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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县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

时间:2023-05-15 15:50:11 来源:网友投稿

县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局能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县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县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



县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局能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实施要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内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的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支出政策、资金拨付等方面。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1县财政局是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向盟财政提请必要的财政支持,接受盟财政局的指导和帮助。

2.1.2县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股、国资股、行政政法股、农财股、经建股、社保股、综合股、政府采购中心、国库收付中心、农业综合开发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县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局相关业务股室为基础,组建相应财政应急保障执行机构。局各有关股室根据协调小组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县财政局要建立与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自治区、盟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县政府起草相关报告,报送盟财政局。需要县财政局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应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等;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部门的应急报告,县财政局统一由办公室承接,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各股室负责人。

4.1.2县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立即着手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分管领导。

4.1.3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请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研究,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财政特别拨款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县财政局应及时向盟财政局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由盟财政局转报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财政部审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实施优惠政策的税种、减免规定、退税规定、执行期限等方面。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县财政局应及时拟定时限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不涉及中央、自治区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请锡盟行署批准;涉及自治区、中央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请盟行署转报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政府批准,或执行盟级相关政策。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在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尽量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县财政局应根据盟财政支出政策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县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单位的损失,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属于县事权,经费由县财政局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财政局在财力和资金调度上给予帮助、支持。

4.4.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县财政局应按照有关特别拨款程序及时拨付;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县财政局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有权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调整现有支出结构等方案,县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县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县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实行特别拨款程序。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相关追加预算手续。

5 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5.1.3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管委会。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具体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6 附则

6.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

6.2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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