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简称“皖”,省名取当时安庆、徽州两府首字合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合肥。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国华东地区,介于东经114°54′—119°37′,北纬29°41′—34°38′之间,东连江苏,西接河南、湖北,东南接浙江,南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3篇
第一篇: 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服[2008]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1.02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4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二、凡在我省执业、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未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等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支付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五、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应持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二○○八年元月二日
附件
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第二篇: 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陕西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层每月最高1.5元/m2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 (记者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 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3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四、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省定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单位在施救时,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对遇有特殊情况或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收费。
五、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施救的服务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期2年。2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2.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3.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安徽省城市道路施救收费标准
p
< cla>拖 车
吊 车(元/台班)
p
< cla>被施救车辆类型
起步费
(元/次)
拖行费
(元/公里)
12吨
16吨
25吨
30吨
40吨
p
< cla>货 车
客 车
p
< cla>2.5吨以下(含)
15座以下(含)
100
1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p
< cla>2.5吨以上
至7吨
15座以上
至40座
150
20
p
< cla>7吨以上
至14吨
40座以上
200
30
p
< cla>14吨以上
/
250
40
注: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2.在市区内施救事故车辆,起步费加收 50%。
3.不足 0.5台班,按 0.5台班计费,超过 0.5台班,按 1台班收费,超过 1台班的,按小时计费,每台班折合8小时。
4.拖引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拖行费加收 10%。
附件2
安徽省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p
< cla>拖 车
吊 车(元/台班)
p
< cla>被施救车辆类型
起步费
(元/次)
空驶费
(元/公里)
拖行费
(元/公里)
12吨
16吨
25吨
30吨
40吨
p
< cla>货 车
客 车
p
< cla>2.5吨以下
(含)
15座以下
(含)
150
2
4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p
< cla>2.5吨以上
至7吨
15座以上
至40座
200
3
7
p
< cla>7吨以上
至14吨
40座以上
250
4
10
p
< cla>14吨以上
/
300
4
15
注: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2.在市区内施救事故车辆,起步费加收 50%。
3.不足 0.5台班,按 0.5台班计费,超过 0.5台班,按 1台班收费,超过 1台班的,按小时计费,每台班折合8小时。
4.拖引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拖行费加收 10%。
附件3
安徽省高速公路施救收费标准
拖 车
吊 车(元/台班)
被施救车辆类型
起步费
(元/次)
空驶费
(元/公里)
拖行费
(元/公里)
12吨
16吨
25吨
30吨
40吨
货 车
客 车
2.5吨以下
(含)
15座以下
(含)
150
2
5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2.5吨以上
至7吨
15座以上
至40座
200
3
8
7吨以上
至14吨
40座以上
250
4
12
14吨以上
/
300
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