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园林绿化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园林绿化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在珠园林绿化企业及主要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审核和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企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对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主要人员基本信息、在珠工程项目及奖惩情况等信用记录进行记载、保存和共享,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并逐步实现与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承揽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业务前,应先在我市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其信息,并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在广东省“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诚信信息登记后方可在我市办理诚信信息登记。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在珠人员信息
3.资质证书信息
4.在珠工程项目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1.企业受到我市区级(含)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2.在珠工程项目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
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企业登记的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企业提交原始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无误后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企业在登记基础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和材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如发现企业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第九条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3.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企业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若不如实按时登记,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市、区各信息采集单位应该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或个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依法向公众开放,为各部门提供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主要人员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对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主要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供各有关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 在珠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主要人员信用信息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主要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自该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使用部门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披露期,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五条 被征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主要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信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注明被征信企业或个人的异议及理由。
第十八条 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诚信基本信息登记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质等级、办公地址、驻珠负责人等内容若发生变更,企业需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珠承接园林工程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到位,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在项目负责人更换前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变更信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信用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对外公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负责审核。如果发现相关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审核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信用工作机构的征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