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金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金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金湾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珠金府办〔2015〕12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股,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股室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各股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综合股负责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财政预决算、统计数据、规划计划、工作动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开工作。
安全监管股、职业卫生股负责提供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信息。
执法大队负责提供每月行政执法信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工作动态等信息。
应急中心负责提供统计数据、工作动态等信息。
信息的公开和发布由局综合股统一对外发布,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对外(含微信、QQ群等)私自发布未经批准的内容。依照规定的程序要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和向社会或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各股室应在有关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好信息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长批准后,由局综合股统一按规定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我局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应当由综合股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七条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重点公开:
(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不予公开。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并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第十二条 我局制作的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综合股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综合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转送本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部门综合股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本部门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我局受理申请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我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和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意见,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我局编制、公布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信息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本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督促被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