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了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服务体系,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筑牢基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意见】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服务体系,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筑牢基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出发,全面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信息化服务向社区覆盖,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2.统筹城乡,整体推进。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划、服务设施建设、服务资源配置、服务队伍建设、服务产品供给,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区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体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组织共建、队伍共管力度,逐步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局面。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确保社区服务的公益性和便民利民特点,增强社区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多元主体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4.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设施和网络作用,逐步整合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有关的资金、项目和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防止资源浪费。注重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共驻共建机制,发挥综合效益,增强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遵循“城镇全面发展、农村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引导社区志愿服务、启动社区信息化服务,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努力为居民提供多领域、多样化、多层次的社区服务,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到“十二五”末,实现以下目标: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社区无办公服务用房或办公服务用房面积不达标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实现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建成一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基本建成。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研发全省统一的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信息化。依托网络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
———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建成。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广覆盖,群众性互助和志愿服务制度化,社区专业服务和商业服务规范便利,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效衔接的制度环境,到“十二五”末,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社区,形成主体多元、范围较广、功能完善、设施齐全、规范高效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居民群众生活舒适方便。
———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法规政策,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政府与社区之间协作机制、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优化社区服务发展的制度环境。力争到“十二五”末,50%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50%的驻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共驻共建协议,社区综合保障能力更加健全,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
1.加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争取国家藏区社区项目投入、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省级财政奖补投入、加大地方政府自主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各地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通过新建、购建、合建、改扩建、调剂置换等多种方式,合力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以社区办公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标准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居民群众筑牢基础平台。
2.规范社区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基础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拥军优抚、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医疗救助、综治维稳、住房保障、社区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有序延伸到社区,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居民办事,到“十二五”末,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社区,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社区组织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公共服务管理新格局。
3.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完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优化社区商业结构布局。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居委会牵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有偿、低偿、无偿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大力发展面向辖区居民的托老托幼、助残康复、读书阅报、健身娱乐、家政物业、卫生保健、信息咨询、商务配送、安全快餐等便民利民服务,重点做好优抚对象、低收入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招标实行社区连锁服务、统一配送、限价经营。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需求。
4.引导社区志愿服务。制定社区志愿服务注册登记和扶持政策,根据社区居民构成,大力培育和发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和带动城市居民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托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党委政府倡导、社区组织扶持、共产党员带头、专业社工引领、驻区单位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志愿服务新格局。
5.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加快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信息化设备条件,大力推进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社区网格化管理,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就业、社保、低保、公安、计生、卫生、老龄等公共服务信息,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操作界面统一、覆盖社区各类业务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无障碍共享。加强社区服务呼叫中心和社区网站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服务呼叫号码统一,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6.强化社区综合保障能力。健全完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合理界定省、州(市、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比例,到“十二五”末,全省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经费达到5.5万元以上。健全社区居委会成员报酬动态增长机制,社区居委会成员报酬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社区两委成员月报酬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并随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自然增长。
7.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依法选齐配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范围。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工作岗位,扩大就业范围,吸纳更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
三、规范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功能和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集中办公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场所,指由政府规划、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公益性、可提供综合服务的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应当遵循“办公用房最小化、服务用房最大化”和“一室多用、综合利用”的原则,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功能:
1.社区综合服务大厅。主要用于向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代办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两委”办公室。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日常办公。
3.综合活动室。主要用于社区召开各类会议、民主议事、人员培训、文化活动、健康教育、科普法制宣传、道德讲堂等活动。
4.图书借阅室(绿色网吧)。主要用于社区居民图书借阅、读书阅览和中、小学生安全上网等活动。
5.医疗卫生室(残疾人康复室)。主要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计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以及残疾人康复训练等活动。
6.社区警务室(纠纷调解室)。主要用于社区警务人员办公和社区居民民事纠纷调解等活动。
7.体育健身室。主要用于社区居民开展体育健身运动。
8.档案室。主要用于集中存放和保管社区各类文字、声像档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将托老托幼、家政服务、邮政代办、自助银行、连锁超市等便民服务网点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范围,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二)设置标准
街道(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建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活动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共驻共建等多种方式,对服务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适当扩大办公服务设施面积,努力实现“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
四、建设方式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社区建设实际情况,允许各地通过新建、合建、购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社区办公服务设施。
新建:指政府划拨土地产权完全的建设方式。
合建:指在其他单位的牵头组织下,依托其他单位的项目进行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并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的建设方式。
购建:指通过市场购买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方式。
改扩建:指在现有社区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服务和使用面积,完善服务功能的建设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力量大力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组织保障体系,推动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
(二)落实经费保障。认真落实省财政安排的社区居委会工作运转经费和人员报酬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入、国家支持青海藏区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投入、省级财政奖补投入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统筹解决。社区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合理负担。
(三)科学制定规划。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确定项目建设方式,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四)加强项目管理。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项目监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程序筛选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完工后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建社区服务设施照片、文字资料归档工作。新建、购建和改扩建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完工后应当明晰产权,城镇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项目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农村社区办公服务设施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有关权属证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统一项目标识。新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名称和标识。城镇社区统一名称为“××社区服务站”,农村社区统一名称为“××村社区服务中心”(少数民族地区应当以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悬挂社区服务设施名称),并统一镶嵌“中国社区”标志图徽,(具体式样见附件或登录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标志图徽大小应与“社区服务中心”标识字体保持一致。
(六)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活动经费补贴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社区服务功能。
六、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1〕68号)关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按户口计算不足300平方米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并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项目由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联合进行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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