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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0 13:30:10 来源:网友投稿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募捐活动的备案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募捐组织,在特区范围内开展面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

募捐活动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募捐活动的备案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募捐组织,在特区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活动的备案形式包括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

市民政局收到募捐组织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以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抄告募捐活动涉及地的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收到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备案材料后,也应当以书面、传真等形式及时抄告市民政局。

第四条 募捐组织办理募捐活动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募捐方案。市或区(县)民政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募捐活动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并告知其本辖区内已经备案的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募捐活动的募捐组织及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等情况。《募捐活动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应当加盖刊有本机关名称的公章。

募捐组织收到《募捐活动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接受民政局的备案检查。

第五条 市或区(县)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和完善,同时在备案的募捐方案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募捐组织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发生变化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在市、区(县)民政局网站或者募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募捐公告以及经市、区(县)民政局备案的募捐方案。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募捐方案、联络资料、监督方式以及募捐信息的查询方法。

第九条 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由参加联合募捐活动的募捐组织共同制定募捐方案,并委托其中的一家募捐组织,向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受委托的募捐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及第八条的规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及募捐方案的信息公开。

第十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募捐组织违反办理或者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理,也可以指定相关区(县)民政局进行处理。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机关备案管辖范围的募捐组织违反办理或者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备案管辖范围的,应当报市民政局处理。

区(县)民政局对募捐组织违法行为处理的备案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民政局指定一个区(县)民政局为主处理,其他区(县)民政局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市民政局直接处理。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民政局对募捐组织进行处理的结果,应当抄告相关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8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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