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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办法】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0 08:05:14 来源:网友投稿

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展执法监督,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结合我市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和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办法】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政法办法】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完整文档)


十堰市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执法监督,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促进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结合我市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和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督员是党委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监督活动的义务监督人员,依法对全市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员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前科;

(二)关心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有能力履行职责者;

(五)本人自愿并热心从事此项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员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律师;

(三)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  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协助市委政法委督办重大案件;

(二)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

(三)为办案单位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四)提供案件及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指导;

(五)反映社情民意;

(六)巡访发现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检举、控告其违法违纪行为;

(三)了解所提出的工作建议落实情况及转递的上访、信访、举报、申诉等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市委政法委组织的各项监督活动,畅通监督渠道;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凭出示的执法监督证,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六)执法监督员对反映的问题要求保密的,有关政法机关应当保密。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所提执法监督意见应具体、客观、真实,必要时应作了解核实;

(二)不得假公济私,干预政法机关正常履行职责;

(三)遵守监督纪律,保守获悉的案件秘密;

(四)对涉及本人及家属或本人代理的案件、事项应自行回避;

(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宣传群众的工作;

(六)参加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市委政法委面向社会招募50名执法监督员,产生方式如下:

(一)组织推荐。由市委政法委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及各县(市、区)政法委等相关单位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负责具体资格审查。

(二)个人自荐。市委政法委通过十堰日报、十堰秦楚网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执法监督员招募公告,符合条件的十堰居民均可报名参加,具体资格审查由自荐人所在县(市、区)政法委负责。

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送的名单进行再次审查筛选,并由市委政法委组织考察,征得被聘任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市委政法委举行执法监督员聘任仪式,向所聘请的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执法监督员证件。

第九条  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为五年。

执法监督员聘期届满后,没有续聘的,自行解聘;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解聘并收回与监督有关的证件和其他相关物品: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二)借执法监督工作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反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私自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或者超越权限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一年不参加执法监督员活动的;

(六)不适合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八)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执法监督员的活动方式:

(一)参加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有关座谈会,在会上反映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

(二)定期不定期地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反映现场发现或他人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三)跟踪监督政法机关重大执法活动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各界关注的大案要案; 

(四)参加政法机关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执法执纪等专项检查活动;

(五)参加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小组开展的法制宣传、接待群众信访等其他执法监督活动。

执法监督员小组可根据情况分组开展活动。集体进行监督检查活动,事先应报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对执法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按《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执法监督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

(二)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

(三)市、县两级政法各机关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该工作,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与执法监督员联系;

(四)执法监督员按行政区编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联络员一人。组长在本行政区执法监督员中产生,联络员由本行政区政法委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执法监督员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员座谈会议,广泛听取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督办执法监督员所提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三)定期向执法监督员通报政法部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四)组织执法监督员对政法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等工作开展评议检查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执法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六)安排执法监督员参与接待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在市委政法委召开执法监督座谈会,每次会议以文件形式通知。除特殊情况外,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应列席季度执法监督座谈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以会议纪要形式通报到各参会单位,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会议、简报、培训等方式帮助执法监督员知情、知政、知法,以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并制定相应的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和年度活动计划,安排好执法监督员工作。

第十六条  全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大力支持执法监督员工作,主动为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自觉接受监督。

各政法机关应将对执法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结率、回告率和执法监督员对办理回告的意见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年终进行考核并以文件形式通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应积极协助市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工作,为市级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提供条件。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应建立完善本辖区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组织本辖区执法监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活动,派员参加市级执法监督座谈会,了解本辖区执法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执法监督员的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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