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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0 19:30:08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安监局建立健全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沈阳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精选推荐】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市安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全局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其内容应当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据制度来考核全局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沈阳市安监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市安监局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安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完善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八条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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