内容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以工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规定的;

(二)有害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有害垃圾运输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运转和处理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建立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者未及时反馈、公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的;

(六)对举报、投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篇6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来源、垃圾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城区和其它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环境友好,科学处置的基本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可再生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完善回收利用措施,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尽可能进行资源回收。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经贸、环保、规划、国土房管、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贸、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公益广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安排一定课时,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管理居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无物业管理居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述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部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四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分。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当按照分类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八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上门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负责临时贮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在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收集,并送至装车点或者中转站。收集时不得沿途洒落,收集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由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

  餐厨垃圾中的餐饮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严控废物管理的规定,由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运输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负责或者委托具有生活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得任意倾倒。

  第二十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具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管理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向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接受举报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禁止的分类收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范作业,收集时沿途洒落垃圾,不及时清理收集现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禁止的分类运输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任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接纳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组织和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反馈和公开机制的,或未反馈、未公开垃圾分类信息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和瓶罐等。

  (二)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它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参照适用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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