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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19 19:10:03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意见【范文精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

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预防工作格局,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预防为主,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统筹协调、广泛动员”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引导、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起格局完善、系统完备、运行顺畅、保障高效、手段科学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反映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安全预防控制运行机制

()健全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形势预警预测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的研判和管控,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确保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风险可防可控。加强对安全生产舆情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升有效应对能力。

()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各行业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推动安全生产信息数据的共享,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大数据,建立综合全面、适时更新、真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数据中心,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处理、分析研判、预警预测等多项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完善区域风险防控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推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设置,按企业风险级别和程度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加大对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抽查权重。各级政府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确保监控、防范、处置等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区域联防制度,以“位置毗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为原则,成立区域联防工作组,健全定期组织互查互检、业务交流、培训演练、信息通报等机制。推动安全预防工作从市、区、乡镇(街道)向村、社区延伸,推动责任体系、监管力量、安全基础等工作覆盖到所有乡村、社区,逐步完善区域安全预防联动、联防、联控和联治工作模式。

()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探索建立以重点企业为龙头,相关企业参与协作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与属地政府救援队联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三、提升企业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主体,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规律,把风险管理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全环节、全过程,健全完善涵盖企业风险辨识评估、风险预警预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等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模式,构建系统规范、管控有效的安全预防长效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预防控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实施、完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要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逐级、逐岗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强化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实现一企业一标准。要发动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科学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对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评估风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各岗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要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制度,实现一岗位一清单的管控模式,使风险管控在日常管理和基层一线得到落实。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风险数据库,持续开展动态辨识、评估、预警预测等工作,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企业重大危险源管控。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完善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动态全程监控和风险预控管理,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和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十二)加强职业危害防控。企业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四、强化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控

(十三)加强城市运行防控网建设。切实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安全风险公示警示,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进输水、输电、供气、供热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轨道交通等的风险管控,完善基础数据,落实分类监管,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重点解决违法违规占压、标识不清、违章开挖等问题。加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等区域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行业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区域安全风险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城市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城市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城市运行安全监测站网或监测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功能,不断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加快建立针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以及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联动机制。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体现安全发展要求,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轨道交通等规划的衔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负面清单管理,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经济存量中高危险、高污染、高耗能、高职业危害生产企业的转移或退出。统筹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并明确各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落实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六)落实城市运行风险防控措施。负责城市运行保障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实施城市运行风险源普查,列明风险源名称、类别、风险程度、分布状况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运行安全标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规划、技术等措施,控制新增风险,降低和消除存量风险,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优先开展较高风险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七)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依托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传感、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安全风险防控手段,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提升风险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部门共建安全工程研究院、实验室、安全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导各类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机构、市场化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风险管控、预警预测、事故分析鉴定、检测检验、职业危害监测等技术支持。

五、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八)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协会、联合会、商会、慈善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安全预防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社团组织加快发展。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支持社会组织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科技推广、安全教育、安全文化普及等方面的专业委员会,汇聚各方专业力量、树立行业协会权威、推动企业自律自治。

(十九)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市场规律,培育行业安全自律、公平竞争的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防控和事故善后赔偿功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诚信等挂钩。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重点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系统,逐步实现与社会征信系统对接,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推动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壮大。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路线图,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动安全产业发展,打造安全产业国际品牌。扶持培育一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全链条服务能力,并积极为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辅助政府监管创造条件。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支持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施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制度。加快安全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推动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业态发展。

(二十一)积极扩大公众参与。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对全社会安全知识的普及,重视中小学和职业院校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健全和畅通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群众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安全预防的意识和能力。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面临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明确并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综合决策、协调落实、督查考核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强对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调度。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加强源头风险管控,抓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融入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之中,完善本行业(领域)风险预警预测和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二十三)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首都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不断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相关政策创新,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规范、引导和推动安全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运行,为全面加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四)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要制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内容、方法、步骤,切实抓好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投入力度,作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实施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二十五)强化监督追责。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票否决”办法和失职追责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直报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倒查追责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并酿成事故的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规范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程序,依法查处公众和媒体反映的安全生产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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