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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精选范文4篇)

时间:2022-05-18 08:40:04 来源:网友投稿

编外是指组织机构人员定额之外的人,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4篇

第1篇: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
  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 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 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8、拟聘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三、编外人员管理第七条 医院与编外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
  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编外人员。
  医院每年年终对编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编外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三)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合同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五)因医院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被编外人员拒绝合理安排的;(六)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被辞退人员拒绝签收辞退处理通知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代签并有两位以上人员证明,视为已正式通知辞退者。
  第十条 编外人员辞职程序:(一)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医院人事科。
  (二)若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辞职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及其保管物品的移交手续,包括工作中未完成事项,以及本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各种办公物品、工作服装及其标识标志等。
  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将移交情况及建议意见书面告知人事科。
  人事科在接到用人科室意见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②医院以垫付或代缴的各类保险、税费等相关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若编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相关材料。
  (五)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者,应按规定办好移交手续后离院;离院手续办理完毕后,脱离劳动关系;且应在离院后15日内来院办理各类保险接转关系。
  逾期所带来的个人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四、编外人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工资统一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
  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不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不享受医院有关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参与科室奖金分配,享受医院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强度,编外人员基本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编内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行能级管理,按月发放,由各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等次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缴纳。
  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医院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编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工作期限每满两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基本工资提高50元。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政治待遇及学习培训、职务职称竞聘等;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七条 提倡在岗职工(含编内、编外)晚婚晚育;结合科室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提倡大(中)专、本科毕业来院5年、硕士研究生来院2年后有计划生育。
  五、培训第十八条 为提高编外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效率,经常举办各种教育及培训班,指定参加的编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十九条 医院为编外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编外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职称晋升、培训:(一)岗前培训,新进编外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
  1、医院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各项业务工作的规程及制度;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办事程序及要求。
  (二)在职培训。
  编外工作人员须不断研究学习本岗位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各项业务工作做到精益求精。
  (三)专业培训。
  编外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岗前培训机会。
  根据本人的表现及业务需要,可选派到院外进行进修学习,接受专业训练,同时还应积极参加本院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理论、实践操作考试等,其培训、考试的成绩列入考核、续聘的依据。
  (四)为提高编外人员提升自我素质的主动性,鼓励编外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历、职称、岗位资格考试。
  考试通过后参照医院在编人员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岗位比例等标准,通过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相应等级提高岗位津贴及工资标准,但考试及相关费用自理。
  (五)职称晋升及考试,执行国家、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
  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管理比照在编职工做法,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科室及主管部门负责(与月绩效工资挂钩、包括三基三严、临床业务技能、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等)。
  用人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本部门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出勤情况报人事科;定期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与是否续聘挂钩),定期考核按照医院统一安排组织。
  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如下:(一)考核主要内容。
  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参照在编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进行。
  考核主要内容体现在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
  考核等次安排。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1、优秀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作风优良;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等次。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作风良好;能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称职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有限;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般化;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称职等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明显存在失误、失职,给医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注意廉洁自律,败坏医院形象。
  (二)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平时考核称职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工资的100%、基本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70%、不称职的领取绩效工资的40%。
  每月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连续2个月被评为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提出警告,并限期1个月改正。
  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次年优先参加外出的进修学习培训,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400元。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的续聘考核管理(一)人事科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科室及本人(即合同到期人员)。
  由本人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所在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对本人进行客观评价后交到人事科。
  (二)人事科再次收集情况汇总后报院长。
  本人提出续聘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组织科室全体职工对该同志工作表现及是否同意续聘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投票总人数的80%及以上,医院再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对该同志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对其在合同期限内德、勤、能、绩、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及无记名投票,做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的总评定结果。
  (三)上报考核结果,并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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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

