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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0 18:25:08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市法律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市法律援助的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工作保障和配合机制基本建立,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法律援助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促进平安南通、法治南通、和谐南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三个纳入”的基本要求,把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列入社会事业发展奋斗目标,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要调整充实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开展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应实行开放性预算,按实际办案数和补贴标准进行支付;接待、咨询、培训、宣传等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借助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根据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调整为每案800元至1200元。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办案质量考核,及时发放办案补贴,进一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

三、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

各地要将队伍建设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通过内部调配和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提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例,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80%,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0%。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参照省司法厅和其他地区的做法,探索建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型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积极探索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养老机构等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应挂牌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加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市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三个以上“12348”法律服务专线坐席,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至少一个“12348”法律服务专线坐席。要在全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制度,畅通协调和反馈渠道。

四、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应急管理、AB岗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绿色通道”建设。建立“法律援助110”便民制度,切实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特别要提高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强化对办案质量的指导监督,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接触群众面广、信息灵敏的优势,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注重信息反馈,提出合理建议,为党和政府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制定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始终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依法规范有效地运行,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满意。

五、切实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便利

各地要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使法律援助惠及到经济困难的边缘人群,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决定自今年始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两倍。要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确保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对法律援助办案中承办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等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决定费用的负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其利用自身优势为特定困难群体开展法律援助。要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

六、着力改善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条件

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各地应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要求,着力改善服务环境和办案条件。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150平方米。法律援助窗口应设置在沿街一楼,按照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设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机构标志和指示牌,确保2012年底前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通过省“法律援助示范窗口”规范化建设达标检查验收。

七、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各地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各级政府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精心策划,通过简约生动、持之以恒的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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