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2013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至2016年全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发展多元消防治理力量,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断完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规范有序,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面消除县域消防专业力量空白点,完成自治区、地(州、市)两级消防实战化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升。
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
(三)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要坚持政府主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把好准入关,并做好事中与事后监管。
(四)发展多元消防治理力量。要实施综合治理,把消防工作作为基层治安巡逻防控和平安创建等重要内容。发展壮大消防文员、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新生消防监督力量队伍,2014年至2016年,自治区每年完成招收事业编制消防文员的计划,优化消防文员和现役消防监督执法力量的人员结构比例,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五)改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模式。要持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摸底排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对隐患问题严重、整改难度较大的,实施政府逐级挂牌督办;对重大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消防安全监管,重点解决消防规划编制落实和消防设施欠账等问题,坚决杜绝“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推行高层建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和综合体建筑“防消一体化”监管模式,提高火灾隐患“查处率”。持续推进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达标、评定、公示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加强重点单位监管,从2015年开始,全面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依托基层综治维稳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完成既定建设达标任务。
(六)加快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实施源头治理,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改革。2014年,完成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在全区逐步推广实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将不良行为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完善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体系。2014年,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法调研,修订颁布《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编制发布《火探管式自动灭火装置技术规程》、《民用建筑电气防火技术规程》地方标准;2015年,结合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立法调研、《自治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立法调研,颁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颁布《自治区消防条例》,颁布实施《自治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八)加强消防安全技术研发和成果运用。各地要将消防科技工作列入科技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突出重点领域消防科技攻关,加强科技成果试点推广。2014年,完成消防行业自律系统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流向、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等“大数据”平台;2015年,完成公共消防网络教育系统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九)严格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各地要紧抓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机遇,及时编制、修订、审批城乡消防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建设。2014年,完成市、县(市、区)、重点镇、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2015年,完成中心镇、已编制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2016年,完成独立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其中城市和县城、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及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市级工业园区应当编制消防安全专篇,其他独立建制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在总体规划中涵盖消防安全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消防规划实施计划,明确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装备等建设指标任务。
(十)加快城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各地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要内容,按照城镇道路建设规划和供水管网布局,核准建成区应设市政消火栓的道路及其里程,按照国家标准核定应建消火栓的数量,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建设步伐,落实“标识化”管理。要建立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经费保障。设有供水管网的乡(村),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2014年城镇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应建数的50%;2015年达到应建数的70%;2016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加强城市消防队(站)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城市发展情况和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需求,科学规划、预留用地,制定新建城市消防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2014年,按计划完成在建消防站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和车辆装备配备;已建成消防站投入执勤使用;2016年,无专业消防力量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完成消防站建设任务。
四、加强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同步建立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和基础预案建设,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力量投送机制,加强多种力量参与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灭火救援综合演练分别不少于1、2、3次。加强地震、搜救犬、石油化工三支专业救援队伍达标建设,2014年,伊犁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完成重型地震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完成轻型地震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乌鲁木齐市完成1支重型、2支轻型地震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按照8人8犬模式完成搜救犬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伊犁州、昌吉州、石河子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按照3人3犬模式完成搜救犬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2015年,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市完成石油化工专业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2016年,阿克苏地区、巴州、哈密地区完成石油化工专业救援队达标建设任务。各地要按照专业队伍建设标准,将装备建设、训练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畴,配备专业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承担专业任务。
(十三)强化消防信息化建设。
2014年,各县(市、区)按标准配备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消防应急救援通信装备;2015年,完成各级消防指挥调度网的带宽升级,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全部接入消防指挥调度网,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2016年,建立集视频指挥、图像联网、辅助决策、地理信息展示为一体的可视化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安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间全面实现应急联动、协同指挥。
(十四)不断优化车辆装备结构。
2014年,各地(州、市)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装备评估论证意见,制定并下发装备建设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车辆装备结构,并建立健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淘汰更新机制;2015年,全区县(市、区)全部完成装备评估论证工作,特勤中队配齐强臂破拆消防车,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分别配备1台多剂联用消防车;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城区中队配备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2016年,全区所有现役执勤中队实现1台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1台重型泡沫消防车、1台举高消防车、1台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配备目标。辖区内老城区、城中村较多及道路通过能力较差地区,须加强轻型城市主战消防车的配备。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所有消防站各配备1台防暴水炮车,其余地区至少配备1台防暴水炮车。
(十五)加快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2014年,启动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实战化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工作,完成方案论证、土地划拨、规划立项工作;2015年,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完成训练基地各类真火模拟和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建设任务;2016年,其余地(州、市)完成建设任务。完成战勤保障大队及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2014年,各地制定战勤保障消防大队建设方案,依托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完成车载泡沫液6倍量灭火剂的储备,并建立逐年更新淘汰机制;2015年,各有战勤保障大队编制的地区完成建设任务,自治区在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建成2个自治区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2016年,2个自治区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完成物资储备并投入运行,各地(州、市)建成当地消防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
五、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
(十六)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各地要完成“十二五”期间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召目标任务,着力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2014年,完成甘泉堡、昭苏县等14个已建成消防站的政府专职队员招收和装备配备工作,并投入执勤使用;2015年至2016年,完成无专业消防力量的青河县、柯坪县等16个县消防站的建设、队员招收和装备配备工作,并投入执勤使用;2016年,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要求,镇区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重点镇,有条件的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行政村要逐步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
(十七)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督促大型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齐车辆装备器材。对大型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要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按照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消防装备,确保形成战斗力。对单个企业未达到建队标准,但企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要引导、鼓励企业联合建队、共担风险。
六、加大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力度
(十八)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州市应当做到消防业务经费保障随当地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长。2014年,按类区确保人均5万、4万、3.5万元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和消防高危行业补贴标准落实到位,贫困地区补贴到位时间可延长至2015年。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十九)积极拓宽经费保障渠道。各地要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依据公安部消防局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制定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站)和装备建设专项投入三年规划,改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要积极争取援疆资金,将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装备建设等纳入对口援疆项目,重点支持南疆和边远、贫困地区消防队(站)、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七、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提高全民消防常识知晓率。各级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治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规定的职责,认真抓好本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常态化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通信运营商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2014年起,教育部门要将《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发送到所有中小学,达到人手一册,各中小学每学期安排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知识教育课,每学期组织一次火灾疏散逃生演练;2015年起,具备条件的各中小学每学年组织一次到消防队站或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到2016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
(二十一)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相应职责,将消防安全分别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职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电(气)焊工、保安、导游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职业培训学校及普法中心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培训内容。要加强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从严落实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二)完善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坚持责任导向,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实行专项考核,并纳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各地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消防工作自查报告和自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新疆公安消防总队。
(二十三)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要健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问责制度,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各地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制,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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