XXXXX医院编外人员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人: 考核日期: 考核部门: 考核标准 考核要点及方法 分值 考核情况 评分 总分 3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无滥用药、滥检查情况。 3 无私自外出行医情况。 3 服务态度良好,与病人及其家属、同事无争吵; 3 不泄露病人及医院的秘密。 医德医风 (30) 3 不索要、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红包、财物。 3 不违反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擅自代班换班等情况。 3 不玩忽职守,如吃喝、带小孩、看报纸、玩游戏等。 3 不故意捏造和歪曲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及他人名誉。 3 无消极怠工,不符合职业道德及社会道德的言行。 团队协作:在工作中善于寻求他人的帮助和支持;积极主动与团队成员沟通;工作中保持协作的态度。 7 不断创新:能够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和方法;乐于接受他人的建议,改进自己的工作; 8 善于发现问题并尝试解决,敢于尝试新的方法改善工作。 工作表现 快速学习并不断分享知识:主动学习并能快速适应新岗位及新工作的要求;主动寻求各种途径提高自 (30) 7 己的技能;乐于与他人相互学习,并分享经验和信息;经常性的提出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合理建议。 责任心与主动性:重视病人的需求,耐心与病人沟通;工作尽心尽责,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对同事 8 的不良做法敢于进行指正;敢于承担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错误,并及时进行改正。 保证完成每一项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能贯彻执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服务标准为患者提供热情服务。 6 业务能力 完成医院组织的各种理论(操作)考试。 6 (30) 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岗位(医、护、药、技)的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各岗位的操作规范。 6 参与科室与医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完成继续教育。 6 其他凡是违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条款的依实际情况扣分。 10

(10) 总分 注:大于90分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条款凡是违反经教育后再违反的考评一律算作不合格处理。

第3篇: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

开发区环保分局编外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分局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分局编外人员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5天,请假超出1天的,扣40元。每年请假不得超过10天,超出10天的,予以辞退。

二、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三、对于工作时间不在岗,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请假的,视为旷工。全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第4篇: 关于清退编外人员的通知

编外人员聘用合同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 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XXXXXX区总工会
  受聘人员(乙方):
  聘用单位(甲方):XXXXXX区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区南城大道199号
  受聘人员(乙方):xxx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
  籍贯:XXX县
  毕业院校:XXX 学历:大学本科 学位:文学学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8月16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新闻宣传、文秘、综合管理等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
  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XXX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资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
  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 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xxxxxx区总工会
  受聘人员(乙方):
  聘用单位(甲方):xxxxxx区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区南城大道199号
  受聘人员(乙方):xxx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
  籍贯:xxx县
  毕业院校:xxx 学历:大学本科 学位:文学学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8月16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新闻宣传、文秘、综合管理等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xxx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资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文本)
  编 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 方:
  乙 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聘用人员)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 岗位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和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XX〕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篇三: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凌口服务站全科门诊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甲方按月补助300元,乙方交纳当年养老金的不足部分,按年交纳;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到政府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2
  篇三: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四: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合同(参考范本)
  编号:————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编外用工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课题项目)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2、
  3、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经协商,乙方月工资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增长情况,定期适当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按照省人事、劳动、财政主管部门和省机关事业社保公司关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的;
  2、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7、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4.
  5.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4、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期限未到,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到达国家有关于职工规定退休年龄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
  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十一、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备查。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编外用工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日变更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
  2、
  3、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 附件二
  编外用工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我单位与于 年月 日解除 年 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篇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文本)
  编 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 方:
  乙 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聘用人员)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 岗位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和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
  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XX〕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篇六: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
  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
  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 编外聘用 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XX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篇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劳动合同
  编 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 方:
  乙 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聘用人员)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 岗位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和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
  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XX〕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篇八: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外人员聘用,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根据省、市有关聘用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群团机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派出机构、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聘用人员。各镇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编外聘用人员。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聘用编外人员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县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数设定、年度计划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招聘程序,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实行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坚持“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要求进行聘用。
  第二章 审批与招聘
  第六条 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申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交聘用编外人员的文字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
  ﹙二﹚审批。县编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报告,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核定的岗位数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县编委会议对县编办提交的情况进行审议决定。
  第七条 招聘编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年龄要求: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以下岁。特殊岗位经批准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一﹚根据县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县人社局审核把关。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社局、编办备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使用,并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与考核,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情况;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综合情况;
  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与基本程序。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2、用人单位(部门)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测评;
  3、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予以公示;
  4、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复核和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三)旷工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六)其它法定理由。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解除后,及时报县编办、县人社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因故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县编办审核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六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二十六条 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编外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经县编委批准聘用的编外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按照当地社会劳动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由县财政部门核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设定,绩效工资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档次。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总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如有与上级人事管理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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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九: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
  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 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篇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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