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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意见】关于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0 14:35: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安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甘公发〔2014〕69号)精神,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警意见】关于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交警意见】关于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公安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甘公发〔20146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改革市县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立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现行公安交警管理体制,加快推进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化、交警队伍正规化、经费保障标准化建设,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整建制移交的原则。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整体移交市、县区公安机关管理,以保持队伍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的管理责任,有效提升公安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立足我市市情和司法管辖、行政管理、公安管理需要,理顺公安交警管理体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4.坚持经费足额保障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类担负、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公安交警经费保障新机制,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考虑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整体需要,同时又要兼顾民警个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优待警,凝聚警心,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二、时间要求

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机构编制划转、人员调整、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工作于20151月底前完成,整个划转移交工作于20153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实施意见

(一)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

1.机构调整。将原来“条块结合,以大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调整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机构调整为县区公安局内设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领导职数不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市公安局内设机构。

2.编制划转。省公安厅管理的176名政法专项编制和市公安局管理的115名事业编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划转到市、县区公安局。

3.人员划转。省财政厅供给我市的157名人员和市财政供给的132名人员及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移交至市、县区公安局,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和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教导员职务调整需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

4.经费保障。2015年起,将原由省级、市级财政供给的市、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经费随人员编制划转市、县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分经费类别和级次按标准足额保障。其中:

1)对划转到市、县区的编制内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支出,由省级财政按2014年保障基数,按行政隶属关系下划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应足额保障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

2)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全额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罚没收入维持原缴库方式不变,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按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执法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保障。

4)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全额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国有资产转移的事项,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划拨到相应的市、县区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在建、新建项目形成的资金缺口和临时性债权债务,按照“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负责接收和处理。

6)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作为市、县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费、装备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列入预算按标准足额保障。

7)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甘肃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纳入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范围,予以保障。

(二)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干线直管、新路下放、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在陇南市境内的省级高速公路,调整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辖。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和县区公安局共同负责。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调整后,移交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民警的组织、行政、人事、工资关系由市公安局负责。

1.武罐高速公路。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武罐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需编制、人员在2013年省人社厅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招录人员中连人带编划转41名。

2.成武高速公路。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辖,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成武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需编制、人员在省编办、省人社厅2014年招录的民警中连人带编划转32名,人员2015年上半年到位。

3.经费保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建立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基本经费和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作为市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上缴市财政。

4.营房建设。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有关问题的合作协议>的通知》执行。

2015年以后在全市境内开通的高速公路,均新组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由市公安局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办批准设立,所需编制在省编办核定市直及过境县事业编制总额内由市政府统一调剂解决;所需人员按人民警察条件统一招录解决。

意见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经费资产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商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别制定具体方案另行下达执行。

四、改革后的职责

(一)市公安局职责。指导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队伍管理和经费、装备、基础设施建设、内部审计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和施工验收工作,开展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负责交警支队和直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工资福利、人员编制和重点违法违纪案件的督办工作。

(二)县区公安局职责。负责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辖区交通治安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按权限先期处置涉路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突发事件。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和施工验收工作,开展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负责交警大队的工资福利、人员编制和重点违法违纪案件的督办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妥推进体制改革。为此,市上专门成立了陇南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市、县区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大局,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扎实做好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对体制调整期间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市、县区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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