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滕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
滕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滕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已确定用地范围,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暂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前管理的建设工程,是指经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公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工程、新型农村社区工程、重点工程和上级文件要求可以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的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管理内容为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查处。
第五条 市规划局具体负责规划批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过程的管理及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的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根据需要,同时还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批前规划放线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政府同意提前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及附图;
(三)本规定第三条所指建设工程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批前规划验线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第九条 市规划局应加强对规划批前建设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等内容符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基础完成之前,达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向市规划局申请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完成50%之前,达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由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限期改正通知书,向市规划局申请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主体形象进度完成超过50%且主体没有竣工之前,达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应先到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接受处理,凭处理结论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否则,市规划局不予受理。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应先到市规划局依法接受处理,凭处理结论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后,建设单位依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查处;镇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规划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查处;镇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规划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或未按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镇规划区内的工程,由市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已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及附图,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