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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0 20:00:07 来源:网友投稿

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智慧淮安”PPP项目建设水平,加强“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淮安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智慧淮安”PPP项目建设水平,加强“智慧淮安”PPP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淮安”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并属于中兴(淮安)智慧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产业公司”)“智慧淮安”PPP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范围内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的由市级财政完全或部分付费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物联网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与智能化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相关的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项目。因系统设备更新等原因,需要依托“智慧淮安”项目单独采购无需二次开发和改造的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项目,必须纳入相关项目运营维护内容。

第四条  “智慧淮安”PPP项目应当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回购、更新升级等方式,统一纳入“智慧淮安”有关项目模块,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全市“智慧淮安”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智慧淮安”PPP项目政府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资金支付方案审查、预算安排、结算审计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智慧淮安”PPP项目各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智慧淮安”各子项目需求方案制定、相关系统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项目应用实施推广,并配合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后期运营维护工作。

智慧产业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具体技术方案制定、项目建设、平台搭建和运营维护等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安排

第六条  项目单位于每年1031日前向市智慧办报送下一年度“智慧淮安”PPP子项目计划,填报《“智慧淮安”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同时报送项目需求说明书。

第七条  市智慧办根据“智慧淮安”总体规划以及智慧产业公司特许经营范围,汇总初审制定下一年度全市“智慧淮安”子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并在此计划基础上补充未经项目单位申请但确需建设的公共基础性项目。

凡是符合“智慧淮安”总体规划且属于智慧产业公司特许经营范围内所有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智慧淮安”PPP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具体项目,并优先考虑基础性、公共性、共享性信息化平台类项目以及便民便企、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专业系统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确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下达实施。领导小组审查年度计划可以组织全体会议集中审议,也可以由组长或授权副组长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内与计划项目有关单位集中审议会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申请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建设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对项目需求说明书修改完善后,将申请建设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智慧办。

(二)市智慧办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对符合计划的项目建设申请作出批复,并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对无项目单位申请但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项目,市智慧办直接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并通知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申请建设报告及项目需求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报市智慧办初审,并由市智慧办报领导小组审查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批示同意后,给予项目单位批复并向智慧产业公司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单。领导小组审查方式参照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未经市智慧办批复同意建设的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招标采购部门不予安排招标采购。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审批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但需我市财政资金配套的智慧城市相关项目,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年度计划并履行项目建设申请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智慧产业公司根据市智慧办下达的任务单和项目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说明书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智慧办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运营维护方案、设备清单、详细的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智慧办组织专家对智慧产业公司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市智慧办根据专家意见向智慧产业公司作出项目方案审核批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市智慧办下达项目方案同意批复,其余项目由市智慧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总报备。

第十五条  智慧产业公司根据市智慧办审核批复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及时修改完善,涉及政府付费的项目须拟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及时对项目付费和补贴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智慧产业公司取得市智慧办项目方案审核批复和市财政项目付费补贴方案同意批复后,按照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智慧产业公司可与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牵头单位在项目建设前签订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所有“智慧淮安”项目必须进行验收,由智慧产业公司向市智慧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拨付后续相关资金并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所有验收通过的“智慧淮安”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给付项目服务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运营及付费

第十九条  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运营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定期组织对项目运营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检查、评估和改进“智慧淮安”项目以及给付服务费、缺口补贴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所有涉及政府使用者付费的项目,政府使用者服务费及可行性缺口补贴支付原则上按照“按年考核、按季度支付”方式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项目付费补贴方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项目定期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项目服务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根据审定的各子项目付费补贴方案和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本单位使用者服务费支付智慧产业公司。所有项目所需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足额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将所有项目所需市本级财政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及时足额报请市人大同意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由各项目主管或实施牵头单位负责各项目应用部署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智慧淮安”项目的运行和应用推广工作,并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补贴财政支出。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碍“智慧淮安”项目建设对原有相关系统平台的改造对接以及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无条件开放共享相关数据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智慧淮安”项目须在全面评估基础上,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营的现有各类信息系统平台资源。现有系统平台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无条件开放系统源代码和数据资源。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市软建办等部门视具体情况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阻碍不配合项目建设运营顺利推进等行为,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智慧淮安”PPP项目各子项目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间,智慧产业公司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智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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