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切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经第32次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切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税务部门控管税源登记户数大幅增长,但近期受政府网站改版、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影响,地方税收保障机制运行受阻,亟需重新启动。特别是在当前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会有较大增长、纳税申报尚不完全真实可信的前提下,坚持信息管税和社会综合治税,通过定期获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等第三方信息,及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比对分析,对最大限度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各级政府综合治税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责。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综合治税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综合治税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国、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三、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税收协助义务
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支持和协助税收征管工作,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责。
(一)完善职能部门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流。各级政府应当依托政务专网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税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约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承办人员等,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并确保信息安全。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税源控管工作。能够由市级集中采集的信息,也可由市级税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采集,由税务部门逐级清分至各基层税务单位。
1.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等信息。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经济运行等信息,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地方工业在建项目等信息,提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项目)等认定情况。
3.教育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老师登记情况等信息;提供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4.科技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和复审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
5.公安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参与境外承包境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等信息;提供本市新增车辆登记注册情况、机动车过户信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统计数据和车辆年检统计数据。
6.民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注销情况、各种福利彩票涉税情况。
7.司法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司法事务所新办、变更、撤销及办理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等信息。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的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二、三产业分离等企业信息。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提供创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提供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提供各类医保卡刷卡信息、对药品零售商店的医保资金拨付信息;提供劳服企业年检情况,已经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10.安监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11.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证办理、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信息以及基准地价、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整理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12.规划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
13.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提供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的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房屋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审批等信息。
14.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及拨付款情况,提供燃气设施建设审查、供热工程项目审查信息。
15.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运营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提供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水运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等情况;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提供出租车车载监控系统运营信息。
16.水利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采沙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17.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林业项目及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提供农林业项目及工程审批、中标、建设等信息,提供财政返还补贴信息。
18.商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信息,一般贸易出口信息,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典当、拍卖企业设立信息;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境内利润再投资、“走出去”企业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提供劳务或承包工程作业等信息;提供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信息。
19.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演员收入、网吧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等。
20.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药品零售机构认定等信息。
22.审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结论等信息。
23.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实际资金投资及工程款支付等信息;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环保违法处罚、污水排放相关企业等信息。
24.体育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商业性表演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
25.统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商贸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26.市金融办公室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名录、全市拟上市企业名单和上市后备资源库名录,以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27.粮食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储任务计划、轮换计划及完成情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及基本信息。
28.物价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以及收费项目的变动及取消信息。
29.农机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用运输车辆挂牌、过户等信息。
30.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畜产品生产、动物屠宰检疫、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信息,提供财政返还补贴信息。
31.旅游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32.公路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股权变更等情况。
3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特种设备产品监检信息、相关企业生产的水泥、乙醇汽油等产品市级抽捡结果、税控计量器具(加油机)检测信息和3C认证信息。
3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出)口机电设备等信息。
36.海关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出口设备、其他商品报关信息。
37.人民银行、银监、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等情况,提供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支付贸易、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外汇情况、进口设备对外支付等信息,提供出口货物收汇核销信息。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查询纳税人在各金融部门开设的全部结算账户、账号、征信等级等信息,金融部门应予提供。
38.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提请破产情况、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顶债务以及委托资产拍卖等信息,提供企业依法强制处置、拍卖或分割企业资产、涉案企业经济纠纷判决信息。
39.残联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证发放及残疾人就业信息。
40.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提供分户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与税收有关的数据信息。
41.石油、煤炭、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产品开采量、销售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42.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信息,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分户销售明细信息。
43.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工商、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规划、供水、供电、煤炭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其他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工商部门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工商部门等应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税务机关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3.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税务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做好把关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关于完税等税收管理证明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等税款征收工作。
5.外汇管理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时,应当要求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进行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不能依法提交的,不予办理付汇手续。
6.公安机关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提供协助;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依法从快处理。税务部门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7.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享受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税收优惠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8.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被委托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拒绝。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在相关交易和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税款。税务部门可委托房产部门代征房产交易税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税收,委托建设管理部门代征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委托水利部门代征水利改造、水库河堤加固、河砂开采税收,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彩票销售、文艺演出及体育比赛税收,委托房产中介机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房屋租赁、商品房家庭装饰装修税收,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综合商场内税收,委托拍卖机构代征委托方应纳税收,委托乡镇政府代征砂石料税收,委托汽车销售企业代为缴纳车辆购置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并代征税款等。
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9.质监部门和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各类加油站纳税情况的监督,对税控装置和纳税人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10.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11.农业、林业、畜牧以及财政部门在审批拨付种植、养殖补贴时,应要求各农业、养殖、种植合作社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否则不予审批拨付。
12.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落实。各县区参照市综合治税组织架构,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为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效运行,综合治税工作所需的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确定信息员具体负责与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联系,全力做好信息报送、税收协助、综合管理、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等工作。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综合治税各项保障措施。
(三)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国地税业务需求,充分与各部门协商,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规范信息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推行分级管理方式,将有效涉税信息按户源信息、税种信息和宏观信息等进行分类,逐步实现部门信息平台联网,畅通定期传递、交换信息的渠道,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处理利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制订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考核工作由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综合治税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未尽涉税协助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且后果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