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大兴安岭地区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大兴安岭地区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开始,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结合我区森林防火的特殊情况,在春秋两季防火期内(每年3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我区全区范围均为禁烧区;非防火期内,禁烧区范围:各县(区)、林业局建成区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各县(区)政府、林业局要在禁烧区设立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政府公告、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电视网络、巨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将我区全面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综合利用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
(三)做好劝导组织工作。各地要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实行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建立以乡(镇)、村(屯)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四)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兵把守、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发现苗头快速处置,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于劝导不理、制止不听者,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禁烧区外秸秆焚烧按防火、安全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乡镇、村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秸秆禁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改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和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防火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期严密监控,坚决制止点烧,避免产生火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各民航机场配合做好机场周围秸秆禁烧工作;岭南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三)严格督查检查。建立地区对县(区)、县(区)对乡、乡对村的层层监督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根据环保部网站(http://hjj.mep.gov.cn/stjc/)上公布的全国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实施分片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