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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

时间:2023-04-27 20:1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

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总支议事行为,保证党总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限公司*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公司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
坚持集体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总支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党总支研究讨论是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依规按程序和授权情况作出决定。

第六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有限公司*公司总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总支主要对党建工作作出决定,对分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在分公司贯彻落实的措施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分公司党建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以党总支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党总支委员的分工;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调动、奖惩、培训等有关事项,向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提议建议人选;

(七)讨论决定分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事项;

(八)讨论决定分公司党群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等事项;

(九)研究讨论拟提交分公司党代会和党总支的工作报告草案;

(十)研究拟定落实分公司党代会和党总支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

(十一)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所属各党组织向党总支请示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三)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候选人;

(十四)研究讨论以党总支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党总支名义表彰的名单;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党员处分问题;

(十六)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党总支议事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十七)听取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八)讨论决定党总支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

(十九)讨论决定党总支及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组织设立、合并和撤销等事宜;

(二十)讨论决定所属项目公司党支部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二十一)研究讨论提名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人选,对分公司筹备召开职代会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十二)研究讨论提名分公司团总支委员、书记、副书记人选,对分公司筹备召开团代会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十三)研究讨论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换届选举事宜,审核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并按照组织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依规上报*公司党委审批;

(二十四)需要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一般是由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或者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分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研究讨论分公司经营方针、主营业务确定和产业布局规划,重要战略合作,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进入、整合及退出方案;

3.研究讨论分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

4.研究讨论分公司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管理、民主管理、内控管理、法治国企建设、合规管理以及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基本管理制度;

5.研究讨论分公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案件、重大负面舆情等重大风险的管控制度和处置应对方案,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并听取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损失追究工作报告;

6.研究讨论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等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7.研究讨论分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分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市场化选聘;

8.按照所属公司章程,研究讨论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向所属项目公司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向所属项目公司推荐经理人选;

9.研究讨论分公司破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混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改革事项;

10.研究讨论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1.研究讨论分公司超年度预算10%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12.研究讨论分公司担保、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3.研究讨论企业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转让或让渡使用权等重大问题;

14.研究讨论分公司职工集体合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重大事项;

15.研究讨论分公司中长期激励、职工持股等方案;

16.企业对外开展的捐赠、赞助、社会救助等重大事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保护、促进就业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17.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党总支认为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分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需要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六)其他应由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需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一)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职责、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董事会向股东报告事项、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等事项;

(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方向的一般经营项目;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落实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实施董事会授权下由经理层负责的生产经营事项;

(七)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认为不需要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会议召集和通知

1.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研究事项进行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集体研究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2.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总支书记有权根据具体事务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总支书记应组织召开临时党总支会:

(1)党总支书记认为必要时;

(2)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3)有三分之一以上党总支委员联名提议的;

(4)董事会提议时;

(5)总经理提议时;

(6)监事提议时;

(7)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3.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如党总支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时,应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或延迟召开。

4.党总支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

5.党总支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书面通知全体党总支委员。如遇党总支委员不在公司所在地等情况,应将通知和会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交与党总支委员(规定必须书面传阅的除外)。

第十条参会人员

1.出席党总支会的人员包括党总支委员,议题汇报人和与议题相关的分管领导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

2.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分公司中层及以上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党总支主持人确定。

3.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议预定召开时间前8小时征得党总支书记同意。未参加党总支的党总支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4.列席党总支会议的非党总支委员可根据党总支要求汇报议题、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有关意见,但不得介入党总支委员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5.纪检工作人员可列席党总支会议,如认为有违规行为,可向主持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
建议未被采纳,纪检工作人员仍然认为自己的建议正确且有必要,可会后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

6.党总支讨论问题涉及到党总支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总支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四章会议议题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动议及议题提出

1.党总支议题应在会前确定,做到征集议题广泛、研究议题民主、确定议题科学,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党总支委员提出的议题以及分公司、机关各部室、个人(主要包括工会、团总支、女工委主任,职工代表,党员代表,监事等)提出的议题经党总支书记审核同意后可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递交党总支审议决策。

