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是指维以护之,免受外害。比如,将人群居住地周围、蓄养牲畜的周围以及其他重要物体、场所周围设置带有保护性的设施,以防止外界的侵害。维护也为通信术语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控技术维护费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税控技术维护费2篇
税控技术维护费篇1
【政策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出口供货企业特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财税字[1996]84号)
2、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征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代征、代扣情况
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税率
1、总原则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2、代征代扣及流动经营有关税率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南京市区的城建税税率是7%,宝应县的城建税税率是5%,南京的一家建筑企业到扬州的宝应县从事工程作业,就应该由宝应地税局对该笔工程收入按照5%征收城建税。
五、减免及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控技术维护费篇2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
篇一:关于税控设备及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如何抵减增值税税额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如果专用发票已认证且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按照金额申报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或者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并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按以下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
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四第1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数据不能在主表第23栏自动生成,需手工录入主表。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服务费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篇二: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实务16问
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实务16问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抵减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是同一概念。抵减增值税是指全部费用(价税合计)一起抵税,进项税额抵扣指的是税额部分的抵扣。
3、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该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升级更新报税盘***元可全额抵减吗?
答:可以
5、可以抵减增值税的专用设备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和传输盘。
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升级版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服务费都可以抵减
增值税。
7、购买税控设备包括总分机,总分机一并购买,分机能否全额抵减?
答:初次购进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也可进行全额抵减。
8、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和打印机、以及支付的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费,能不能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不可以。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9、购买税控系统设备抵减增值税是否需要取得专票?
答:纳税人(含小规模)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纳税人(含小规模)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同时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额,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于抵税的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并不直接起着抵扣进项税额的作用,未明确是否需经认证。因此,对于其是否还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执行中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12、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想改为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答: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抵扣的税额,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同时在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抵减的数额。
13、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该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抵减增值税的情况需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有没有期限?要在多久之内全部抵减完?
答:没有期限。
15、是以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后的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是抵减前的税额为基数?
答:应抵减税额后的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数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6、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抵减税额的会计分录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关于“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篇三:关于税控开票系统维护费账务处理及申报问题
国税12366咨询结果
想问一下税控开票系统维护费可以全额抵税么?[2014-07-24 09:07:19] 客服009 说:
初次购买税控系统的费用及其每年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税
[2014-07-24 09:07:42] 我 说:
咁即系可以抵啦,会计上如何做账?[2014-07-24 09:08:10] 客服009 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09:17:27
高俏薇 2014-07-24 09:17:27
规定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需要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同时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
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请根据实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
规定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需要反映在申报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同时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
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请根据实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