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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0 0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住房公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 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诚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四)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五)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

(六)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诚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 诚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职工诚信黑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诚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诚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市级有关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九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 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合作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六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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