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和合理用药,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太仓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太仓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和合理用药,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府〔2010〕18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底前,我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办二级医疗机构及按二级医院建设管理的医疗机构(见附件)按上级要求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省统一招标的基础上,以市为统一采购单位,统一购销合同、统一确定配送企业。全市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太仓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增补目录确定的597种基本药物以及省公布的中标(入围)产品范围内,根据我市实际,按照“一品两规”的原则,遴选确定太仓市基本药物目录。
(二)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太仓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市为统一采购单位,选定1~2家江苏省中标候选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并严格执行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三)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建立科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关于转发省编办<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编办〔2009〕65号)、《市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149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办法》(苏财规〔2009〕1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按常住人口,核定任务、定编定岗;核定经常性收支;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
(四)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支持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不含单独定价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继续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补偿比例,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首选使用基本药物。积极探索从医疗保险基金合理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办法,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具体规模和比例。
(五)强化基本药物使用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的要求,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按二级医院建设管理单位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的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市级医院提供。
(六)规范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基本药物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和合理用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重点要做好摸底调查,制定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动员和各项筹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1月底前,确定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目录,通过审核后,形成太仓市药品目录;2010年12月中旬前,遴选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合同;2010年12月31日起,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药品网上采购系统采购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提前制定库存药品清理盘存结转相关细则,做好库存药品清理盘存结转工作。
(三)检查考核阶段(2011年1月31日至2011年2月底)。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对实施基本药物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太仓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委宣传部、编办、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物价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统筹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领导,建立联络员定期例会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同时组建太仓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负责遴选太仓市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对基本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分析,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市卫生局下设的医药卫生用品采购服务中心,承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面广、影响大、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统筹各方面利益,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牵头做好基本药物遴选、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完善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采购配送和价格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监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遴选、配送企业确定、采购和统一配送以及使用的全程监督。商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药物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监管考核。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建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制度。
(四)积极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和各种宣传媒体,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意义、原则和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全面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认真组织医护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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