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上报申请是否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办法】鹤峰县民宗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民宗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事项的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上报申请是否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条件
三、监督检查标准
1.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省人大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拟申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团体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审批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对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情况进行监督;筹备完成后,由筹备组织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负责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未获准登记之前,进行的类似于宗教活动要进行监管。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制定监管方案);
2.对上报资料严格审核,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办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行为的,由县民宗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责令当地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的事项监管办法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该场所管理组织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书面材料;
2.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3.施工期间是否保证信教群众的安全及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可能;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监督检查的标准
1.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计草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3. 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4.有权改建和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5.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6.建设资金证明;
四、监督检查方式
项目建设初期、中期及竣工后开展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作出许可后对是否按照项目设计、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建设由相关部门监督,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七、 监督检查处理
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的许可事项监管办法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时教职人员、培训计划、场地、内容;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有培训计划;
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3、有合适的培训场地;
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规教义;
5、培训对象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照《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四、监督检查方式
自申请20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后检查培训申请、方案(含教学计划、学员情况、教学内容、教学地点)的书面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培训是否和培训方案一致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监督检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处理
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规教义;如果有违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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