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原因及预防自2001年始在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已经有7年的时间了,各地新闻、媒体中关于城管人员遭受暴力抗法的报道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输入“城管、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浅析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原因及预防,供大家参考。
浅析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原因及预防
自2001年始在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已经有7年的时间了,各地新闻、媒体中关于城管人员遭受暴力抗法的报道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输入“城管、暴力抗法”进行搜索,所得到的结果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城管执法遭遇暴力抗法不仅次数多、性质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无一例外都曾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小则造成交通堵塞影响正常通行,大则发生冲突事件造成管理者、被管理者受伤并升级为治安事件、刑事案件,该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对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隐患。
一、暴力抗法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暴力抗法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暴力抗法,即: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执法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引起的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且常存在一定的纠纷,因此在对该事件的查处、定性等方面应慎重对待,正确区分暴力抗法中的“罪与非罪”等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分清暴力抗法行为和群众同某些城管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行为的界限。后一行为是正当的,不仅不能定罪,还应予以保护和鼓励,予以严肃查处;二是要分清暴力抗法行为和非暴力阻饶行为的界限。群众提出合理要求或不了解政策,或者城管执法人员粗暴生硬、故意挑衅等,而发生吵闹、漫骂、纠缠、不服从管理、顶撞执法人员,或者与城管执法人员拉扯推搡物品等,属于互有责任甚至责任在城管执法人员一方的情节轻微的一般矛盾,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或批评教育,不能论罪;三是要分清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界限。妨害公务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城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并且对结果的发生持积极的希望态度。这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城管执法人员,或者误认为城管依法执行职务而不合法进行阻碍,在客观上虽然妨害了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为不符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件而不构成本罪。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能有效防止暴力抗法者在故意和过失问题上的纠缠不清,有利于公安机关准确定罪。
二、我国目前城市管理工作现状及其特征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其是城市管理迈进现代化法制管理轨道的最佳途径,是时代的呼唤,是维护政府权威、树立城管良好形象的需要。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将市政、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份执法权收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来统一行使。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综合范围广,集中程度高。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的范围相当广,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管理中违章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原来的管理或者处罚机关不再享有此权利,仅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持。2、长期存在,稳步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部门而设立的,执法活动具有长期、长效和相对固定的特点,具有完整的执法体系,责、权、利清晰与经济社会同步并存。3、操作简易,效率较高。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事项大多属于特定区域内大量存在的、情节较轻的、查处难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不仅有利于社会城市的管理,还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4、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由综合执法性质、人员素质、执法范围等因素决定了在实施综合执法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自2001年,全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长沙、天津、上海、广州、南宁、合肥、青岛等城市都进行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探索出了成功经验。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综合执法的好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能有效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三是有利于政令畅通,齐抓共管。一方面可以精简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四是有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树立政府形象。
三、我国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频发的成因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暴力抗法的表现形式
1、单一对抗。单一对抗:指社会单一成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不满行政执法行为或错误地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因其它原因而采取的故意或过失对抗执法的现象。个体对抗执法人员的组成主要为:一些外来流动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下岗职工、同时其中也不乏有钱有背景的个体私营业主或老板。其常利用“单一”个体,活动自由,“不怕制裁”的心理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暴力对抗,因此个体对抗执法现象具有发生频率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甚至在“一个人吃饱,全家人不饿”的心理驱使下,个别对抗者表现的甚为“嚣张”,个体对抗人员中又常常是一些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甚至“法盲”者,或是一些有地位有背景的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此类事件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多人、群体对抗。群体对抗:指社会群体共同对抗执法的现象,其行为发生往往存在诸多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对抗人员又具有较复杂的心理因素。在很多时候,群体对抗者常抱有“法不责众”的顽固心理进行对抗,其中的个别对抗者存有“被他人利用”或“利用他人”进行对抗执法的心理,因此群体对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情况复杂较难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发更加重大事件的发生,因此需要特别引起关注,群体对抗事件具有处理起来难度阻力特别大,难以及时高效处理等特征
3、利用弱势群体进行对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此种对抗为特殊群体对抗,对抗者常常利用弱势群体受广大市民同情的心理与执法者进行对抗,动辄大呼大喊“某某打人啦”,虚造声势。同时,在“申张正义”时利用各种手段对执法者进行暴力侵犯。在此类对抗过程中,某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只看到个别片断,根本不能够作出客观、真实、理性的判断,盲目的对弱势群体抱有同情心,因此此种对抗危害特别大,由于常常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处理阻力很大,需要在细致观察的基础上,找准症结所在,有效的进行处理。
(二)导致暴力抗法的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难度特别大,工作千头万绪,又需要以道路为载体,开展机动巡查和徒步巡查,常常与一些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或不文明施工和运输等违章行为进行正面接触,其牵涉面广。因此,遭遇到对抗执法现象的机率也较高。虽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失,错误的选择暴力抗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维护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暴力抗法的个人或组织则注重的是其个体或群体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冲突时,某些公民选择的不是合法解决矛盾,而是走极端,选择暴力抗法的违法途径,利益冲突也就进而演变、升级成为暴力抗法事件。
2、法制观念淡薄,认识水平低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者面对的管理对象大多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经济基础较差,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意识较弱,他们对自己违章行为的认识大多停留在“下岗职工享受政府优待”、“养家糊口”、没有犯法。因此,即使有些当面承认错误,往往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违章行为给市容市貌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那些条件较好而进行暴力抗法的组织或个人,其中很多为物质水平与精神财富差异较大,有的甚至以其较为强大的经济后盾与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蛮干”,其认识水平、个人素养较为低下,此类原因主要表现为导致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
