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现在,我就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作汇报,请予审议。今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汇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
现在,我就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作汇报,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要求,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效果,不断加大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不断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我们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这一主题,立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应立案未立案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重点监督。今年以来,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18件21人,审查后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8件21人,侦查机关接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直接立案17件20人,通知侦查机关立案1件1人。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四点:
( 一)充分认识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立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防止打击不力、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坚持把立案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不愿监督、不想监督和监督无用的模糊认识,在侦查监督部门成立了专门的立案监督工作机构,选派了一名法律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的副科长具体负责,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全院《三级动态量化管理计分考核办法》,把办案质量和数量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年底进行综合考评,与考核奖的发放等直接挂钩,充分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互相配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检、法三机关有着共同的诉讼追求,而立案监督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是基于这种共识,我们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始终与侦查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了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派员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受案登记等情况,随时交换意见,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确保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
(三)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措施
我们根据侦查监督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将立案监督工作延伸到整个诉讼过程,尤其是在审查批捕环节,重点向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延伸,并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同时,建立了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加强了通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将逮捕、起诉、判决等情况记录在案,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时,我们不仅仅停留在就办案而办案的层面上,而是从维护全市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一方面耐心地向申诉人宣讲法律政策,使其相信执法部门会依法办事,消除他们的顾虑;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断提高办案、办事效率,努力在法定期间内从快办结案件,认真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息访息诉工作,促进公民和法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如我院立案监督的常义杰交通肇事一案。2002年11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常义杰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照面包车,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田进法撞倒,致田重伤,肇事后常驾车逃逸。被害人多次到侦查机关要求处理,但侦查机关以本案系一般交通事故为由让其到法院处理,之后田多次到市委政法委等机关上访。我院接到田的申诉后,于今年7月17日及时展开调查,认为常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7月18日我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7月24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8月18日我院将常义杰依法批准逮捕。
二、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为重点,不断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我们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的监督,确保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一)以防止漏捕、漏诉为重点,不断加大追捕、追诉工作力度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审查每一起案件,对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监督,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今年以来,共依法追诉漏犯3件3人,追诉漏罪4件,追捕漏犯2件2人,所追捕、追诉的漏犯、漏罪有罪判决率为100%。工作中,我们主要是采取“把握案件特点,选准突破口”的方法开展侦查监督。一是对团伙犯罪重点追同案犯,深挖遗漏罪行;二是对多发性、侵财型犯罪重点追销赃、窝赃、收购赃物案;三是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重点追伪证、妨害作证、包庇、窝藏案;四是通过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依法追诉漏犯。同时,在依法“追漏”的过程中,注重追大案、追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收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年我们在办理一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张凤强参入盗窃作案11余万元,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看,张作案时未满16周岁,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经办案人仔细审查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后,查明张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追诉。近日,张凤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再如,我们在办理姚刚、侯大伟盗窃案过程中,发现二人还有放火的犯罪行为,于是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追诉了二人的放火犯罪,从而使该二犯所在村庄出现的连续放火行为得到制止,维护了社会安宁。
(二)以防止错捕、错诉为重点,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切实解决办案中不重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的问题,注重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今年以来,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不捕决定3件5人,以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形式防止错捕9件15人;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起诉意见11件13人,避免了错诉案件的发生。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石洪梁等寻衅滋事一案时,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强并没有参入作案,只是与真正参入作案的王强姓名相同而已,于是建议侦查机关将案件撤回,避免了这起错诉案件的发生。
(三)以纠正违法为重点,切实规范侦查行为和侦查活动
我们坚持提高监督的准确性与促进公正执法相结合,对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等行为及时发现和了解,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形式,提出严肃纠正。今年以来,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书面、口头纠正意见13次,改变案件性质4件4人,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以纠正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为重点,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工作
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中,我们着重以办案为龙头,突出办理民行案件的抗诉工作,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卷研究,从案件的受理、立案到建议、提请抗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都及时建议或提请(上级市)市院进行抗诉。今年以来,共受理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0起,从中立案审查13起,提请和建议(上级市)市院抗诉12起,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作中,重点抓了以下三点:
一是试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研讨会议制度。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我院试行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研讨会议制度,吸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共同研讨本地区范围内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关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集思广益,优势互补,对迅速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市“同路”方便面有限公司申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民行检察部门在与特邀律师充分论证、探讨后,根据会商的意见,迅速调集主要证据,仅用三天时间即提请抗诉,上级院审查后亦及时采纳,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实现了办案提速。
二是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做好抗诉工作的同时,我们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对申诉人就案讲法,晓以法理,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切实达到了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如张某申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两审判决均未支持其诉讼主张,张某在两年多时间内屡屡上访。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判决并无不当,随对张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终使其破除了成见,服判息诉。
三是积极探索开展对国有资产流失案支持和提起诉讼工作。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在确保民行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国有资产流失案支持和提起诉讼工作。目前,按照市委领导的意见,我们正对国有资产流失案进行排查摸底,准备重点选择破产企业、银行放贷长期收不回等流失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开展这项工作。
同时,我们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对审判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审判程序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滥用缓刑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和抗诉,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防止超期羁押、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为重点,不断强化对羁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我们以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羁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对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保障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等裁定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监管秩序,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驻所检察室被省检察院授予省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是维护监管秩序,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截止到8月17日,看守所在押人数309人,在押人员多,管理难度增大,不安全因素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我院监所检察科积极履行各项监督职责,保证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转。今年以来,共审查减刑、假释裁定68份,进行各种教育298次,受教育达3700余人次,进行各种安全防范检查129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7起,纠正违法7次,提检察建议7条次,召开联席会议7次,打击“牢头狱霸”17人次,确保了监管场所安全。
二是严格羁押期限监督,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工作中,我们重点做到“三勤”:一是勤请示,有难题、难点,多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二是勤联系,加强与监管、办案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接近办案期限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提醒、催办。今年以来,共联系催办案件53件63人。三是勤协调,对管辖不清的案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使案件尽快明确管辖,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监督,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我院驻所检察室的监控在(上级市)市率先与看守所联网,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和动态跟踪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赵登举副检察长来视察工作时,对我院强化监所检察、确保我市22年无超期羁押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是强化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我市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多,分布广,如果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监管,将是对社会治安的一个极大威胁。今年以来,我们共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检查1次,专项检查1次。通过检查,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推动很大,对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起了良好作用。
从今年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看,整体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1、由于现行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诉讼监督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得不具体、不完善、不科学,检察机关缺乏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机制和渠道,监督对象的义务不明确,现有的监督手段软弱,监督的效力缺乏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工作职责时,需调阅有关机关执法办案的卷宗和其他材料,相关机关不予配合时,怎样解决等等,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2、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强化政治业务学习,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3、执法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的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等等,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下步工作中,我们决心在市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监督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入手,以惩治司法腐败为重点,以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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