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K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2004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 ,供大家参考。
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
K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
案情回放: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
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2004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
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
法院。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
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
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
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
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
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
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2、禁止生育协议
[案例]
2003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
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
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
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
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
[评析]
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
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
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
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
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
受有生育权的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原、被
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
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
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
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
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
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
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
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
法官跑了
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
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
5月18H,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
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
节日快乐,身体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
自己的幸福。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
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
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
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
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
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
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
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
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
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
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
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
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
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
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
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
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
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
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
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
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
过调解來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推荐访问: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案例 法案 权益保障 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