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苏家屯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苏家屯区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行政机关可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总结各类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评议中所反映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行政机关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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