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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制度】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17 1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提高驾驶人员整体素质,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高检院《检察院内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制度】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制度】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范文推荐)



人民检察院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提高驾驶人员整体素质,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高检院《检察院内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所有机动车辆,产权归院所有,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分配。驾驶员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小车队协助办公室管理和调度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应每季度对全院驾驶员召开一次例会,进行安全教育。缺席司机要及时补课,无故不请假缺席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所有车辆应有驾驶员专人驾驶。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专职驾驶员负责。

第五条 驾驶员应每天上班前对车辆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安全用车。

第六条 节假日驾驶员随领导实行值班制度,未经值班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除特权思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第八条 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在院内等候工作,临时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请假。

第九条 驾驶员有事请假后,由办公室负责调配驾驶员。驾驶员无权私自调剂和顶替。

第十条 办公室应制定具体奖惩办法,每季度对驾驶员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百公里油耗情况、车辆修理和保养情况车辆事故情况等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奖惩分明。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使用单位用车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预约,填写《派车单》,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公室将《派车单》交小车队,小车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出车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出车未办理派车手续的,出车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车作为个人车辆使用,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经报请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燃油费、过路费及驾驶员的差旅费由用车者负担。严禁将公车作为婚车使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一切车辆均要按规定在院内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丢失。若发生车辆丢失和损坏现象,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双休日、节假日或者下班后,如无公务活动,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严禁私自出车。如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均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不在定点厂(站)维修的,办公室不予结算和报销。办公室应根据维修合同,定期与定点维修厂(站)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机动车需要修理的,一次性修理费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领导批准签字;超过1000元的,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七条 严格车辆维修审批程序。汽车需要修理的,先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卡》,申报维修项目,根据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然后根据《车辆维修审批卡》,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车辆维修单》一式二联,第一联车辆维修后由修理厂盖章,司机签字,月底交归办公室;第二联加盖办公室章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所有车辆维修后,驾驶员须按规定将车辆原部件带回,交办公室贴签留存。

每年底,办公室负责在局域网内公布车辆维修费用情况。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到外地出差,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就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将维修原件带回,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章 车辆加油管理

第十九条 我院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车辆加油均实行百公里耗油控制制度。办公室会同督查委员会事先对每车辆核定百公里耗油指标,超出部分由司机自行负担。节约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院一切公务用车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不予结算和报销。车辆外出后加油的,返回后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销。

第六章 车辆保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车辆必须参加车辆保险,保险费用由院财务统一列支。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度,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七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报告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因驾驶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后,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驾驶员自行负担剩余损失的20%。

因意外事故入或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视实际情况再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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