3、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艺术性不强,不文明所致。在暴力抗法事件的诸多原因中,有一种情况是特别应当引起行政执法部门的关注和警觉,那就是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原因所导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但是,此类原因有其特殊性,某些执法人员认为违章者屡教不改,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执法方法比较简单,态度较粗暴,导致违章者不服管理的逆反心理;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穿上一身制服,就有权力,想怎样管理,就可以不顾违章情节的严重程度,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也不给违章者解释、申辩的机会,不理会违章者的情绪变化,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此外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或因执法水平有限,使用法律法规上有偏差,有的甚至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一些年轻队员还会因为遭受一些违章者无理言语的攻击,认为有失面子,而采用了极端手法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应当注意,从个案而言,倘若由于自身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或因执法队员的粗暴执法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势必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树立,老百姓的意见也会很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及时介入,作严肃处理,其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只有自身硬,才能打硬仗,这是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工作的一条标准线。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强制力不够所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涉及多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行政强制有鲜明的行业特点,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可依法适用的强制方式较为丰富,但是有效执行力量相对较弱。如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城管执法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只能针对无照经营活动中的工具或物品;封存措施只能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设备;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只能对违章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同时,城管执法适用依据混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趋向综合化,涉及法律依据庞杂,而众多的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确的、强有力的强制手段来保证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的制止措施。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暴力抗法的处置及产生的影响
(一)迫与各方面压力,降低执行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表现的较为明显,当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到被管理者的强力阻挠时,很快就会吸引大量的围观人员,其中不乏三教九流,闲散无业人员,鉴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乘机发泄对政府的不满,起哄闹事,进一步激化矛盾,助长了违章者的嚣张气焰。迫使执法工作陷入僵局,此时各个新闻媒体的记者也“应邀而来”。为了消除影响,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执法部门往往采取“折中”的处理办法,让违章者写出不再违章保障书或者作出相应承诺后才能将事件平息,虽然矛盾化解了,但是执行标准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二)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将实暴者带回进行教育
目前具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城市,其公安系统也都相应的成立了与之配合开展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警察队伍。警察的主要职责为: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当遇到暴力抗法或者难以执行的出情况出现时,最大限度的保护执法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现象发生。当违章者拒不配合,阻挠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时,公安人员快速介入或者将其带回进行教育,违章者的气焰就会有所降低。虽然一时平息了混乱局面,但是教育过后,违章者依然盛气凌人,继续从事违章行为与执法人员对抗,其大多存有“我只要不动手打伤人,只是不配合工作,你们就不能把我拘留”的对抗心理。
(三)充分调查取证,将实暴者刑事拘留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涉及面广,违章现象随时、随地都可能频繁发生,同时各类证据也可能随时消失或者被破坏。由于受执法装备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很难充分的取得有力证据,只有当事件进一步升级,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受伤时,才可能按照民事纠纷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处理,将实暴者绳之与法,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更加有力的强制手段。
五、城市管理中暴力抗法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加大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使市民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举办咨询活动等多途径、多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还可以通过“换位执法”(让市参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等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真正了解、支持并参与到执法工作中。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对一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曝光,让广大市民认识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以达到劝诫、教育的目的,以此唤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
(二)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既不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理论修养,遇事沉着冷静,不要浮躁;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为人民服务宗旨;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教育,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扣”和“三乱”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军事化管理,把我们的队伍真正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文明之师、威武之师。
(三)要坚持和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
要将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一条主线,始终贯穿于城管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对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只要是合法合理的,都要尽快予以办理;不属于办理范围的,要耐心讲明原由,指明正确的办理途径,决不能不管不顾。对待上访群众,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接待”,语言文明,举止礼貌,态度和蔼。同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经营上的实际困难,这样老百姓才会把城管执法队员当成“贴心人”,我们的执法工作才会降低难度,提高效率。
(四)建立对暴力抗法行为的应急反应制度
要未雨绸缪,积极搞好预案。进行集中清理行动或者“拔钉子”之前,要组织参与队员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搞好预案,将执法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列举,对每一项任务要明确分工,合理安排部署,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只有这样,在发生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时,执法队员才能做到沉着应战,避免产生慌乱、急躁等不良情绪,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设立城管法庭
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看,有必要将行政执法与相关法律审判制度结合起来设立城管法庭,这是一条从根本上治理暴力抗法、实现长效管理的好办法。在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违章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执法案件转到“城管法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在执行公务中就可以避免因暂扣违法物品在现场与执法相对人和不理解执法的市民发生直接冲突而激化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避免由此而引起的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六)严惩违法者,发挥威摄作用
暴力对抗执法事件就其本身而言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而且具有社会影响特别坏的特点,往往导致人群聚集,一些不明真相的市民还会因为误解而议论纷纷,其言语导向往往不利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对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者应予以重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进行个案剖析,向广大市民讲解其中违章者违章情节及要害关系,要对违法者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充分明确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惩处达到宣传、警戒、教育的目的。同时,对一线执法队员应配备必要的防身器械,一旦发生突发性暴力事件能保护自身安全。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在此期间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怎样的来面对问题,从而探询出有效的解决途径,以促进工作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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