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职工代表大会于1957年以后全国普遍推行。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19,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篇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篇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6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 ( 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 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 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 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 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 ,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 , 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 邮电、 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3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篇2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篇3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总则
1.1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1.6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职权
2.1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1.5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职工代表
3.1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3.3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3.9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3.10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组织制度
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