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不动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新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业务办理的基础保障,是数据共享查询平台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不动产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领导,层层落实,加强移交工作管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一)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应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和移交。
(二)完整与安全原则。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按登记职责调整范围划定,移交类别、内容、数量不得遗漏、损毁、散失,移交过程应严谨有序,手续完备。
(三)集约优化管理原则。各地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应立足实际、科学统筹、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整合优化现有人员、库房、馆藏、设备资源和数字化工作。
二、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市房屋登记部门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建新楼房初始登记栋档案(截至目前已有的楼房栋档案)、预告登记档案、查封登记档案、房屋登记数据库、房屋测绘数据库资料。(不含产权交易档案、抵押档案、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和网签系统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市国土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林权登记资料:市林权部门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
5.各部门涉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各登记部门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确定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6.其他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需保存的资料。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1)房产部门档案。鉴于房屋交易与登记资料在办理业务时装订在同一本房屋登记档案中,无法拆分,为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日后管理及利用的连续性,原存放于房产部门的房屋交易与抵押档案,继续由房产部门保管。房屋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应当全部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2)林业部门档案。林业部门形成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全部移交。
(3)国土资源部门档案。国土资源部门的各类登记纸质档案全部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
2.电子数据资料。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
(1)房产部门数据移交。将房屋登记数据库的现手产权登记信息(不含产权登记历史数、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和网签系统资料)以及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库的全部内容全部移交。
(2)林业部门数据移交。林业部门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3)国土资源部门数据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形成的全部数据资料。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移交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摸清本部门、单位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制定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并于11月20日前,将移交负责人、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报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
2.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和电子化扫描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推荐访问:新民市 移交 不动产 【国土方案】新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