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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0 17: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依据《条例》规定向我委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机关指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第三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在《条例》规定的受理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撤销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受理机关。如受理机关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做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该撤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撤销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名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四)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撤销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受理机关认为撤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第八条  受理机关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主任在《撤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受理机关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理机关不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关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做出回复。

第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依据《条例》属于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受理机关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服受理机关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以纸质、电子文档等形式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以备查找、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受理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处理撤销申请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时限;

(二)故意拖延处理撤销申请的时限,造成依申请公开超出《条例》规定时限内;

(三)因处理撤销申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胁迫或其他方法诱使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的;

(五)伪造、变造申请人身份证明、《撤销登记表》等材料,以回避依申请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不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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