2.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题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释。

3.提请党总支讨论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就议题内容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1)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工作,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和该事项/工作主管领导、相关下属单位的意见;

(2)对于重要议题,应提前召开专题会讨论;

(3)对于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供可选择的各种方案,并在会前以文字材料形式送至党总支委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4)对拟提请党总支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须在党内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4.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必须在会议材料中明确以下内容:

(1)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数据;

(2)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意义和必要性、可行性;

(3)该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事项的符合性,即该议题是否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属地政府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4)该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针对该议题的专题会研究意见(若有);

(6)针对该议题的法律审核意见(若需):

①分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重要项目安排、涉及合资公司的大额资金使用、标的额50万元以上(项目公司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事项、规章制度及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决策必须提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随议题一并提交;

②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必须提前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③项目公司请示报告的事项已履行其内部法律审核程序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分公司法务与绩效管理部应对其法律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若无异议或新的意见,由法务与绩效管理部负责人书面逐页小签确认,可不再出具新的法律审核意见,但有不同意见的,由分公司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④合同/协议另外履行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党建工作、战略规划、经营方针、人事任免、薪酬兑现、绩效考核方案和结果确认应用、工作报告等议题不需要法律审核意见。

(7)需要党总支审议批准的内容:

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材料负第一责任,必须确保材料在政治方向上、文字表述上、数据统计上、材料印制上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5.党总支会议材料及党总支议题审批单由各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提供给党群工作部,议题审批单内容包括: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议题汇报人、议题名称、议题待决定事项,并由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生产经营、行政事务类议题需经总经理签字后呈报党总支书记,党务工作类议题需经负责党务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后呈报党总支书记,由党总支书记最终确定党总支上会讨论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党群工作部汇总组织党总支议。原则上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2到3天送至党群工作部。

6.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向党总支书记提出申请,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增加议题。原则上除危及广大干部职工及群众利益的突发紧急事项、危及分公司事业发展的突发紧急事项、涉及维稳或安全生产突发紧急事项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突发紧急事项外,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1.党总支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议题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成熟、准备充分。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期研究论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议题提交之前进行。

2.党总支在研究讨论前党总支班子成员应提前对议题内容进行调查研究,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充分听取外部董事(如有)、有关专家、纪检工作人员、职工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党总支前置研究,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审议程序及表决

1.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由议题汇报人汇报议题,会议应当对每个议题逐项审议。

2.与会党总支委员对每个议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明确的意见,党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党总支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3.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应当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或“附条件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附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的条件。决议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议题情况决定。对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干部、人事任命事项应经全体党总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其他事项经体党总支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5.党总支书记不能出席时,党总支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6.党总支会议拟审议事项涉及到与党总支委员本人/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党总支委员应主动回避,并向党总支提交关于回避原因的书面说明。该党总支委员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党总支委员行使表决权。该党总支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党总支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党总支会议所作决定须根据本规则的表决机制经无关联关系党总支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和纪要

1.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牵头,包括会议材料整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传递、归档工作。

2.党总支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分公司档案永久保存。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党总支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会议应到、实到、未到的党总支委员名单、人数,党总支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记录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议题汇报人;

(5)党总支委员发言要点;

(6)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以票决形式表决的还应载明票决方式以及同意、反对的票数);

(7)党总支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

3.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有权核实会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其发表的意见。

4.党总支会议应当由党群工作部根据所议议题和会议记录形成党总支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并送至所有党总支委员及议题相关部门。

5.党总支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均需经党总支书记批准。

第五章党总支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十五条党总支对前置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后,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应在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就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党总支班子成员应按照党总支意图发表个人意见。如发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工的合法权益、党总支的意图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向党总支报告,由党总支形成明确意见并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董事会、经理层再行召开会议重新决策。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党总支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报上级或下发分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届党总支第××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总支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第十八条经党总支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分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向党总支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党总支审议决定的事项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督办工作,并定期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党总支委员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的,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并形成党总支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总支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规泄露会议过程和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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