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审计办法】沈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0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审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沈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沈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审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各项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项权力是指:

(一)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的权力。

(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检查权,是指我局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四)其他权力,是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和其他权力的处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局业务处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局法规审理处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局监察处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方面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

第七条  行政处罚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一)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分为: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二)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3)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2)挪用或者克扣民生专项资金和物资的;(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5)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6)屡查屡犯的;(7)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8)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及不同层次的处罚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违法金额,合法合理的选择处罚措施。

第八条 行政强制权按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协议。

第九条  行政检查权按照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一)提前告知。我局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检查3日之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编制方案。我局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者上级有关机关交办内容组成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后,编制审计方案,并按照审计方案的内容实施审计。

(三)调查取证。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征求意见。审计组向我局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五)依法处理处罚。审计检查后,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条  其他权力按照以下适用规则执行:

我局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工作,应在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一并实施。应将核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编入相关项目审计方案;企业、金融等审计业务部门应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核查工作,并取得证明材料。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做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十一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我局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规则及标准见本办法附表《沈阳市审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中加以引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沈阳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制度的通知》(沈审发〔201115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审计局 沈阳市 实施办法 【审计办法】沈阳市审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