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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0 16:30:04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科学开发海洋风电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能源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意见【范文精选】



市政府关于加强海上风电开发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开发海洋风电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实现我市海洋风电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规划管控

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南通市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风电场区域海上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划,减少对海域和岸线资源的占用,避免对海域和岸线的无序分割和浪费。

二、严格项目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选址要求,科学进行项目选址。

三、坚持集约有序开发

海上风电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原则,集中优化风电场布局,不得随意分块,注重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科学安排开发时序,分期实施,不得造成对海域空间资源过度占用。海上风电区划功能清晰、规划明确的海域可先期开发;海域条件相对复杂、与周边功能可能存在相互影响的海域,可作为预留区暂缓开发,适时开展相关前期研究工作。

四、建立联审机制

海上风电建设项目报批前,项目所在县(市)、区沿海办应当向市沿海办提出风电项目资源开发利用联审申请,市沿海办应当组织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海渔局、安监局、港口局、南通海事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围绕规划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风电项目的联审会办,确定是否同意项目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市级联审意见的项目,市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初审或转报手续。

五、坚持“资源配制造”

在资源利用上,投资海上风电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配套风电相关的产业项目或其他制造业项目;配套项目应当在风电项目申请联审之前,与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有投资协议,在风电项目申报核准前应当开工建设,相关认定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六、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沿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拥有风电自主核心装备技术或具有一定规模的设备外销能力的实施主体进行风电项目投资,充分考虑项目的有效投资比例,真正做到海上风电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七、建立风电场收回机制

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可以依法收回风电场项目用海或用地。风电场收回可采取风场置换方式解决,风场置换采用装机容量增减挂钩办法进行,收回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沿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依法处罚、限期拆除,并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各地应当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风电项目用海后评估工作,科学评估海上风电项目对沿海产业的带动、海洋资源利用和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为海上风电后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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