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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集合3篇

时间:2022-05-19 20:20: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3篇

第1篇: 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2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公司

股东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

(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2篇: 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 。

第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达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 党组织写进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2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公司

股东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

(十二)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我们女生之所以会钟爱饰品,也许是因为它的新颖,可爱,实惠,时尚,简单等。的确,手工艺品价格适中。也许还有更多理由和意义。那么大学生最喜欢哪种手工艺品呢?此次调查统计如下图(1-3)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2) 文化优势(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五)DIY手工艺品的“价格弹性化”(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调研要解决的问题:(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作者:蒋志华 《市场调查与预测》,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年8月 §11-2市场调查分析书面报告(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喜欢□ 一般□ 不喜欢□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大学生对DIY手工艺品消费态度分析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精明的商家不失时机地打出“自己的饰品自己做”、“DIY(Do It Yourself)饰品、真我个性”的广告,推出“自制饰品”服务,吸引了不少喜欢标新立异、走在潮流前端的年轻女孩,成为上海的时尚消费市场。其市场现状特点具体表现为: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二)对“碧芝”自制饰品店的分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

(盖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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